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3757632 上传时间:2023-03-20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56.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5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是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管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第四条城

2、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第五条城管执法协管人员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管辖,

3、但是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第八条两个以上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都有权管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第九条两个以上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案件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单。受移送的城管执法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

4、移送。第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第三章回避第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决定;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市人民政府决

5、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第十七条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城管执法部门决定。第十八条在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停止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第十九条被决定回避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鉴定意见、监测报告、评估结论;(A)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九)其他。笫二十一条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依

7、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明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一)收集、制作证明资料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二)证明资料不符合法定种类及结构形式;(三)证明资料的收集、制作的程序和来源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证据应当具备关联性,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的证明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十三条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想象、虚构、捏造的证明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十四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定案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

8、待证事实。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成充分的理由。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第二十六条知晓案件情况的有关人员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但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二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二节证据的收集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当首先收集原件(含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人、出具人应当在原件上

9、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集日期和来源。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等复制件。复制件应当注明复制日期和来源,并经原件提供人核实无误后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名或者盖章。经鉴定证明真实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第二十九条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专业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第三十条单位提供书证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单位公章。第三十一条收集物证时,应优先收集原物。收集人、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集日期和来源。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10、。执法人员应将复制件和原物进行认真、仔细的对比,使复制件与原物保持最大程度的同一性。复制件应当注明复制日期和来源,并经原物提供人和收集人核实无误后标明“经核对与原物无误”字样并签名或者盖章。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是指原物体积较大、保存条件要求高,因自然属性不易保存等情形。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收集其中的一部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提供物证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第三十三条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应优先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复制件。所谓确有困难,是指原始载体已被毁坏或灭失,或者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复

11、制件是指通过对原始载体进行翻录、复制、拷贝等方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第三十四条收集或制作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收集复制件的,还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具体来源及制作过程。收集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三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询问完毕后,询问笔录应交由证人核对,由证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在最后一页签署“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陈述一致”意见,并标注出具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在询问证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询问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证人更正或者补充,

12、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执法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应附有经证人确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三十六条证人自书证言,应当在证言上写明证人基本情况,并签名或盖章,标注出具日期,出示身份证明。第三十七条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结束,制作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最后一页签署“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陈述一致”意见。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执法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自书陈述,应当

13、在陈述书上签名或盖章,标注出具日期。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应当载明执法人员出具执法证件及证件信息等内容以及时间、地点,详尽地记载现场所见的与案件有关的主要情况,要保证笔录的客观性,不能将主观的判断、推测计入,记录用词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签署“与现场情况一致”意见并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见证人在现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检查(勘查)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勘查)情况。第四十条现场

14、见证人与提供证言的证人,不得为同一人,但是证人证言与现场笔录分别证明不同事实的除外。第三节证据的审查第四十一条对书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制作人有无制作的资格;(二)所记载的内容表述的含义;(S)是否是有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四)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系以及关系程度;(五)有无伪造、编造的痕迹;(六)是原件或复制件;(七)获得途径;(A)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二条对物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真实;(三)是原物或复制件;(四)本质特征或内在属性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是否影响了其证明力;(五)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及联系程度;(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三条对视听资

15、料、电子数据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制作是否科学;(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三)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矛盾之处;(四)来源是否合法;(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证人有无作证能力;(二)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真实;(三)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四)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五)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得当,有无足以影响如实作证的违法因素;(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受到外界因素干扰,有无足以影响如实陈述的违法因素;(二)是否提供虚假陈述;(三)是否与

16、案情相关,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六条对鉴定意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三)鉴定意见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先进、条件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学;(四)依据是否科学、有效;(五)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七条对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制作上是否符合规定;(二)笔录是否客观、完整和准确;(S)现场有否破坏;(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八条对于全案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之间进行综合审查,要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综合审查证据时,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

17、之间有无矛盾,全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全案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得出统一、唯一的结论。对全案证据审查时,要同时对证明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程序合法性的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第四十九条仅有一个孤立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事实。特别是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相关事实。虽有数个证据,但是属于相同类别且内容基本一致的,视为一个证据。特别是数个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的,其证明效力与一份证人证言一致。第五十条下列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18、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经执法人员或者他人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第五十一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鉴定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

19、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第五十二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五)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其真伪的证据材料;(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20、证言;(七)不具备合法性或者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五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及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等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第五章期限和送达第五十四条期限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限开始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限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21、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笫五十七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22、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法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员拒绝接收的,适用留置送达。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应当出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指定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委托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第五十九条经当事人同意,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QQ,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行政决定文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

23、日期。第六十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城管执法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城管执法部门邮寄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委托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签收的,视为送达。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按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单位网站上发布、报纸上刊登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公告栏张贴公告。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不实施查封、扣押措

24、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第六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S)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八)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制作并

25、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批准手续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第六十四条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当场清点,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式3份,写明查封、扣押的理由,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执法人员和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

26、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给保管人员保存。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笫六十五条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按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决定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二)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三)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或销毁;(四)需要将鲜活或其它不宜

27、保管的查封、扣押财物予以拍卖或变卖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五)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查处的,一并将查封扣押财物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

28、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立即解除。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六十八条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可以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案件承办人员和证据

29、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2份,一份附卷,一份交当事人。第六十九条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难以查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能查明当事人或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一)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可能隐匿、转移、毁损、篡改或者变卖证据的;(二)

30、受保存条件或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后的2日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二)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检查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七)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由当事人

31、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A)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二条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本部门予以配合。第七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七十三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被发现:(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被举报后认定属实的,举报即为发现;(S)当事人自动投案的;(四)其他依法属

32、于发现的情形。第七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管辖范围内2个以上不同行政管理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分别适用处罚,但罚款除外。前一款所称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违反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为同一个当事人;(二)依法应当承担的多个法律责任,因当事人着手实施的一个行为整体的组成要素所违反的法律义务而产生;(三

33、)当事人违反多个法律义务和应当承担的多个法律责任的发生具有同时性。第七十六条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七十七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七十八条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人为原则,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以

34、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为违法当事人。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二)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三)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四)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

35、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五)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六)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承担,不因非法转让或者买卖而改变违法建设当事人。无法确认违法建设实施者的,可以将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集体土地权属人或该建筑物实际受益人列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原违法建设单位已经撤销或解散的,可以将违法建筑物受让人列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原违法建设单位已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可以将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列为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已死亡的,可以将其违法建筑物的使用人或受益人列为违

36、法建设当事人。(七)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以该企业为违法当事人;个人挂靠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应当以该公司为违法当事人。(A)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作为自然人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或经营者承担(同时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但不能将其字号视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违法当事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者实施的,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实际经营者承担。(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在申请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其行政法律责任由该负责人或者实际投资人承担(不能将其字号或企

37、业名称视为当事人)。第七十九条确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时应当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行为模式进行判断。时间的确定一般应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时间、适用期间及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的确定一般应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的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和行为的具体发生地。第八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城管执法机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七)受他人胁迫的;(A)有立功表现的;

38、(九)主动投案,向城管执法部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五)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七)对国家

39、、省和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A)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第八十二条对于具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八章立案、撤案第八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对日常巡查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投诉或者当事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24小时内受理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

40、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二)对属于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自受理后的2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并告知报案人、举报投诉人等;(三)对不属于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报案人或当事人向其他行政机关报案或投案。第八十四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流动性大的违法、违规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

41、批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一)街道城管执法大队查处的案件,由大队负责人审核,经区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二)区城管执法部门直属机构查处的案件,由直属机构负责人审核,经区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三)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执法单位查处的案件,由市级城管执法部门所属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第八十五条审查期间,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审查期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立案。经过调查,仍然无法确定当事

42、人的,可以中止调查,或者按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处理。第八十六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城管执法部门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第八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第八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43、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人员:(一)违法事实不存在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四)作为唯一当事人自然死亡的;(五)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共同违法行为人可以追查的;(六)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第八十九条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城管执法部门撤销案件后,新的证据出现,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重新立

44、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十条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应当提交城管执法部门案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案件审核机构接到提交的案件审核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人员负责审核。第九十一条提交行政处罚审批的案件一般应具有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材料、咨询行政机关的意见、行政许可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权利告知书、听证材料等。对案件进行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送审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5、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六)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七)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笫九十二条提交行政强制执行审批的案件,除具有该案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外,还应具备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等。笫九十三条当事人、证人基本情况的审核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违法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清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职务;(二)违法当事人是个人和被询问的证人应当查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等信息。违法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查明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并有身份证明材料;(三)委托代理

46、手续合法齐全,委托代理权限明确,委托代理人身份资料完整。第九十四条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的审核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过程、结果、目的以及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等重要情节;(二)查明违法当事人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和情形;(三)定案证据应当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定案证据之间不相矛盾,不得孤证定案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取证据。对照证据要求,重点检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需要做技术鉴定,是否需要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笫九十五条案件办理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的要求,其审核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7、:(一)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经办案件,不得代签名;(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三)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机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四)内部程序规范、完整。有立案审批、案件审批手续,相关负责人签名;(五)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依法送达;(六)按照执法文书填写要求填写执法文书。统一使用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制式执法文书,各种文书使用正确、制作规范、内容齐全、表述确切,没有歧义。第九十六条案件性质、处理决定及法律适用的审核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违法案件的性质应当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且引用条、款、项、目齐全;(二)行政处罚合理。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三)行政措施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且引用条、款、项、目齐全。第九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机构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审核完结后,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