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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变更部级推广鉴定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分为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追加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含义及范围进行说明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
2、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追加推广鉴定工作的目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机鉴定机构组织实施。追加省级鉴定工作的管理与实施部门第五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第二章 申 请第六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
3、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申请变更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分别进行申请。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第七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或变更并或达到规定的累计销售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累计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累计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累计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第八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追加对代理鉴定申请的情况进行规定(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实行国家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证书及附件复印件一份;(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追加申请材料中应包含国家相关强制规定的证明材料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有涵盖机型的产品,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要求的申请材料。追加关于涵盖机型及
5、被涵盖机型的鉴定申请要求.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变更有效期满3个月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三)项要求的材料。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应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书变更报告证书,也可以是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报告和证书证书、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追加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追加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申报材料是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追加对于申报材料属外文的情况的规
6、定。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受理。第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具体原因追加不受理鉴定申请应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四)其他应不予受理的情形删除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
7、排部级推广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各农机鉴定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追加鉴定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报告鉴定工作情况的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第十四条 承担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须通过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相应的认定范围内工作。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农机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二
8、)安全性检查(评价);(三)可靠性评价;(四)适用性评价;(五)使用说明书审查;(六)三包凭证审查;(七)生产条件审查;(八)用户调查。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第十七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追加鉴
9、定收费的细化规定。第十九条 推广鉴定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条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按规定上报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追加鉴定总站对鉴定报
10、告进行审核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印发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部级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公布相应检测结果追加关于鉴定总站公布鉴定公告和检测结果。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变更检查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认真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附表2)。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将反馈
11、表反馈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将反馈表反馈承担鉴定机构所属农机化主管部门。追加企业对鉴定部门鉴定工作的反馈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2个推广鉴定有效期追加农机鉴定机构对档案保存。第二十五条 农机鉴定机构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生产条件检查;(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变更规格变化一致性情况检查;(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第二十六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
12、,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时,应同时交回原证书。第二十七条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可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直接进行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进行证书变更;
13、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的,不予变更证书。变更细化规定了企业情况变更后的处理方式第二十八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3个月内未予解决的;(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五)产品列入国
14、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且情节严重的;(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的;(十一)其他应撤销证书的情形。追加导致撤销证书的情况第六章 审查和检验员管理第三十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
15、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所属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推广鉴定检验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恶劣的,应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加推广鉴定检验员被举报投诉后处理方式。第三十一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xx月xx日起实施,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机发2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