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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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

2、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

3、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查处。第六条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到学工处办理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拒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来学校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先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然后凭收据到学院办理学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逾

4、期两周不者,或未按时交纳学费且不办理缓交手续而一月内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未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八条新生入学一周内,由各学院组织填写学籍表并送学工处。新生档案交新生班主任复查,复查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档案馆须将新生档案复查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第九条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或对某学科有特殊爱好,转换专业后有利于发挥专长的;(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换一次专业。转换专业只能在同类型招生的学生中进行,不同类型的学生不能跨类型转换专业。进入二年级学习后一般不再转换专业。具体

5、条款按大学本科生转换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条转学(一)学生如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但通过转学可以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条款按大学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一条休学(一)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办理休学手续。(二)学生休学一般按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S)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

6、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四)在校女生结婚怀孕生子应办理休学手续,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五)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由校医院出具病休单,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工处批准,由学工处开具休学证明并送教务处、财务处备案;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有关医疗费用问题,按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工处批准,由学工处开具休学证明并送教务处财务处备案;4、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5、学

7、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6、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十二条复学(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工处办理复学手续。(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初持休学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工处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没有选课和考试资格。(S)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第十三条学生补考、重修、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逐学年累计(休学期间除外)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应获得学分的三分之

8、二的;(二)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S)因病休学经体检复查不合格(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的;(六)无正当事由超过期限两周未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上述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学生退学(含学生自动退学)须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或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后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学生在收到退学文件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9、。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因各种疾病退学学生(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第十七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务处或者学工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第十九条毕业、结业与肄业(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36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36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S)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双学位制。

10、学生选修第二学士学位并达到授予该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十一条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补发相应的证明书,但毕业证只能补发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未能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学生学籍管理(一)我校本科生学满4学年,因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不能毕业的,均认定为未能按标准学制毕业学生。(二)未能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学生属在籍学生,但不享受国家物价补贴、困难补助等待遇。(三)每年6月下旬,教务处和财务处分别将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和欠交学费的毕业生名单通报学工处及学生所在学院。有关学院负责把学生未能按期毕业的原因、欠交学费额通知学生家长

11、。(四)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后,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相差12学分以内的毕业班学生,可以于当年7月份与本班同学一起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允许其参加同年的换证补考。换证补考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证补考不合格者,学校可在弹性学制(3-6年)范围内保留其参加学习和考试的资格。申请留校学习的,按本条第五款执行。(五)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后,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相差12学分以上的毕业班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六)学生在弹性学制(36年)范围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二十三条国际交流学生学籍管理(一)由学校安排出国留学的学生,留学期间在其就读学校所获

12、学分我校予以承认。(二)学生留学期间的管理由学校外事处负责,外事处应将留学生名单抄送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备案。(S)学生留学期满返校后,外事处负责将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生活、表现等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应归档的材料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学习成绩按程序报教务处认可。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管理(一)学生取得学籍方能享受在校学生应有的权利及待遇。(二)每学期报到工作由各学院学工小组在学工处指导下,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报到手续。毕业班学生在外实习期间,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报告实习单位及时间,各学院以此作为依据办理手续。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学院学生报到情况上报学工处。(S)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手续。已但学期中途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学生,按休学有关管理规定处理,休学期满返校后到学工处办理报到。(四)学生自费在国外留学期间不办理手续。如办理了休学手续的,留学结束返校后到学工处报到。(五)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相差12学分以上的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其第5学年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并随该班一并办理报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2022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11月10日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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