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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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法律行為-權利之變動,第一節 通則第一項 法律事實,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稱為法律事實。如為了滿足食、衣、住、行、育、樂等需求而為之買賣、租賃等行為及出生、死亡、結婚、繼承等。若不具法律意義的事實,則非民法討論之範疇。如睡眠、約會、作禮拜等。,第二項 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第一 法律行為 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如買賣、租賃、借貸等,如買方為了想擁有一輛機車的所有權而將此意思對外向賣方表達,雙方合意後,買方即可取得機車的所有權。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由表意人自行決定,因此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即影響行為之效果。(後詳),1.意思通知如:債權人的催告(2

2、29條)、相對人的催告(80條)、債權人的請求(129條)2.觀念通知如:總會召集(51條)、消滅時效中斷的承認(129條)、債權讓與之通知(297條)等。3.情感表示如:宥恕(416條、1053條、1145條)。,實務上,準法律行為原則上類推適用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第二 準法律行為 行為人內心有所表示,唯其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不問行為人主觀的意思。又分三種,第三 事實行為 係因行為人的事實上動作,即可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行為人有無取得此種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問。如無因管理(172條)、無主物之先占(802條)、埋藏物之發現(808條)、遺失物之拾得等(803條)。事實行為不以行為人內心

3、的意思表示內容為必要,因此不適用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故無行為能力人發現埋藏在地下的金幣,依808條也能取得其所有權。,相關考題,何謂準法為?其型有幾?又民法總則關於法為之規定,何者得適用於準法為,何者得適用於準法為,請各舉一明之。【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何謂法為、準法為、事實為?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動產所有權登記,究屬何種為,併請明之。【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三等 一般政、人事政】,甲出售於乙,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翌日中午交並付清價款。訂約當日晚間,乙將出售於丙,雙方約定價格為七十五萬元。,甲於翌日上午又將出售於丁(丁知悉甲已將先出售於乙),

4、獲得價款八十萬元,並將交付於丁(設之市價為七十萬元)。請依上開設,解答下問題:(一)本案成之法為有幾?【9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定代人允許限制為能人處分之財產,限制為能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人就權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人之承認使生效。請明上開各該條文中處分之意義。【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試題】,第三項 法律行為之分類,第一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一)單獨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捐助行為(60條)、撤銷權的行使(88條)、無權處

5、分的承認(118條)、契約之解除(254條)、債務的免除(343條)、拋棄(764條)等。(二)契約行為:乃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345條)、贈與契約(406條)、租賃契約(421條)等。(三)合同行為(共同行為):乃多數相同方向(平行)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社團的決議(公司174條)、社團的設立(45條)等。,第二 財產行為、身分行為(一)財產行為,乃發生財產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二)身分行為 乃發生身分上效果之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如買賣、租賃。物權行為,如抵押權之設定、地上權之設定。準物權行為,如債務之免除(343條)、債權讓與(294

6、條)。,親屬行為,如結婚、收養、認領。繼承行為,如指定繼承人、繼承之拋棄等。,第三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一)債權行為,乃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等。民法債篇第二章各種之債共有27種有名契約,(24節,外加第八節之一,第十九節之一,第二十四節之一)除此之外,當事人間得創設契約-無名契約。,(二)物權行為,乃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轉移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760條、761條)、拋棄所有權(764條)、抵押權設定(860條)等。依物權法定主義,除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三)準物權行為,乃以發生物權以外之財產權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

7、債權的讓與(294條)、債務的免除(343條)或無體財產權的讓與等。,第四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一)負擔行為,雙方約定一定給付的法律行為。如物之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出賣人負有交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367條)。,(二)處分行為,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關係 二者關係可分三種情形:,(1)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為並存:如甲賣電腦給乙(買賣契約、債權契約、負擔行為),乙讓與電腦所有權之合意交付之(物權行為、處分行為)(2)僅有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而無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如僱用、租賃(3)僅有物權行

8、為,而無債權行為:如所有權之拋棄(764條)因此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關係密切。,案例一:甲將其名下的房子出租給乙,租金每月參萬元,問:1.甲乙間共有幾個法律行為?2.甲乙間之租賃標的 何在?3.甲乙間之租賃標的物為何?4.甲乙間之租賃標的物為何?案例二:甲向乙表示要買樂譜一本。在乙表示同意之前,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甲將樂譜買回家之後,才發現樂譜印刷不清,甲無法辨識音符,完全不能按譜彈奏,甲向乙表示要解除買賣契約,乙表示不同意。請問:買賣契約是否已經解除?,案例三:甲將A車以五十萬元價錢賣給乙,三天後雙方付清價金、交車完畢。請問:在甲、乙之間發生了幾個法律行為?幾個事實行為?幾個債權行為?物權行

9、為?契約行為?案例四:甲向乙購買A屋,甲將價金五百萬元交付給乙,乙將房屋交付給甲。請問: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甲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案例五:何謂債權行為?何謂物權行為?設甲、乙間有關買賣土地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經依法撤銷,請問出賣人甲依法如何向買受人乙主張權利?【96年地方特考】,案例六:甲出售A車予乙,乙交付支票一紙以給付全部價金,甲隨即將A車交付於乙,但因甲急著出國,來不及辦理車籍變更登記。試問甲與乙間共有多少法律行為?乙是否取得A車所有權?【96普考】案例七:甲將其A名畫借與摯友乙展覽,詎料乙未得甲之同意竟將A畫售交知情之丙。試問:(一)乙、丙間之買賣效力如何?(二)丙是否取得A畫所有權?

10、【94高考、一般行政】,第伍 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一)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 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可分,1.法定要式行為。如書面(47、60、422、758、982、1189條)、登記(758、982條)2.約定要式行為,欠缺法定要式行為,其效果為行為原則上無效(73條),欠缺約定要式行為,其效果為推定契約不成立(166條),(二)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現代民法 除法律特別規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 均為不要式行為,第四項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原則上,法律行為須一般生效要件與特別生效要件均具備,始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除非該行為無特別生效要件,則具

11、備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發生法律效果。若欠缺生效要件,其法律效果為-有瑕疵,又可分三種,相關考題試述法為之一般與特別成要件,一般與特別生效要件。【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 司法政】,第二節 行為能力的欠缺 第一項 無行為能力,第一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但意思表示不當然等於法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受監護宣告人)之意思表示無效(75條)。,第二 無行為能力人能力欠缺之補救法定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76條)。法定代理人僅得代理財產上的行為,身分上的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974、981條)。,第三 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的檢

12、討現行法規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本身不能為任何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一概無效,此與現實生活脫節。例如,搭公車、捷運、買飲料、文具等,日常生活上的行為,若需由法代人代理,實感不便。宜參仿公營事業法規採擬制規定(郵政法35條、電信法9條)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關於郵政事務對郵政機關所為之行為,或使用電信之行為,視為有能力者之行為。事實上契約關係,第二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一 原則上,能力有欠缺。因此事前,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77條)(非代理)才能為法律行為,允許積極行為、個別為之。(一)一定財產權處分的允許(84條)(二)獨立營業的允許(85條)否則(未得允許),其效果如下:(一)單獨行為:無效

13、(78條)(二)契約行為:效力未定(79條),效力未定,確定方法如下:(1)法代人承認有效(79條)(2)相對人(3)限制行為能力人承認有效(81條),a.催告權(80條),逾期不確答 視為拒絕承認無效(80條)b.撤回權(與撤銷不同)(82條)無效,(二)強制有效之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代人之允許,強制其法律行為為有效。,第二 例外,勿須允許之法律行為,(一)獨立生效之法律行為 事前勿須允許,事後不必承認(1)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77條但)中性行為(2)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77條但),相關考題,下法為,於何種情形得

14、為有效?請分別敘明之:(一)禁治產人所為之法為、限制為能人所為之法為【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甲現十八歲,未婚,試分析其所為以下法為之效?(一)甲以時值三萬元之電腦與乙時值五萬元之機互,並同時之。(二)甲受僱於丙,丙並授與甲代權。(三)甲擅自將丁所寄託之畫據為己有,旋出售給善意的丙,並交付之。【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甲18 歲,高職剛畢業,未得法定代人之同意,受僱為乙建設公司之職員,經指派代公司將該公司所有A 屋出售與丙。試問甲、乙建設公司與丙間之法關係及買賣約之效如何?【96 交通事業公人員升資】試明下為法上效如何?(一)十八歲青向廠商批貨並擺地攤販售商品。【9

15、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甲為限制為能人,未得法定代人允許前,其與乙(有為能人)為下為,是否有效?(一)甲與乙簽訂買賣房屋約。(二)甲贈乙房屋一棟。(三)乙贈甲房屋一棟。(四)甲免除乙之債務。(五)乙免除甲之債務。【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何謂法為之無效、得撤銷與效未定?試就民法總則編之規定歸明之。(25分)【99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戶政】,第三節 意思表示 第一項 概念第一 意思表示之構成要件,第二 意思表示之方法,第三 意思表示之生效,“到達”指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的範圍而言。如(58年台上715號判例)放置信箱內,或交由家人代收、大樓管理員簽收

16、。電子資訊與意思表示 電子簽章法,意思表示的解釋在於闡明表意人表示出的意思之正確含義,不僅是事實認定問題而且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第四 意思表示之解釋,(一)解釋的必要性,(二)解釋的原則,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98條),相關考題,甲以電報送給乙一份效期一天之買賣要約。電報發出後甲要約之貨品價格大漲,致此要約對甲極為。甲乃即驅前往乙處,在乙處僅遇乙之管家丙。甲以矇騙方式,使丙將該已送達但尚未開啟之電報交付於甲。乙於一個月後始知悉此事,乙即對甲表示承,試析其法關係。【94 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檢覈筆試試題】為能與意思能有何同?我國民法所規定之為能有幾種態樣?請分別明之。

17、【96 交通事業公人員升資考試試題】,第二項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意表不自由的兩種情形,有兩點不同:,1.撤銷權行使的要件(92條但)2.撤銷權行使後對第三人之效力(92條 反面解釋),相關考題,何謂錯誤之意思表示?又意思表示因錯誤而經撤銷者,發生如何之法效果?請申之。【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甲仲介公司之職員乙向丙謊稱其A 屋為危屋,致丙心生恐懼而將A 屋經由甲之仲介,價售與丁,丁旋高價售與戊,均已完成移轉登記,試問:(一)丙得否向丁、戊請求返還A 屋?(二)丙得否向甲、乙請求損害賠償?【9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一、下問題請依民法總則之規定,寫出相關條文並扼要作答:

18、(二)除非具有何種情事,否則動機之錯誤,原則上得撤銷。【9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二、甲對乙施以威脅,逼迫乙以低價出售一棟豪。乙在甲多次威嚇下,心生恐懼,因而與甲成該豪之買賣約。經過後,乙之好友丙得知此事,告訴乙,在此情形下,乙得主張撤銷權,使買賣約歸於無效。試問:丙之所言是否有?請附由明之。【9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商標審查人員】,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與乙而訂立假買賣契約,並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不久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丙並不知上情。請問:(一)如丙將該土地出賣與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二)如丙將該土地出租與戊,甲得否向戊請求返

19、還該土地?【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因被詐欺與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人,得主張救濟之要件及法效果,在我國民法有干差,請分別明其同。【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乙向甲購買噴墨印表機,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問甲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設乙已將雷射印表機轉賣於丙,甲可否向丙主張取回?試分別說明之。【97高考】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予乙而訂立假買賣契約,並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不久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丙並不知上情。請問(一)如丙將該土地出賣予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二)如丙將該土地出租予戊,甲得否向戊

20、請求返還該土地?【97警察特考、公務員特考】,甲相信媒體報導捷運將於近期內規劃到丙地,遂向乙購買其位於丙地之房屋一棟,並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加以整修,且於七個月內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甲於簽約六個月後,發現媒體之報導有誤,捷運之興建時間不但不確定,且可能須等待十年之久,此時乙已依約定將房屋重新整修一遍,準備交屋。試問甲可否撤銷其買賣契約?【97交通道路鐵路人員特考】甲因債台高築,為圖脫產與乙佯裝訂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並登記給乙所指定不知情的丙。甲之債權人丁發現其事,乃代位甲訴請塗銷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之請求有無理由?【94年薦任升官等,法制】,設A為規避其將來死後之遺產稅

21、,與友人B通謀虛偽買賣並移轉登記其所有市值二千萬之房屋予B。詎料B將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惡意之第三人C。請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94特考、稅務人員】甲見乙建設公司之預售屋廣告宣稱該預售屋於交付後得為夾層裝潢,遂訂購一戶。訂約一年後,房屋交付於甲,甲立即另行僱工進行夾層裝潢,工期二個月。詎料,該夾層裝潢完工四個月後,遭建管機關依法拆除。甲乃以詐欺及錯誤為由,撤銷其買受本件房屋之意思表示,甲撤銷其意思表示,有無理由?【95高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十八歲之甲讓售其小提琴給乙,乙旋將該小提琴出賣與丙,並依讓與合意即交付之。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對甲所定立之契約,拒絕承認,並發現甲係受乙

22、之脅迫而讓與其琴,丙明知甲受脅迫之事,但不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琴?【94薦任升官等、書記官】,第四節 標的第一 合法性,違反效力規定者,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71條)例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如380條、422條,脫法行為(一)意義,指以迂迴手段的行為,規避強行規定。實務上,有關脫法行為有二則,一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脫法行為(60年台上再字第75號判決);一則以賭債更改為消費借貸(44台上字421判例),二則均有商權餘地。(詳見王澤鑑,民法總則頁305310),(二)效果,脫法行為因以合法手段達成實質上的違法目的,故原則上應為無效,否則強行規定形同具文。,相關

23、考題,試明下為法上效如何?(四)脫法為。【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第二 妥當性(公序良俗與暴利行為),(一)公序良俗,為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簡稱,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道德觀念而言。,違反公序良俗的案例,1.將土地移轉於同居女子,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即應返還該地(65台上字2436判例)2.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預先簽定離婚契約(50年台上第2596判例)3.養子女於養父母生前,對父親之財產預立分管合約。(46年台上字第1068判例)4.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作不當的危險分配(80年台上字第792判決),違反之效果,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24、72條),(二)暴利行為,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74條),違反暴利行為的案例,1.利用工程完工之際負債累累的急迫機會,以低於工程價款十幾萬元之數額結帳(50台上字707判決)2.乘人車禍急需籌手術費,而以半價收購全新汽車。,相關考題,甲用乙需錢孔急,急需週轉之際,以賤價購入乙全新汽,乙交付後心有甘,請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明乙如擬依民法第七十四條主張撤銷該法為,其要件與限制為何?【9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第三 可能性,不能,以自始、客觀的不能為限

25、。,不能的效果。,1.法律行為之標的若為自始的不能 無效(246 條)但不能的情形可以除去,當事人並且預期不能的情形除去後始為給付者,其行為仍為有效(246 條但)2.嗣後不能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第四 確定性,指法律行為之標的須確定或可得確定。,不確定的效果。,法律行為無效。,第五節 條件與期限第一項 條件,第一 意義,條件者,乃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第二 種類,(一)停止條件,乃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例如:甲與乙約定:乙今年考上律師、則贈送山葉250機車一台。,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於條件成就時。(實現時),

26、始生效力(99條),(二)解除條件,乃限制已生效之法律效力消滅的條件。例如:甲與乙約定:現贈與山葉250機車一台,今年若考不上律師,則機車須返還。,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99條),(三)非真正條件,指徒具條件的外觀,而不具條件實質而言。又可分,1.法定條件2.既成條件3.不能條件4.不法條件,指以違法或有背於公序良俗之事項 為內容之條件。,停止條件:視為無條件解除條件:行為無效(68年台上2861判例、70年台上2717判決),停止條件:行為無效解除條件:視為無條件,附不法條件之法律行為,無效(我民法未規定,參考 日本民法),第三 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1)

27、違反公序良俗者 如身分行為,票據行為(票24條)(2)妨害相對人利益者 如形成權不得附條件(335條),第四 條件之成就與不成就,(1)擬制條件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101條)(2)擬制條件不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101條),第五 附條件利益(期待權)的保護,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100條),第二項 期限,第一 意義,期限係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之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2)

28、終期 為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終點,如甲對乙說:今年最後一天,返還你借用的房屋。,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102條),第三 期限到來前的效力(期待權),準用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相關規定。(102條),第二 種類,(1)始期 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起點,如甲對乙說:今年聖誕節,贈與山葉125機車一台。,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102條),相關考題,何種法為得附條件?試明之。【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下問題請依民法總則之規定,寫出相關條文並扼要作答(三)法為以日、星期、月或定期間者,請明其期間之起算點與終止點。【9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29、試題】何謂附條件與附期限之法為?甲對乙你與丙結婚時,我送你房屋一棟,試問此為前述何種法為,效如何?【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第六節 代理第一項 總說,第一 代理制度之作用,意定代理私法自治之擴張法定代理私法自治之補充,第二 代理之意義,代理者,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乙丙法律關係為:甲丙,第三 代理行為的要件,一、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顯名代理:須有為本人之意思,且將其意思表示於外。(102條)隱名代理:代理人未明示本人名義而為意思表示者。92台上字1064判決,票據行為不

30、適用。(票9條),二、授權行為,方式:口頭、書面。,三、於授權範圍內為法律行為,四、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伍、適合代理之法律行為,財產行為均得代理行使。(身分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均不得代理。例外,未滿七歲被收養(1079條)、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1067條)。)不得代理之行為:(1)身分行為(2)事實行為(3)侵權行為,第二項 與代理類似的制度,(一)使者:為傳達本人已決定的意思表示。如傳送書信。性質上為一種表示機關,因此使者不必有行為能力。,(二)代表:與代理之不同有二。(1)代表:代表人之行為,即視為本人之行為。代理:代理人之行為,僅其效果直接歸於本人。(2)代表:除法律行

31、為外,兼及事實行為、侵權行為(28條)。代理:只限於法律行為(部分),第三項 代理之分類,(一)積極代理、消極代理 此以代理人是否屬於主動地位為區別標準。前者,為主動代為意思表示;後者,為被動代受意思表示。,(二)意定代理、法定代理 此以代理權發生的依據為區別標準。前者,代理權係基於本人之意思表示而發生;後者,則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三)直接代理、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且效果直接及於本人的代理。間接代理:指基於特別法律關係,以自己名義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例如行紀(576條)、委任.如甲委託乙幫他買畫,乙向丙購買可用兩種方式。1)以甲的名義

32、向丙買直接代理 2)以乙自己名義向丙買,再將畫移轉給甲(541條)間接代理,間接代理,僅乙丙間與甲乙間有法律關係。甲丙間無直接關係與代理關係為三面關係不同,所以間接代理非真正代理。,(四)有權代理、無權代理 有權代理以本人有授與代理權而為之代理。無權代理可分兩種,第四項 本人與代理人的關係代理權之授與,(一)授與代理權之法律行為性質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所以有關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於此均有適用。,問題一 本人為未成年時,或代理人為未成年人,是否得有效地授與代理權或為他人之代理人?問題二 授與代理權之行為如有意思表示之瑕疵發生,應如何處理?又此對於代理人已為之代理行為,是否產生影響?,代理權授與

33、行為之獨立性,代理權授與行為乃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委任、僱佣)之外,另一個法律行為,代理權授與行為之無因性,授權行為與基礎關係經常是相伴而成,二者關係,可能有三種情形:,(二)代理權授與行為與基礎法律關係,二者有三種,(1)有基礎關係,無授權行為(2)有基礎關係,有授權行為(3)無基礎關係,有授權行為,(1)二者都有效(2)二者都無效或被撤銷(3)基礎關係的效力有瑕疵(無效、被撤銷)而授權行為有效。,無因性則指第(3)種情形,即有問題的基礎關係是否會影響到有效的代理權授與行為。是有因說 108條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 法律關係定之。否無因說 我國民法學者與實務採此說,無因說的理由:,不違

34、反授權人(本人)的意思有助於交易安全108條僅限於基礎關係消滅(如期間屆滿)的情形。,(三)代理權的限制,第五項 代理人與相對人的關係代理行為,(一)代理人的能力,(1)意定代理人的能力 不必有行為能力,僅需有限制行為能力(104條)(2)法定代理人的能力 原則上應具有行為能力。,代理人係法律行為的實際行為人。因此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若有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其事實之有無,原則上應就代理人決定之(105條前段),(二)代理人的能力,注意:105條僅事實有無是以代理人為認定標準。至於效力的主張則由本人行使。,案例一甲授與乙代理權向丙購畫,丙以假畫當真畫賣給乙(代理

35、人),依105條前段,此買畫行為是否受詐欺,依乙(代理人)決定之,依92條規定甲(本人)得撤銷買賣行為。,案例二代理人於訂立買賣契約時,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為買受,不論本人是否善意依355條,均不得請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例外依本人決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上述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105條),案例丙以假的A畫向甲(本人)兜售,甲信以為真,授權乙(代理人)向丙買A畫,則此買賣行為是否受詐欺,依甲(本人)決定之,依92條規定,甲(本人)得撤銷買賣。,注意:若代理人對第三人為詐欺或脅迫時,第三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例如甲委託乙售中古車,乙對買

36、受人丙謊稱非泡水車,甲並不知情,丙可否撤銷買賣?,若視為相對人則丙得撤銷若視為第三人則須甲(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丙始得撤銷。今甲不知情,丙似乎不得撤銷。然而類推適用224條規定,乙(代理人)之詐欺行為,甲(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即相當於甲對丙為詐欺行為,因此丙得撤銷。,關鍵在於代理人為詐欺人時,是屬於92條中之相對人詐欺或第三人詐欺?,第六項 代理行為效力之歸屬,(一)有權代理,具備代理要件之代理行為,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亦即(103條)等同於本人自為者相同。,(2)效果效力未定(170條),.本人承認權.相對人催告權或撤回權(170條),(3)無代理權人與第三人(相對

37、人)間的法律關係無代理權人之責任,無代理權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110條)不問代理人有無過失,所以無代理權人之責任,性質上屬於法定擔保責任。,第七項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一)自己代理,原則上,不得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106條),例外:(1)本人許諾(2)專履行債務,(二)雙方代理,案例甲有乙、丙二子,乙十歲、丙五歲,甲欲贈與A屋於乙,B屋於丙,甲與丙及甲與丁間之房屋贈與契約是否有效?,第106條規定之目的乃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利己損人。此案例中丙雖為無行為能力人但受贈房屋係純獲利益,既不會發生利害衝突,因此106條規定應作目的性限縮,不必加以禁止。換言之,甲得依自己代理

38、之方式將B屋贈與五歲之丙。,相關考題,下法為效如何?試附由分項扼要解答之。(二)雙方代而成之買賣約。【9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一、甲委任十八歲之乙處其所有房屋一棟及土地一筆出售之所有事宜,丙有意購買,向甲洽詢,甲向丙表示該筆土地與房屋出售事宜已經授權給乙全權處。請回答下問題:(一)代權授與之法性質為何?甲乙間委任約與甲之授權為,效如何?(二)甲對乙之處權及代權之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三)乙已經以甲之名義與丙訂買賣約,乙之法定代人卻表示同意其受任於甲,請問:甲丙間之買賣約,效如何?【9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甲授權乙代其選購中古高爾夫球具一組,乙逕將自己之球具

39、出賣與甲並交付之,甲事後得知球具為乙所有,拒絕對乙支付新台幣一萬元之買賣價,是否有?【95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明直接代、間接代、越權代、無權代之意義及法效果。【96 交通事業公人員升資考試試題】甲工作忙,乃授權其十九歲之子乙,代他向丙購一部。試問:(一)甲丙間之買賣約效如何?【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甲未經所有人乙之同意,以乙之代人名義,將乙所有價值7萬元之筆記型電腦一部出賣予善意之丙,並為交付。請問:乙請求丙返還該電腦,丙得否拒絕?【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第七節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第一項 總說,三種瑕疵效力之差異,第二項 無效,第一 無效的種類

40、,(一)全部無效、一部無效,原則上:一部無效、全部無效(111條)無效行為的一致性。例外:一部無效,僅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有效部分(111條但書)。如一次購買咖啡一包與嗎啡一包,嗎啡部分因違法而無效,但咖啡一包仍為有效。,法律行為之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得撤銷之行為,經撤銷後,原則上亦係絕對無效。亦有相對無效者,如92條。,第二 無效行為之轉換,即某法律行為,在甲種法律行為觀之,應為無效,但因具備乙種法律行為之有效要件,遂認其為乙種法律行為而使之生效。,(二)絕對無效、相對無效,前者,不論任何人均得主張,並得對任何人主張。後者,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86但),(二)法定轉換,如密封

41、遺囑轉換為自書遺囑(1193條),第三 無效行為之效果,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113條),(一)意定轉換,要件(1)須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2)須因其情形,可認為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有想為他法律行為之意思。,相關考題,請舉釋明下法概:(二)無效為之轉換【9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四等考試】,第三項 得撤銷,第四項 效力未定,第一 意義,法律行為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須待第三人同意與否而定之。,1.性質:此同意為一種法律行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2.方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117條)3.效力:同意自始有效 不同意自始無效

42、,第二 第三人同意之行為,第五項 無權處分,第一 意義,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1)無處分權人 所有權人原則上有處分權,但不以此為限。如代理人、監護人(103、1101條);反之,所有權人在某種情形並無處分權(如破產法75、民1216條)(2)以無處分權人自己之名義 此與無權代理不同(3)處分行為 此條處分行為包含物權行為與準物行為。不包括債的行為或事實上的處分(如物的損毀或消費),第二 效力,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118條)特別規定 善意受讓(801、948條)土地法43條為118條之特別法。處分後取得權利時,依118條,處分行為,自始有效。,例如,甲

43、擅自將父親乙所擁有的名畫,轉售與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後乙因車禍死亡,甲為其唯一的繼承人時,甲賣畫的行為,則自始有效。,(注意):權利人繼承無權利人時 無權處分之效力又如何 類推適用118條的規定(29年上自1405判例),例如,甲之房屋交由其母乙保管,但並未授權處分,乙竟將甲屋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其後無權利人(乙)死亡,甲是乙的唯一繼承人時,乙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相關考題,甲為所有人,將該借給友人乙使用,嗣後乙以自己名義,出售於丙,並交付之。問:乙與丙之間的法為是否有效?甲可否請求丙返還?係乙盜取而得,有無同?【9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考試試題(四等財稅行政)】下法為,於何種情形得為有效?請分別

44、敘明之:(二)無權處分【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94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三等法制一、甲未經乙同意,向善意之丙佯稱其業經乙授權出賣乙之房屋,丙遂以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購買該屋,甲並以乙之代人名義收受丙支付之頭期款一百萬元。惟丙請求乙辦移轉登記手續時,乙斷然拒絕。嗣後,該屋經乙以一千萬元出賣予他人並辦移轉登記。請問:丙對甲、乙二人有無可以主張之權?95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A將筆記型電腦借B使用,B未經A之同意,將該電腦出賣與C並交付之,就B與C間之為,B係以自己之名義或以A之名義所為,其法效果有何同?,第四章 消滅時效,第一節 總說第一項 時效之意義與

45、分類,前者,為占有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因而取得其所有權之法律事實。規定在物權篇(768、769、770條),後者,為因權利之不行使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致其請求權消滅之法律事實。規定在總則篇(125147條),第二項 消滅時效之立法理由,(一)新秩序之尊重(二)避免舉證困難(三)權利之睡眠者,不值得保護,第三項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乃權利預定存續之期間,此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並不得展期,故屬於不變期間如90條,其與消滅時效之不同處,如下:,(一)立法精神不同 消滅時效,目的在維持新秩序;除斥期間則在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二)適用客體不同 消滅時效,適用

46、於請求權,而除斥期間則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三)起算點不同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起算(128條);除斥期間則自權利成立時起算。(四)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故無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五)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果,抗辯權144條,必須由當事人援用(主張)始可,法院不得依職權作為判決的依據;除斥期間屆滿後,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也得依職權作為判決的依據。,第四項 消滅時效的客體,第一 以請求權為客體第二 請求權的範圍,(一)債權的請求權 因債權關係(買賣、借貸、僱用、承攬)所生之請求權外,尚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47、求權。此類請求權為消滅時效的最主要客體。,(二)物權的請求權基於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767條)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第五項 消滅時效的期間,原則上:15年 一般期間(125條)例外:(短期),(一)民總 5年(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2年(127條),(二)民債編(197條、456條、756條之8、717條、1146條、473條、611條、514條、514條之1、563條、962條),(三)其他特別法 如票據法22條、海商法99條、103條,時效之期間不得任意增加或縮短(147條),第六項 消滅時效的起算點,(一)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128條),

48、(二)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義務人有違反行為(作為)時起算。,第七項 消滅時效的效果,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144條),但債的關係依然存在,並未消滅(注意!)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144條)。,時效之利益不得預先拋棄(147條)。強行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原則上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146條)。,此特別規定如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但是依880條規定,5年間不行使抵押權者,

49、其抵押權也消滅。,第二節 時效中斷,第一 時效中斷之意義,時效中斷,指在時效進行中因有行使權利之事實,使已進行之期間全歸無效而言。,第二 時效中斷之事由(129條),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129條),(1)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4)告知訴訟(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第三 時效中斷之效力,(一)對於時的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37條)(二)對於人的效力:時效中斷者,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138條),例外,如747、285條,第三節 時效不完成,指時效將近終止之際,發生使請求

50、權無法或難以行使之事實,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實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第一 時效不完成之意義,第二 時效不完成之事由,(一)不可避免的事變(139條)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時效不完成。(二)遺產繼承人或管理人未定(140條)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三)法定代理人欠缺(141條)自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四)法定代理關係的存續 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五)婚姻關係的存續 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第三 時效不完成之效力,(一)對時的效力 將原來的時效期間酌予延長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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