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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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的非常设议事决策机构。第三条市规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第二章委员第四条市规委会委员由公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第五条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第六条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公务委员实行席位制,包括常任公务委员和机动公务委员。常任公务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高新区管委会、咸安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机动公务委员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公务委员在任职期间职务有变动的,由其继任者担任;每届任期同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相同。第七条专家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有关社会团体代表中遴

3、选产生:(一)热心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勇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熟悉实际情况,为市城区常住人口;(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四)认可和遵守市规委会工作规则,保证能够参加市规委会各类会议。专家委员按照个人自荐、部门(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市规委会聘任。专家委员每届任期同市规委会任期相同。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委员库,从专家委员库中抽选专家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在1年内无故缺席市规委会会议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在3年内不再聘任。第八条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对提交会

4、议研究的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表决;(二)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四)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第九条市规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市规委会工作规则,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维护市规委会的声誉;(二)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三)不得从事任何妨碍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正确决策和施行的活动。第十条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会议。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十一条市规委会实行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第十二条市规委会主任会议由市规委会

5、主任委员召集,常任公务委员和与议题相关的机动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主任会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一)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二)专项规划和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各类规划,城市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四)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主要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设计方案;(五)市级审批的矿业权出让方案;(六)市城区经营性项目(不含工业仓储类)的土地供应方案;(七)市城区年度土地征收、储备、整治、供应计划;(八)市城区基准地价体系的制订与更新,全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其调整;(九)其他需提

6、交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市规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十三条市规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与议题相关的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市城区非经营性项目、工业仓储类项目的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收购储备方案;市城区一般性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五)其他需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市规委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市规委会专题会议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7、会议。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市规委会会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情况汇报;(二)参会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三)会议召集人归纳审议意见并提请参会委员表决。第十五条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市规委会会议。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安排部门(单位)副职参会。第十六条市规委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表决事项由赞成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经会议召集人签发后生效。第十七条经市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会议纪要批准实施。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市规委会会议涉密资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对外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涉密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条本规则的修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议,并由主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委员表决同意。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本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规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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