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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维尼: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并不全都属于容易接受并需要接受法律规则评价的法律领域。关于这一方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全部、或者全部不、或者部分属于法律领域或者需由法律规则支配。第一类的例子是所有权,第类的例子是友谊,第三类的例子是婚姻,婚姻部分属于法律领域,部分不属于法律领。,、法律关系释义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
2、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了法
3、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法不仅具有调整和保护现存法律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二)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纵向法律关系的特点:(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
4、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三)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的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的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权利义务的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