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分期付款项目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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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分期付款项目简介一、 政策背景 为扭转日益严峻的校车安全形势,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先后公布施行,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须使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的。二、 市场调研分析结果 (一)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到2014年9月1日,赣州市现有的2000多台校车将必须全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达标校车,预期约1000台校车将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予以采购。(二)我公司的合作伙伴主要有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汽车厂家,全部具有校车生产资质且是上市公司。(三

2、)校车生产厂家要求经销商利用当地合作伙伴的资源开展校车按揭分期贷款业务,抢占这一全新的市场蛋糕。(四)按揭分期贷款购买校车的客户主要是民营学校,创办民营学校的客户经济实力和人脉资源比较优质,购买校车的意愿强烈,且大多愿意采用按揭分期贷款的形式购买。(五)2012年4月份以来,各级政府制定出台管理校车的法规非常完善,从生产、销售、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实行全过程透明严格监管,主要有校车作为非营运车辆,只能在本地3公里范围内使用,限制了行驶速度,驾驶员要持校车驾驶许可证,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当地政府实时监控,纳入统一管理,校车风险明显比其他车辆风险更低。三、校车分期付款项目具体内容(一)校车售价

3、在20万至30万元之间,首付30%元,需贷款15万元左右;(二)建议银行针对校车项目向学校负责人或股东发行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该卡只能用于购买校车,额度为15万元左右,;(三)同时鉴于客户优质,校车商机稍纵即逝,建议贵行尽量简化办卡手续,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资产证明即办卡,同时办卡速度要快。我公司向客户提供按揭分期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纳校车贷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一旦客户违约,我公司负责无条件全额偿还剩余债务,无条件承担风险。总之,我公司多年来从事汽车按揭分期贷款担保业务,先后与中国银行红旗大道支行、赣州银行青年路吉祥支行深度合作,业绩良好,从业经验丰富,风险控制能力极强,仅有极少

4、数违约客户,且全部由我公司垫付,银行未产生一笔不良贷款。面对这次千载难逢的商机,我公司高度重视,准备注册成立一个新公司,既能做好校车招投标项目又能顺利对接校车按揭分期贷款项目,如在赣州合作顺利,立刻根据市场需求,我公司愿意与银行深度合作,在全省复制校车按揭分期贷款担保业务。 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2月26日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赣府厅字201220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

5、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10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前教育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生、幼儿专用校车。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包括学前教育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包括学前教育幼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条例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张贴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赣南校车专用标识,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五条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义务教育学生、学前教育幼儿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网点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

6、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调整、撤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校车原则上应纳入公司化管理。市政府筹措1亿元资金,为每辆新购置的校车补助5万元,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标准配套。第七条县

7、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8、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

9、教育。在上下学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和专门培训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四)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的校车服

10、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教育、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校车行驶线路的公路路况进行勘察审批。(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11、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四)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

12、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校车安全事故和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财政部门管理职责:负责校车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审核、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校车服务专项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第十三条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管理职责:(一)积极改善辖区内校车通行交通条件,确保道路畅通;(二)协调相关部门设置学生候车场所,设置站点负责人;(三)协调各站点负责人与随车照管人员完成交接,在学生候车期间和学生返回时维护交通秩序。第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

13、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与校车使用学校约定随车照管人员。第十五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使用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选好随车照管人员,杜绝超员现象。(三)加强学生的交通安

14、全教育,对接送学生校车的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四)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报告制度等。第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吸毒、醉酒后驾驶,身体严重不适驾驶,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校有关人员取得联系。(三)帮助、

15、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采取适当措施紧急处置学生车上生病等突发情况。有义务向学生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和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者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者离车。第十七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农村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以就近入学、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为主,确需配置校车的,必须纳入校车专营公司管理,服务半径原则上控制在3公里范围之内。必须

16、做到证照齐全,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安排驾驶人和随车人员,统一安装监控平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依法举办的学校或者依法设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下列材料提交至教育行政部门: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6校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教育行政部门

17、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核载人数、发牌单位和有效期等事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校车驾驶人经公安交警、教育、交通等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聘任上岗。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年以上驾驶经历,

18、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十九条变更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驾驶人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重新申请许可。第二十条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第二十一条学生乘坐校车

19、的,其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对现有校车,证照齐全,安全不达标的禁止承运,证照齐全且符合许可条件,但经认定不符合国家校车新标准的,过渡期内还可承运。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条例施行后至2014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明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须使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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