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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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 氣 污 染 的 預 防 與 控 制 可 以 從 三 個 方 向 著 手,(一)污染源的調查,(二)污染物在環境中的行為,(三)影響程度的探討,在做法上,除了加強管制不必要的排放,亦可採用限制煤和燃油中的含硫量,管制露天燃燒等方式;最重要的,是要以節約能源的觀點來思考我們消費能源的方式,因為能源都是由燃燒石油或煤等化石燃料轉換而來的,而這些燃燒過程就是空氣污染的最大來源。,其次,如不能免除污染的發生,則對所排出的污染物也要有認識,才能運用已知的工程技術從事污染控制的工作。最後,了解某類型空氣污染的影響程度,不但有助於政府管制,也可讓污染產生者了解及判斷防制空氣污染的迫切性,並採取適當的防制措

2、施。針對已排放的污染物,目前有哪些方法可以加以控制或去除呢?大致分為以下三種:,(一)排氣通風 此指利用自然或人為方式,使室內或某些場所及其周圍的環境空氣保持較清潔之狀態,如使用抽風機,開窗(利用室內外溫差或風力)等。這種方式簡單的說,就是利用大氣來稀釋,並非真正去除污染物。,(二)塵粒收集 為使空氣中的粒小能分離出來,通常利用粒子的特性,如它的重量、慣性或其他物理性質等來設計除塵器,常用的有:重力沈降室、衝擊式除塵器、離心式除塵器、濾布除塵器、洗滌塔、靜電集塵器等。選用時最好是依粒子的性質來選用最經濟有效的設備,可以用最少的成本達到最大的效果。,(三)廢氣處理 氣體的處理通常比較複雜,因為廢

3、氣和空氣混合均勻,難以目視分辨之外,氣體問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較近似,不像粒予與空氣間差異較大,可以用機械或物理方法去除,常須利用化學反應才能達到效果。廢氣性質來決定使用的方法與設備。,常用的處理方武有:吸收(利用溶解度不同或產生化學反應)、吸附(利用附著力不同)、冷凝(利用沸點不同)、燃燒(焚化)、氧化等,必須依污染物性質及其存在的廢氣性質來決定使 用的方法與設備。,下列有數種常見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的型式,它們的原理簡單敘述如下:,(a)機械式(離心式)除塵器:藉由含塵粒氣體的旋轉,使其中的塵粒因離心力而撞擊塔壁掉落,可以去除較重的粒子。,(b)洗滌塔:利用噴灑液體來去除氣流中的粒子或氣體等

4、污染物。液體和污染物間發生的作用可能是吸收、溶解或是發生化學反應。,(c)靜電集塵器:利用電力使氣流中的塵粒帶電,然後再依異性電相吸的原理將塵粒收集到帶相反電性的電極上。,(d)濾布除塵器:利用過濾的原理,使氣流通過濾布,而將塵粒留在濾袋上。,(e)焚化爐:將含有機物質的氣流利用燃燒的方式將它們轉化成二氧化碳和水。至於某些不適用以上方式處理的氣體污染物,就必須使用其他的處理方式,如化學吸收法是利用酸、鹼等化學藥品將污染物加以吸收,發生反應而後去除。最常見的例子是去除硫氧化物時使用鹼性化合物來吸收酸性的硫氧化物。,其他可以使用吸收法去除的氣體包括:硫化氫、氯化氫、氯氣、氨氣、氮氧化物等。硫氧化物

5、和氮氧化物也可以用吸附的方式來去除。,吸附的方式是利用一表 面具有小孔或空隙的固體來和氣體間發生作用,而使氣體附著,吸附設備的特色在於它可以因為操作條件的改變而使氣體自固體表面脫離,我們就可以把這些本來是污染物的氣體回收,再過其他的程序(如濃縮、純化等)使其變成有用的物質;另一方面,那些固體(應該稱它為吸附劑)就可以拿來再使用(我們稱這些吸附劑被再生了)。比較適合吸附的物質多半是有機性的物質。,另一種可以將污染物回收再利用的處理方式就是冷凝。對於一些沸點相對 較高的蒸氣物質(如揮發於空氣中的有機溶劑),冷凝是一種相當好的處理方式,因為冷凝完全是利用溫度的變化,亦即是環境條件的變化,而使污染物和

6、空氣分離,既不需使用液體吸收(廢棄的液體形成水污染),也不需使用固體吸附(廢棄的吸附劑變成廢棄物一即俗稱的垃圾),沒有這種污染形式轉換的二次公害的問題。,另外一種可以用來處理有機性污染物的方法是焚化。焚化就是把空氣污染物中的可燃成份,利用燃燒程序使其氧化成水和二氧化碳。或者使空氣污染物氧化成較易處理的氣體(如硫化氫經燃燒後氧化成二氧化硫和水,二氧化硫可以用吸收法處理或導入製程中回收製成硫酸)。有時為了降低燃燒溫度或其他考慮因素,曾往焚化時使用觸媒來加強氧化作用。採用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要考慮的問題除了適用性、二次公害的處理,也須考慮操作和成本等條件。,此外,對於移動性污染源(如汽車)之控制與上

7、述固定性污染源的控制不太相同。內燃汽車引擎排氣的控制技術包括有:適當調整助燃空氣與燃料之比例使燃燒較完全、加裝觸媒轉化器使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改良汽車引擎(如分段點火)等。,空氣污染防治法,第 一 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 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 作單元。,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 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四、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

8、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五、排放標準: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 污染物之最高濃度、總量或單位原(物)料、燃料、產品之排放量。,六、空氣品質標準:指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 度限值。,八、自然保護(育)區:指生態保育區、自然保 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九、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 氣品質,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 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十、總量管制區: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量 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十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商業化 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七、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

9、指視 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 氣品質現況,劃定之各級防制區。,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 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 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 三級,一、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二、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 質標準區域。,三、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 品質標準

10、區域。,前項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六條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 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 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 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 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三級 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 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 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 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 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 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前二項污染

11、物排放 量規模、二、三級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七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 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 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主

12、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第二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二、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三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前項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十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 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 氣品質惡化措施、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 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未符合 空氣品質標

13、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 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須執行污 染物削減量與期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應依 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修)定空氣污染防 制計畫。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 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主管機關 應依前條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 定,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量與期程。,第十五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區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分別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

14、機關定之。,水污染防治及其相關法律,標題二,什麼是水污染?,所謂水污染,主要是指人為因素或間接地讓污染物滲進入水體,造成水體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的改變,以致於影響水體正常用途或危害民眾健康及生活環境的現象。水污染來源包括天然的污染源及人為的污染源,天然污染源一般是指暴雨逕流沖刷屋頂、街道、坡地、溝渠等所帶下的污泥或有機質;人為的污染源則來自人們各種活動及開發所產生者,其大致上包括下列幾類:,水污染的特性,自然界的水,分佈在大氣的地 面、土壤及海洋中,因為它是一種 最佳的溶劑,所以自然界的水並沒 有所謂的純水存在,而我們所利用 的主要是淡水,自然界的淡水,含 有一些礦物質及鹽類,通常還不至 於妨

15、礙生物的健康。水污染的特性 如下:,各種污染,防治水污染,廢水處理法大致可分成兩類:、是從流入都市下水道的污水和雨水中除去砂、浮游物、有機化合物(碳氫化合物)等之後,再放流於公共水域的下水處理。,一、物理處理法二、沉澱法三、過濾法處理方法細分1、生物處理法2、活性污泥法3、過濾法四、旋轉生物圓盤法化學處理法1、中和法2、氧化還原法污泥的利用及最後處置、地上處理、水中處理、固體處理、焚化處理。,水污染防治(法律及法規命令),1.水污染防治法(91.05.22)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95.04.14.)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92.07.30.)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16、92.07.30.)5.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92.07.30.)6.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92.07.30.)7.放流水標準(92.11.26.)8.海洋放流水標準(92.12.17.)9.土壤處理標準(93.02.25.)10.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94.06.28.)11.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91.12.18),12.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92.06.25.)1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92.07.23.)14.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87.06.24)15.廢(污)水

17、排放收費辦法(87.06.30)16.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92.01.29)17.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93.03.03.)18.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93.07.14.)19.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94.08.26.)20.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94.11.03.)21.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94.12.06.)22.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95.04.26.),噪音污染防治 及 其相關法律,標題三,噪音污染防治 1、發生源防治措施:安裝消音器、隔音罩、將設備固 定並裝設防震材料施以阻尼處

18、理。2、傳播路徑防治措施:在敏感受音處與特殊音源間(打樁機、空壓機、破碎機等)或靠近施工作業區,應設置臨時性隔音牆。3.選擇低噪音施工工具或將施工工具加裝消音器。4.採取噪音公害公法:例如將打擊式改採用鑽掘式或 壓入式。5.選擇低震動施工法及施工工具,噪音污染法令,民國七十二年正月十三日公布噪音管制法後,將噪音管制工作劃規環境保護單位主管,本法並於人十一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沿用至今。有關管制架構如下:,1固定性噪音源:、噪音管制標準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1.629訂定,於85,9,11修正。、劃定本縣噪音管制區一82625劃定公告,於86.6.30重新修正,並定期檢討修正。、管制對象一工廠(場)

19、、娛樂或營業場所、營建工地、擴音設施、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如公寓大樓、行政機關、學校之發電機、冷卻水塔、空調設施等。、管制流程一限期改善-罰鍰並再限期改善-按日連罰、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2移動性噪音源:、機動車輛管制標準一新車型或新車出廠需符合管制標準;8011以後出廠使用中車輛於路邊或停車場實施原地噪音檢驗。、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一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處罰。、環境音量標準一作為道路、鐵路、高鐵、大眾捷運系統之環境影響評佔及查處陳情案件、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改善依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一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指定應設置航空噪音自動監測設施之航空站,應提報一年監測資料及等噪

20、音線圖函送縣縣市政府或省政府劃定公告航空噪音管制區上以據以協調航空主管機關補助二、三級管制區內之既存合法建物裝置防音設施。,3行為管制公告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燃放爆竹。、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一例如裝置鳴叫式防盜器、夜市擴音器。、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一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工學院院長歐善惠教授指出,台灣地狹人稠,特別是都會區更缺乏適當的大面積土地以供新設學校、遊樂區以及住宅社區等之用。因此近年來大量開發山坡地以取得各項用地,惟山坡地之開發利用受到地質、

21、地形、水文、植生等條件之影響甚大,稍一不慎必然引發重大災害。有鑑於此,國科會工程中心將多年來之研究成果加以彙整,邀請學者專家就山坡管理法規、工程地質、邊坡擋土牆構造、土石流災害等表一系列研究成果,希望成果落實於山坡地開發利用之上,增加國土安全、人民福祉。,陳時祖教授指出,台灣山坡地造成災害的原因,與地形陡峭、雨量大及地質狀況都有關,例如林肯大郡即是將一個容易滑動又具有有三十度角的砂岩坡坡趾切掉,又沒有作好支撐工作的關係,才釀成巨災,因此他建議,處理危險岩坡的最好方法,就是將整個邊坡鏟除,或降低坡度,使地層不致沿著地質弱面滑動。,張益三教授則針對山坡地的開發法令規範表示,台灣山坡地濫墾問題,在法令不周延、業者貪圖厚利以及縣市政府無法有效防範的前題下,產生一大堆的後遺症,林肯大郡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他除了呼籲盡早建立全國性的自然環境資料庫外,也建議,應明定詳細的山坡地開發審查制度並透明化執行,同時不妨課徵開發影響費,並將坡地老丙建納入審查制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以保民眾之福。,水土保持法,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義字第二八四五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義字第六二九五號令公布修正 第四、七、八、十三至十六、十九、二十三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八四一號令公布修正 第二、三、五、十六至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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