佛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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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及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工作员。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

2、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第四条 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 佛山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第七条社会工作者所

3、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社会工作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八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三)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四)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五)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第九条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一)在社会工作者

4、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以及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分享沙龙等;(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以及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分享沙龙等;(三)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应培训; (四)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五)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六)社会工作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四章学时管理第十条佛山市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管理。第十一条 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

5、社会工作员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小时;助理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变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在工作调动前参加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以及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分享沙龙,或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应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

6、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实际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所记学分折算,每1学分计5小时,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累计最多不超过60小时。(三)担任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主讲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讲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继续教育时间,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小时。(四)参加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参加国家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全国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30小时;参加省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省内核心刊物或公

7、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 20小时;参加市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佛山市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10小时。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 60小时。 (五)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认定方式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另行通知。第十四条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的继续教育应当达到6小时。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证明由举办单位出具。参加社会工作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第五

8、章继续教育机构第十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1年以上;(二)具有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拥有社会工作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占1/3以上;(三)具备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应该具备的设施;(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七条 申请备案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时,各机构应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其它可证明机构相关资质能力的文件资料。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通过或者不通过的答复。通过

9、审核的机构统一报由市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方可从事当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活动。第十八条市、区各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要积极为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上级及本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培训任务。第十九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第二十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活动应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交由市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方可从事当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活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为本市通过资质审核备案的社会工作者

10、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统一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平台。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标准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突出培训的公益性。第二十二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记录材料至少3年。继续教育记录材料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册、教育内容、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信息保密。第二十三条市、区民政局以及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不当行为,由社会工作者

11、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备案,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不当行为包括:(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三)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工作者信息泄密、流失等现象;(四)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它高消费活动;(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不当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佛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申请备案表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机构名称总面积(平方米)机构地址课室面积(平方米)隶属单位办公面积(平方米

12、)负责人职务办公电话手机联系人职务办公电话手机教学场所和设施情况组织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情况(含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师资背景、实务经验等情况)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报告记录拟开展的继续教育课程说明区民政部门备案意见盖 章年 月 日佛山市民政局意见盖 章年 月 日备注附件2佛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备案表( 年度)继续教育机构(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继续教育培训名称继续教育形式办班时间办班地点办班人数办班期数服务对象计算学时继续教育内容设置收费标准教师师资情况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工作经验民政部门意见盖 章年 月 日备 注注: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须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培训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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