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经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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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及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和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地

2、方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项目改革创新的基础能力和重点任务的实施。自筹资金配套使用于以上开支范围。 第三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严禁用于任何与示范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省级财政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编制学校建设项目总预算。各专项建设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总预算,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预算,报领导

3、小组审议通过执行。预算一经下发,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要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包括:1、基础能力建设费:用于购置、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制定实训制度、规程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建设项目的实验实训设备,且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的经费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20。2、专业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重点支持专业进行科学研究,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校本教材、课件和优质资源等方面的支出。3、师资队伍建

4、设费:主要用于学校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4、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包括开展工学结合,共同建设生产性、服务性实训环境等。学校不得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办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第七条 设备购置、基本建设支出由各专项建设小组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凡纳入立项方案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校关于采购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建设过程中购置的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账

5、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各建设项目为子项目进行管理,审批签字实行校长与分管校长联署制度,项目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学校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条 所有与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

6、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一条 学校将组织专门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入、效益进行审计分析及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暂停其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己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国家示范校建设后颁发的规定和文件,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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