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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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旅文规字(2022)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社会力量:为规范和鼓励我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活化海口文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局制定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2022年12月14日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

2、见(国发(2016)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力量参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自愿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认养、文创、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第五条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捐赠、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活动。第六条社会力量可通过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社会力量通过捐赠、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可优先认

3、养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社会力量认养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养人应当为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信誉良好、有认养能力的自然人,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第八条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社会力量认养的,由文物所在地区文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文物认养信息。除文物部门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外,需要社会力量认养的,由所有人向文物所在地区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由文物所在地区文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文物认养信息。认养信息应当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地址、简介和所有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九条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认养人与不可

4、移动文物所有人签订认养合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其签约主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其签约主体为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体不可移动文物,其签约主体为所属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私人不可移动文物,其签约主体为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产权人不明晰的,其签约主体为区文物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养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现状及清单,修缮保护计划、展示利用计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养年限、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第十条认养合同签订后,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利用情况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按照下列要求有效进行:(一)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向所属

5、区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评估书面申请;(二)所属区文物主管部门对评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等进行初审;(三)经初审合格后,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确定评估专家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四)评估专家或者接收委托的第三方收到评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在评估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市文物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反馈给文物所有人。必要时,邀请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解释或者答复。第十一条社会力量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作以下用途:(一)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三)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展陈场所;(四)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

6、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五)其他以公益性活动为主的场所。前款规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认养人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保护;(-)落实不可移动文物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三)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认养人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三)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四)将认养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租、转让或者抵押、

7、质押;(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社会力量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二)损毁、改建、添建;(三)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文物保护活动。第十七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见建议,可以参与文物的安全巡查、知识普及、公众服务、科学研究等活动。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规范志愿服务内容,志愿者参加文物保护志愿服务

8、活动,应当接受文物保护专业知识培训。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以及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场所、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以及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以文物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二十条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利用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融合社会力量的资金、创意、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等优势,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力量与创意设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合作,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创意水平和开发能力。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在市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文化创意产品专卖店或代售点,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加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活动,推广文化创意产品体验式营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口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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