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进一步规范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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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进一步规范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否则,不予盖章。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病情证明书专用

2、章由门诊部负责保管,专人使用并登记清楚;伤残鉴定及病历复制专用印章由医务科负责保管,专人使用并登记清楚;医学出生证明书专用章由妇产科负责保管,专人使用并登记清楚。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结合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门诊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病情和治疗与可循的检查结果、治疗相符;住院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病情和病历中相符。否则,不予盖章。五、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及住址、疾病全称、治疗及康复建议、开具时间及医生签字)。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

3、需经门诊部主任审签,不超过2周;住院医学证明均必须具有本科室主任审签,住院病休假按病种据实开具,急性病例不超过半月,慢性病例不超过一月,超过一月者需报业务院长审签。六、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病情及治疗康复建议,不得出具与医疗无关的信息如:疗养、需陪伴、可以上班、上学、免夜班等。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休学,以及伤害、工伤、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签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

4、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印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门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十一、未亲自检查体检者本人或未按要求据实开具医学证明资料的,一经查实,扣当事医生当月奖金,科主任未按要求审签扣当月职务津贴。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未按要求进行监督而盖医学证明章,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十四、凡是未按要求出具医学证明而引发医疗纠纷,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出具医学证明的当事医生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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