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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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工业大学2012年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为贯彻落实学校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区域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国家、省关于高校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校内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前五轮岗位津贴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等级及其标准(一)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等级与标准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和学院绩效奖励津贴两部分组成。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等级共分为9个等级。 (单位:元/月)岗位等级987654321标准820067005

2、300410031002300180014001000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分级标准表学院绩效奖励津贴为学院(部)年终自主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学院(部)在学校核定的总量范围内发放。分配过程中,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具体分配办法由学院(部)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2院士、省特级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A类)获得者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特殊津贴。(单位:万元/年)高层次人才类别津贴标准院士60省特级专家30国家级教学名师20“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杰出青年基金(A类

3、)获得者20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才15 注:上述津贴含国家发放的相关津贴。 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标准表(二)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等级与标准1校机关管理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和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两部分组成。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等级共分为11个等级。 (单位:元/月)岗位类别正校职副校职正处职副处职主管岗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 员办事员标准9500750057004200320036002600200014001000700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分级标准表不同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对应管理岗位类别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机关管理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浙工大

4、发200935号)执行。学校机关管理岗位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的水平根据机关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学院(部)教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95%确定。学校确定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标准,其他管理岗位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按照机关年终考核绩效奖励人均水平核拨到机关各部门,由部门根据工作考核情况自主发放。2学部、校级研究院、健行学院、图书馆和机关直属单位的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和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参照校机关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标准执行。学院(部)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标准参照学校机关办法执行,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具体分配办法由学院(部)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三)工勤技能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等

5、级与标准工勤技能岗位的津贴等级与标准根据其聘任结果,参照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聘任津贴等级与标准执行。二、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经费核拨(一)学院(部)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统一纳入学院(部)自主理财范围,其经费核拨办法如下: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根据学校对高级岗位的核定结果核拨到相关学院(部);2学院(部)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由学校按聘任的实际情况核拨到相关学院(部);3其他岗位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按核定的岗位数,由学校按每岗每年一定标准补贴各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4各学院(部)交叉兼任教学工作酬金标准按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完善学院自主理财制度的意见(

6、浙工大党200913号)和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提高本(专)科交叉工作量课时酬金当量标准的通知(浙工大发20104号)执行。(二)校机关、学部和校级研究院管理岗位的岗位津贴,根据实际聘任结果,学校全额发放。健行学院、图书馆和机关直属单位参照机关执行。(三)成教学院和国际学院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根据实际聘任结果,按照学校统一的津贴标准发放,从提存的奖酬金中列支。三、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发放(一)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月15日之前各单位(部门)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变动情况报人事处审核,每月25日左右发放至个人。遇法定节假日则根据情况提前或顺延发放。(二)各学院(部)承担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由计财

7、处从各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中扣除。(三)经学校同意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中层管理干部,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奖励津贴与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不含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两者之较高者发放。中层管理干部(含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兼任教学科研岗位)参与学院(部)分配部分应纳入学院(部)分配方案,由各学院(部)教代会讨论决定,从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中列支。(四)新分配、新调入人员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发放时间参照工资发放办法执行,即每月15日(含)前来校报到正式上岗人员发当月全额岗位绩效奖励津贴,15日以后报到正式上岗人员发半个月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四、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以岗位聘任为

8、前提,因此,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的发放要体现在岗原则,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发放的日常管理。对未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或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各单位(部门)给予调整或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一)新进人员1学院(部)新进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等级标准由使用单位提出,人事处审核。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人员学校分别给予补充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4.0万元/年和6.5万元/年,一次性补贴3年。校级研究院在建设期新进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由学校全额发放。2机关等部门(单位)新进管理岗位人员在岗位确定前,具有硕士学位的新进人员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参照办事员标准执

9、行,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进人员参照副科级标准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的教职工,按照岗位的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其岗位绩效奖励津贴从变化次月起调整。(三)出国(出境)人员1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三个月(含)以内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继续发放;三个月以上人员,若当月15日前离境的,从出境当月起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若当月15日(含)后离境的,从出境次月起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符合浙江工业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海外研修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2因私出国(出境)人员,若当月15日前离境的,从出境当月起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若当月15日(含

10、)后离境的,从出境次月起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四)离岗人员1脱产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停发,可申请助学金资助,具体按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培养专项基金资助办法(浙工大发200352号)文件执行。2当月累计病假15天(含公休假),累计事假7天(不含公休假)者,扣发当月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学期累计旷工三天扣发半年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年度累计旷工五天扣发全年岗位绩效奖励津贴。3在编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继续发放。哺乳假、妊娠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4退休、退职人员从领取退休费或退职费之月起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调出、自动离职、辞职或辞退等人员,从离岗之月

11、起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其他原因离岗人员(包括工资暂存人员),从离岗(工资暂存)当月起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五)其他人员1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受到处分的,根据其受处分的情况调整或停发岗位绩效奖励津贴。2因公负伤职工治疗休养期间,各单位(部门)可视工作性质区别对待,酌情发放岗位绩效奖励津贴。3对于未聘上岗位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不享受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其相应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其他(一)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又包括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和学院(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本办法主要涉及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的标准和发放。(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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