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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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水农(202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强化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农(2019)243号)、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号)等规章文件规定,我厅研究修订了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3月7日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升农

2、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农(2019)243号)、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号)等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与责任追究,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组织推动问题整改。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3、的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组织建立村级饮水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职责分工。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村明确农村饮水安全乡镇政府主体责任人,督促协调村委会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第七条村委会应明确村级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第三章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村级饮水安全责任制、水价水费、供水服务等内容。(一)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全部指标达标评价为安全,有1项未达标评价为不安全。(二)村级饮水安全责任

4、制包括:村级饮水安全乡镇政府主体责任人、水利行业监管责任人及村级工程管护责任人落实情况。查看村内饮水工程或公示栏内公示牌更新情况,了解责任人履职情况。(三)水价水费包括:饮水工程供水价格、水费收缴、公示情况。现场查阅定价文件、水费收缴记录;询问用水户水价、水费缴纳、缴纳方式等情况。(四)供水服务包括:供水监督服务电话设立、问题受理处理、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现场检查监督服务电话畅通情况,询问用水户问题受理处理及满意度情况。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暗访、检查、督查、电话问询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程序:(一)入户选取。每个被检查县至少选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至少选取3个行政村,每个村随机入

5、户抽查东西南北中各方向至少5户,含地势最高和最末端用水户。(二)入户调查。问询查看自来水入户情况、供水是否正常(每天至少供水1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水量是否够用、水质是否合格、水费是否收缴、工程能否及时得到维修等情况。(三)查阅资料。查看水质检测报告、村级“三个责任人”公示牌、供水定价文件等资料。(四)交流座谈。与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同志、村级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和用水户代表等相关人员座谈。(五)延伸检查。对发现问题线索进行延伸检查。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写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及责任追究建议等内容。第四章问题认定及整改第十

6、一条违反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造成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或隐患的,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级别。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时可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其严重程度予以确认。第十三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有异议,被检查单位可以向组织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辩。收到申辩材料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做出接受或者拒绝申辩的决定。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一地一单”或者“一项一单”等方式印发通知,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建立问题台账,按期完成整改。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7、责任追究包括对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加重一级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行政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对供水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村级饮水安全“三个责任人”,以及上述人员的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等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十七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以下等级分为:(一)责令整改;(-)警示约谈;(三)通报批评;(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以下等级分为:(一)责

8、令整改;(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四)对于通报问题拒不整改或1年内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建议停职、调整岗位、降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五)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验检测等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或建议属地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将问题清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一)故意隐匿问题的;(二)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三)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四)泄露工作秘密、

9、通风报信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24日省水利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L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2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清单3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序号检查项目问题描述问题等级般较重严重(一)饮水安全四项指标方面1水量山丘区、坝上区V20L/人天,平原区V40L/人天2水质对照水质检测报告或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出现饮用水中有肉眼可见杂质、有异色异味、用水

10、户长期饮用造成不良反应之一的3取水方便程度分散供水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800米、垂直距离80米4供水保证率规模化供水工程(千吨万人及城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年内累计水量不足天数18天;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千人、百人及分散供水工程)年内累计水量不足天数36天;(二)村级饮水安全责任制方面5乡镇政府责任没有落实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人6县水利局责任没有落实水利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人7村委会责任没有落实村级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水管员)(三)水价水费方面8水费收缴没有定价文件、村民未缴水费(四)供水服务方面9服务机制没有公示监督服务电话10服务效果监督服务电话不畅通、没有及时维修故障、群众不满意附件2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清单监督检查单位:被检查村:序号问题严重程度整改建议现场整改情况备注123456备注:被检查村如对以上问题有异议的,可另附说明及佐证资料。用水户意见建议:附件3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问题分级及数量责任追究方式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一般问题或问题总数O6N12N212较重问题O4N8N8严重问题O1N23注:L“N”是指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量;2 .“为根据问题数量及严重程度所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3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同程度的问题,以最严重等级作为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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