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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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1)环境损害概念界定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及相关立法中对于环境损害的定义做岀了明确阐释,虽然其使用的概念术语有所不同,如“环境损害”、“环境损伤”、“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等,并且采取的立法模式、内容表述也不尽相同,但是其中所瘟含的立法理念都具有一致性,即对于受损生态环境本身的救济应当区别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救济。,200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条专门规定“环境损害”,把它定义为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引起自然生态系统退化和自然资源衰竭的环境不良变化”s欧共体委员会1989年提交的有关“废物损害民事责任”的指令提案第3条把“环

2、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界定为环境损害,把“对财产的损害”即私人财产的损害排除在外。204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第2条规定:“环境损害指的是对受保护物种和自然栖息地的损害,此种损害对受保护栖息地或者物种的顺利保育状况的延续或者保持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指令还把“损害”定义为“可测量的自然资源的不利变化或者可能直接、间接出现的可测量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伤”。,这一界定正如欧盟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所指出的一样,“拟议中的损害不仅包括了对人、财产和场所污染(contaminat ion of sites的损害,而且也包括对自然的损害,特别是

3、对那些位于共同体内、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点看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即白皮书中将损害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环境损害和传统损害。“如果损害是由被认为是对环境有危险的活动所造成,或者如果损害是通过环境(如空气或水污染)所导致的(传统)损害的这种后果所造成,这类法律就将其纳入环境损害的范畴”而凡是通过环境对诸如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就属于传统损害范畴。此外,白皮书还将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和以污染场所形式表现的损害归类为环境损害的两种类型,(2)国外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现状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CERCLA)主要规定了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治理者、治理行动、治理计划、治理责任、治理费用等问题,建立

4、了比较完备的有害物质反应机制、环境损害责仼体制。根据该法的定义,损害指的是对自然资源的损伤和灭失所造成的损害。所以,其救济的对象主要是自然资源和环境本身欧盟在环境损害民事救济方面所作的努力和改革,对全球性的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由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和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两部法律文件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框架。,白皮书进一步指出环境民事责任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即严格责任适用于由固有的危险性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过错责任适用于由非危险性活动所引起的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环境民事责任的重点是控制造成损害的活动的操作者,制定用于评价和处理不同类型的损害的标准,将污染者支付的损

5、害赔偿费用于环境恢复,在环境损害案件中采取促进司法诉讼的方法等等。,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该指令目的是贯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以实现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指令将导致环境损害的行为限定于“经营者的职业性活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其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损害和由这些活动产生的潜在损害威胁”,无论“经营者是出于过错还是过失”,即对行为人施加的是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行为人要积极釆取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措施以尽量避免损害发生,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还被课以承担依照该指令釆取的预防或补救措施所付出的成本,经营者也应当最终承担评估环境损害以及如果有可能产生风险的话,承担评估该种

6、损害发生的预期危险的费用。指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预防或补救措施的目标和标准以及清理污染场所的标准和目标。除了对行为人进行立法上的规制外,该指令还确立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的条件和方式。通过对环境损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标准的评估、预防及补救措施的选择,责任主体、责任类型、责任形式诉讼途径等的详细规定,欧盟该指令枸建了一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2条对自然环境损害的救济规定了两种具体的办法:一是致害人以自己的资金或劳动恢复或再生被其损害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原有的状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二是损害者用支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根据俄罗斯自然环境保护法第87条的规定,

7、无论是自愿赔偿还是根据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判决进行賠偿,致害人都必须按照依法定程序规定的专门价格(TAKCA)和计算损失的专门办法,计算并赔偿其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6德国的环境责任法则是环境损害救济的代表性立法,其最突出的特色乃是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无过失责任原则、受害人的咨询请求权制度以及责任保险制度等。在法国,环境损害民事救济的重心就是损害赔偿,并建立了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团体诉讼制度等,还以特别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特殊活动所生环境染损害的危险责任。而瑞典则制定了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对赔偿适用的条件、赔尝责任的承担、对可得利益的赔偿、不动产损失的赔偿、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在日本,环境损害赔偿除了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外,又颁布了公害纠纷处理法专门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程序,同时颁布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专门规定身体受害人偿问题,并在大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控制法中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综合看来,各国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一般状态是:首先,从被动的事后补救性的损害填补转变为注重积极主动地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其次,在环境损害的填补方面,实行个体赔偿与社会化赔偿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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