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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xx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普查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普查范围。全市所辖行政区域。(二)目标任务。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而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
2、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而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
3、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二、组织实施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此次地名普查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区(市)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
4、小组(简称XX区(市)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区(市)县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三、职责分工(一)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全市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措施;2组织部署全市地名普查工作;3协调解决全市地名普查中的重大问题;4审议全市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5审定全市地名普查成果;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二)市地名普查办职责:1拟定全市地名普查实施方案;2负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3负责组织全市地名普查宣传;4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5、;5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6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7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8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9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10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四、时间安排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普查标
6、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第一阶段,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第二阶段,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所有地区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完成各级检查验收工作,接受省地名普查办的检查验收。其中,各区(市)县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成果完善、汇总上报工作,也可视情提前完成。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全市完成成果完善、汇总上报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五、方法步骤(一)制定方案。各区(
7、市)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10月底前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二)培训人员。市地名普查办和各区(市)县地名普查办对普查人员进行分级培训。(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七
8、)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八)制作成果。1. 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2. 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3. 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4. 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5. 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九)验收。全市各区(市)县地名普查验收由市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和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区(市)县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验收;市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省地名普查办复验;市地名普查办视情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
9、进行监理。各区(市)县是否设立监理组,可视情而定。(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十一)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全市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十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六、工作要求(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三)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区(市)县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六)市和区(市)县地名普查办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