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建甘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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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急 件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文件建甘风总2008118号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分支行:现将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总发2008224号)(以下简称办法)予以转发。请各行认真学习,领会总行在押品管理中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在做好增量授信业务押品管理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我行存量授信业务押品管理符合总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急 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22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

2、、三峡分行:为规范我行押品管理,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外部监管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8年10月15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十四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分行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作为我行押品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办法明确了全行押品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各分行应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对于新增授信业务,各分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接受标准、接受范围和抵(质)押率,选择符合要求的押品

3、开展业务,超过规定范围或最高抵(质)押率办理授信业务的,各分行须事先报总行信贷经营部门核准。对于存量授信业务,达不到办法要求的,各分行应不断提高风险缓释水平,确保在2009年年底以前达到办法的规定要求,需要总行信贷经营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及时申报核准。三、为进一步加强押品评估管理,各分行要按办法要求,合理设置内部评估机构或岗位,选配具有一定评估专业背景和技术的业务人员担任内部评估人员。具备条件的分行,可配置专职人员承担押品评估管理工作。各分行应加强押品管理的专项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对于小企业(经营)中心、个人贷款中心等专业化信贷经营机构,分行可以制定专门化的押品管理细则,

4、落实押品管理的相关职责。五、办法规定了各类押品的政策底线,相关产品办法或操作规程与本办法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相关产品办法或操作规程对押品有细化规定的,除应按办法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相关产品办法或操作规程的规定。 各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联系人:李志强,电话:010-67597067,电子邮箱:lizhiqiang/zh/ccb潘俊武,电话:010-67598158,电子邮箱:panjunwu/zh/ccb王蕴秋,电话:010-67597068,电子邮箱:wangyunqiu/zh/ccb二八年十二月五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5、 则第二章 押品的接受标准、分类和抵(质)押率第三章 押品的受理和审查第四章 押品价值评估13第五章 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18第六章 押品权证的管理22第七章 押品的监控26第八章 押品的返还与处置29第九章 押品信息录入和数据维护31第十章 监督检查32第十一章 附 则3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建设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释义本办法所称押品,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抵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

6、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质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占有或登记公示方式出质给债权人的动产、权利。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登记、监控、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原则建设银行的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准入、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选择具有缓释能力、易于变现的押品,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及时开展押品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三)审慎性原则。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各种

7、可能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四)差别化原则。根据不同类别押品的特点,在准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五)平衡制约原则。完善岗位平衡制约机制,实现押品的评价与审查分离、押品权证的收取与保管分离。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级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外单笔授信业务。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不含国际贸易货押授信业务)、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可能形成的风险敞口等。第二章 押品的接受标准、分类和抵(质)押率第五条 接受标准建设银行

8、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押品应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二)押品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单独转让;(三)权属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四)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抵(质)押权公示方式;(五)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六)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持有,能够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分离;(七)当发生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信用事件时,银行有权及时、充分的实现抵(质)押权;(八)不接受已提交破产预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担保。在接受押品时,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押品的风险特征,满足不同押品的

9、具体标准。押品的具体标准参见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具体接受标准(附件1)。第六条 选择次序对符合建设银行接受标准的押品,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应根据价值稳定性、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选择的优先次序:办理抵押授信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可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谨慎选择专用性较强、不易变现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办理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现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押财产;对收费权等不易评估、不易监测、价值波动较大的质押财产应谨慎接受。第七条 押品分类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合格押

10、品的分类,建设银行接受的押品划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其他押品四大类。其中:金融质押品包括现金及其等价物、贵金属、债券、票据、股票/基金、保单;应收账款包括交易类应收账款、公路收费权、其他收费权、应收租金、学校及医院收费权;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包括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类在建工程;其他押品包括流动资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资源资产、设施类在建工程等。具体划分结果见中国建设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第八条 抵(质)押率在确保押品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

11、保物权的费用等)不超过押品本身价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押品的适用性、变现能力、价值变动趋势等因素确定抵(质)押率。抵(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抵(质)押率=押品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押品评估价值*100%其中,押品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为押品担保债权发放时的本金及全部或部分利息之和,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授信期限小于等于一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按一年期限计算利息;个人贷款为押品担保债权的本金。押品评估价值为建设银行审查认定的价值,非第一顺位抵押的,押品评估价值应扣除顺位在前的抵押担保的债权本息金额及相关费用。表外业务按照相应的合同金额乘以转换系数确定本金。转换系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

12、行。在多宗押品对应一笔信贷合同时,应分别计算每宗押品的抵(质)押率。某宗押品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方法为:某宗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担保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担保合同项下该宗押品评估价值担保合同项下该宗押品的最高抵(质)押率)/(担保合同项下各宗押品评估价值担保合同项下各宗押品的最高抵(质)押率) 在多宗押品对应同一担保合同项下多笔信贷合同时,每宗押品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方法与多宗押品对应一笔信贷合同时的处理方式相同。其中,担保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为担保合同对应表内信贷合同金额加上表外合同金额乘以相应的转换系数。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不得超过该类押品所对应的最高抵(质)押率,各类押品的最高抵(质)押率要求参

13、见中国建设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第九条 例外处理建设银行可以接受的押品仅限于中国建设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所列范围,拟接受超出该押品范围或超过相应最高抵(质)押率办理授信业务的,应事先报总行信贷经营部门核准。对于在满足建设银行授信方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而追加的押品或因资产保全而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押品的接受标准、范围及抵(质)押率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第三章 押品的受理和审查第十条 材料受理 客户经理根据建设银行押品接受标准,在初步确定某项财产为押品后,应要求债务人提交押品的产权证明材料、抵押(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债务人

14、非抵押(出质)人的,应要求债务人提交抵押(出质)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对债务人、抵押(出质)人为同一人的,在债务人在借款申请书中明确担保意向的情况下,可不单独出具担保意向书。详细材料见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材料提交列表(附件3)。收妥材料后,客户经理应对押品材料的真实性、押品存放状况和占管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第十一条 审查押品审查阶段,客户经理在审查押品形式要件的同时,对抵(质)押权设立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额度授信申报环节和单笔信贷业务支用环节都要进行押品审查,开展押品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一)抵押(出质)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为押品的合法产权人,

15、有权将该押品设定抵(质)押:1.押品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权利人与抵押(出质)人相同;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抵押(出质)人的,应出具由公司/企业章程确定的担保事宜有权决议机构做出关于同意提供抵(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财产的全体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质)押的文件;4.抵押、出质须经批准的,应具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二)审查抵(质)押权设立的合规性,包括:1.土地上存在房屋或在建工程的,土地与房屋或在建工程应一

16、并设定抵押;2.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自身债务设立抵(质)押,押品应为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3.以海关监管的货物抵押,必须经海关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抵押;4.押品的实际情况应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合。(三)审查抵(质)押权设立的有效性,包括:1.押品上是否设有优先于建设银行抵(质)押权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税收权、他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等情况);2.押品是否在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设定地役权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缴清土地出让金;4.是否为异地财产抵押,

17、建设银行原则上不接受超过授信所在一级分行管辖范围的异地财产抵押。确有必要接受的,经办行(机构)应提出异地财产风险控制措施,并经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批准;5.接受已出租财产抵押的,要着重了解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联关系、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等可能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对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有效担保;6.押品是否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押品的,由会计专业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建总发200634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第四章 押品价值评估第十二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建设银

18、行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各类押品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各种影响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或对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内部评估人员由具有一定评估专业技术的经营条线或风险条线人员担任,原则上应独立于负责该授信客户的客户经理。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重新评估。第十三条 评估方法押品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数据资料的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

19、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第十四条 贷前初次评估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建设银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一) 评估方式贷前初次评估应由建设银行内部评估人员或由建设银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由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经建设银行内部评估人员审查认定后,可将评估报告明确的评估结果确认为押品的初次评估价值。对以下授信业务项下的押品,客户经理可参考公开市场价格、历史平均价格或最近成交价格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直接确定初次评估价值:1.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2.以上市流通股票、债券等作为押品的授

20、信业务;3.黄金质押、仓单质押、动产(大宗商品)质押授信业务;4.个人(首次交易)住房贷款(贷款金额在1000万以下);5.对优质客户发放的以住房做抵押、申请贷款成数低于50的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贷款金额在1000万以下)、消费贷款和助业贷款。(二)评估流程由建设银行内部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的,贷前评估工作包括评估调查、价值评估、审查认定三个阶段:1.评估调查。内部评估人员应结合授信业务调查评价工作,前往押品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清查和测量,收集押品的权属资料、历史资料、外部评估机构的预评估报告等可直接获取的评估资料。2.价值评估。内部评估人员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开展价值评估,对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21、负责。在开展价值评估时,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所搜集资料,结合自身判断,提出评估结果。价值评估完成后,评估人员按照押品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撰写押品价值内部评估报告(见附件4,作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的附件)。3.审查认定。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具体开展价值评估的审查认定工作,对评估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和评估价值的认定结论负责,在押品价值内部评估报告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字。承担。定评估系宗营书 由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贷前评估工作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1.初审。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外部评估报告的审核要点(见附件5)开展审核工作,并填写外部评估报告确认书(见

22、附件6,作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的附件)。2.复审。内部评估人员负责对外部评估报告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第十五条 撰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 贷前初次评估完成后,客户经理作为直接评价人,负责撰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授信业务开展平行作业的,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应对信贷担保评价报告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件7,作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的附件)。第十六条 贷后重新评估在开展贷后重新评估时,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外部市场变化和待评估押品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评估方式,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测算押品价值。(一)重估方式押品价值的贷后重新评估主要由内部评估人员独立完成。如有必要,也可

23、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评估,再按照贷前评估时对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审查流程进行审查认定。个人类贷款可根据押品价值变动规律,采取批量评估的方法进行重新评估。(二)重估频率抵(质)押期间,所有押品都应进行重新评估。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押品的种类、价值波动特性实施不同频度的动态评估和监测。贷后检查和十二级分类工作至少应按季对押品进行检查并确认形态,如发现押品形态发生变化或市场价格趋于恶化等不利情形时,应及时开展价值重估,以反映押品的公允价值。对公司类贷款项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对稳定的押品,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对存货、仓单等价值波动相对较大的押品,应视具体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

24、次;对市场价格波动较为敏感的押品,应加大重估频率。 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即使未到重估周期仍需要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1.押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下降;2.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如公司类贷款逾期半年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违约事件;3.被认定为“假个贷”、疑似“假个贷”,押品价值可能发生重大不良变化;4.押品担保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向下迁徙为不良贷款;5.押品由信贷经营部门移交资产保全部门;6.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等其他需要重估的事项。(三)重估流程客户经理根据重估频率要求,结合贷后管理和十二级分类工作内容,搜集押品存续状况、市场信息等影响价值重估的关键资料,对特定押品(如动产、在建工程、设备)

25、进行实物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搜集的重估资料一并提交内部评估人员。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重新测算押品价值,撰写押品价值重估报告(见附件8)。采用批量评估方式的,押品价值重估报告可按被评估押品批量撰写。客户经理在撰写信贷资产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记录时应根据押品价值重估报告填写押品的最新重估价值,并作为风险分类和贷款减值损失估算及计提专项准备的重要依据。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查押品的重估价值,并在押品价值重估报告上签字。第十七条 评估价值的使用范围 建设银行确认的押品价值仅供建设银行内部使用和对外信息披露,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第五章 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

26、更第十八条 订立合同 经办行(机构)应根据授信方案和审批决策文件,按有关规定与抵押(出质)人签订书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合同应为建设银行规定的格式文本,因特殊原因需签订非标准文本的,非标准文本应提交有权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九条 办理保险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对汽车、机器设备等易于损毁灭失的押品及其他需要办理保险的押品(不良资产除外),经办行(机构)应要求抵押(出质)人到建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按建设银行指定的险种办理足额保险:1.保险单上应注明:建设银行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建设银行指定的账户;2.办理抵(质)押担保前,

27、抵押(出质)人已办理押品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建设银行为优先受偿人的批单;3.保险期应长于信贷期限。如有多份保单,则最早到期保单的保险期限应长于信贷期限。客户分年分次投保的,应要求客户出具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书面承诺; 4.保单正本须存放建设银行。对客户无法交付保单正本的,经有权行法律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保险批单存放建设银行;5.投保总值不少于押品担保的债权本息;6.保险费用由抵押(出质)人承担;7.抵(质)押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或退保。第二十条 合同公证经办行(机构)可根据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状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对需要办理公证的,经办行(机构)应与抵押(出质)人共

28、同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理登记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办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押品登记手续(见附件9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登记部门)。除应收账款质押等法律规定可由建设银行自行办理的情形和抵押(出质)人委托建设银行代为办理的情形外,押品的登记应由经办行(机构)和抵押(出质)人共同申请办理,经办行(机构)不得委托抵押(出质)人单独办理登记手续。对个人类贷款,经办行(机构)可委托律师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但必须由经办行(机构)到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利证书或登记证明。对房屋、土地使用权、应收账款等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以及

29、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必须办理抵(质)押登记。未办妥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得发放贷款或出具表外业务法律文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可在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或落实有效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先发放贷款,在债务人取得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公司类授信业务,如在原押品之外贷款人提供了其他充足有效担保的,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可凭押品登记收件的收据发放贷款或出具表外业务法律文件。第二十二条 登记时间和登记期限抵(质)押登记时间不得晚于抵(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时间(追加押品的情形除外)。登记部门要求明确登记期限的,登记届满期限原则上不得早于授信到期期限,

30、如登记部门要求明确的登记期限短于授信期限,经办行(机构)应及时办理展期登记或重新办理登记。第二十三条办理预告登记发生下列情形时,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经办行(机构)应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1.债务人、第三人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2.债务人、第三人以房屋设立抵押的,不能立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办理预告登记的其他情形。办理预告登记的,经办行(机构)应关注可办理押品正式登记的时间,并在能够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抵(质)押权登记。第二十四条他项权利凭证办妥抵(质)押登记后,经办行(机构)应及时从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登记证明。第二十五条质押权利凭证以存单、债

31、券、汇票、本票出质的,经办行(机构)应及时办理核押手续;以存单、债券出质的,经办行(机构)应及时办理冻结止付手续;以汇票、本票、仓单出质的,经办行(机构)应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仓单出质的,经办行(机构)应要求仓储公司对记载事项予以盖章确认。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具的电子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质押清单上盖章确认,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由交易所在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和标准仓单冻结单上盖章确认。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权的变更抵(质)押期间,经办行(机构)或抵押(出质)人需要对押品对应的债权数额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应由经办行(机构)与抵押(出质)人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涉及变

32、更授信方案的,如变更后形成的风险控制措施弱于原授信方案的,应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变更前后风险控制措施的强弱由经营主责任人判断。变更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事先征得其他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抵(质)押权变更需办理相关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抵(质)押率不应超过核定的抵(质)押率。第六章 押品权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需保管的权证范围对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收取的、能够证明建设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权属证书和书面凭证应进行统一保管。需保管的权证包括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登记证明、存单、凭证式国债、仓单、提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人寿保单、保险单据等。具体参见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押品

33、类别的权证列表(附件10)。第二十八条保管部门押品权证保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库房(保险柜)和专职档案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第二十九条权证移交信贷经营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取权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移交保管部门进行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经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移交保管部门。(一)签订抵(质)押合同及收妥权证后,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押品的情况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1 格式见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试行)第266页。,列明移交清单,将权证移交保管部门。(二)保管部门对“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移交清单、权证核对无误后,将权证妥善保管。(三)信贷经营部门对已收妥

34、但未移交保管部门的权证要妥善保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暂时留存的权证进行检查与核对,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移交。第三十条日常保管(一)保管部门应将权证入库(或保险柜)进行保管,保管场所应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保证权证的安全。(二)保管部门应建立岗位制约机制,收妥权证后,应实行双人管理,分工明确。要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负责表外科目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权证实物。(三)保管人员应编制“押品权证档案卷内目录”,按顺序登记后放入档案袋内,同时编制“押品权证档案卷内目录索引”,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的方式登记保管。采用电子方式的,应做好数据备份,按年打印装订成册。(四)押品

35、权证应指定专人保管,明确保管责任,因人员或机构变动需调整保管人员时,应认真核对账务和办理交接手续。(五)保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押品权证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一条出库管理(一)在抵(质)押期间,保管部门应严格权证的出库管理,针对借阅、外借、结清出库等权证出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因行内外检查、审计、诉讼等原因,建设银行内部需要借阅使用的,由借阅部门出具领用说明等资料,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2 格式见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试行)第268页。,列明借阅清单,报借阅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人员审核后办理权证的出库手续

36、。借阅期限超过一天的,原则上应当日归还,次日再办理借阅手续,如因诉讼等原因无法当日归还的,应报经办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对不以转移占有方式实现抵(质)押权的押品,客户因办理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外借该类押品权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外借原因,并承诺明确的归还日期。信贷经营部门审查后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经办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人员办理权证外借出库手续,如客户未按期归还权证,信贷经营部门应负责向客户催收。其他情形下,不得将权证外借给客户。如因结清贷款、重新设立担保、处置等原因需要转出权证时,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贷款结清通知书或转出情况说明,填制“担保物、

37、待处理抵债资产转出通知书”3 格式见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试行)第267页。,并要求客户在“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转出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二)退回权证时,借阅部门应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列明移交清单,保管人员核对通知书、移交清单与权证相符后,将权证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台帐管理(一)信贷经营部门与保管部门应设立“押品及权证登记簿”,按债务人进行逐项登记。(二)年度终了核对相符后,信贷经营部门与保管部门应办理新旧年度登记簿的结转,将未销事项转入下年的登记簿。(三)权证出库和权证退回时,信贷经营部门与保管部门应分别在“押品及权

38、证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登记。第三十三条权证核对(一)应建立押品权证的定期核对制度,建立“押品及权证核对登记簿”,用以登记权证的核对情况。(二)“押品及权证核对登记簿”由保管部门统一分年度设立,由核对人员认真填写并签章确认,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三)保管人员应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按季办理登记簿与权证的逐项清点和核对,确保登记簿与权证实物相符。(四)信贷经营部门应至少每年与保管部门、会计部门开展一次押品表外明细账、权证、登记簿的三方核对,确保账、实、簿三者相符。权证由信贷经营机构负责保管的,由经营机构负责权证和登记簿的核对工作。(五)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年对权证的日常保管情况、台账管理情况、账实簿的核对

39、情况、交接与出库手续等实施检查。第七章 押品的监控第三十四条 押品的监控押品监控是指通过建立押品的动态监测机制,在及时采集、分析、处理抵押(出质)人及押品风险信息的基础上,识别、评估押品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和控制。第三十五条 监控的方式押品监控应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在现场检查环节应对具体押品的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二)开展非现场监控时,通过采集、分析和处理押品的相关信息和市场变化情况,对押品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持续的跟踪、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第三十六条 监控内容 信贷经营人

40、员应对押品的管理和使用状况、价值和变现能力等风险事项的进行持续监控,监控中应注意押品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1.押品权属变更或发生权属争议;2.押品价值减少,超过审批核定的抵(质)押率;3.押品上设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土地出让金等优先受偿权发生变化;4.押品损毁、灭失、被征用或不再具备有效抵(质)押的条件; 5.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押品形成新增财产;6.未经建设银行同意,押品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迁移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7.押品被重复设立抵(质)押;8.押品被有关机关依法冻结、查封、扣押;9.押品权证已过期或登记已失效;10.押品的保险单到期,或被中断、撤销。除对上述内容进行监控外,信贷经营人员

41、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同种类的押品实行差别化重点监控。第三十七条 监控操作要求抵(质)押期间,信贷经营人员应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落实对押品的检查要求,监控押品风险状况的变化,并督促抵押(出质)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具备条件的分行,风险经理应组织或参与押品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检查完毕后,信贷经营人员应将押品的存在状态、抵(质)押率、应对措施建议等情况填写在信贷资产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记录中,提交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对不良贷款项下的押品,还应根据检查和重估结果,在贷款减值损失估算报告中填入押品类别、可执行能力、实际价值等信息。第三十八条 预警提示当宏观政策调整导致押品价值发生

42、重大不良变化(如房地产平均价格大幅下跌10%以上)、或出现洪水、地震等对押品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系统性风险或其他潜在风险时,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预警内容和预警程度,提示信贷经营部门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第三十九条 控制措施抵(质)押期间,信贷经营部门发现押品贬值、毁损或灭失致使建设银行权利受到危害时,应根据监测到的风险程度,及时采取差别化的控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追加担保、催收存量贷款、采取法律诉讼等。经办行(机构)与债务人或抵押(出质)人协商追加押品的,追加的押品应为建设银行接受范围内的抵(质)押财产,追加后的抵(质)押率应满足规定的抵(质)押率要求。经办行(机

43、构)应与抵押(出质)人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质)押登记。第四十条 押品的提前释放授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要求提前释放押品的,需将相应的款项存入指定账户或补充等值的押品。经办行(机构)在确认收妥款项、手续审查齐全后,方可解除押品。释放押品后的风险控制措施弱于原授信方案的,应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变更前后风险控制措施的强弱由经营主责任人判断。对部分还款、部分释放押品的,经办行(机构)应出具与还款金额相匹配的抵押权解押证明和相关材料,并由信贷人员与抵押人一起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办理解押手续,原则上要按还款进度分次分批办理,不得委托客户单独办理,不

44、得提前、超比例解除押品。第四十一条 押品的移交对授信转入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授信合同项下押品应随授信资产一并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管理。资产移交开始10个工作日内,信贷经营部门与资产保全部门应共同开展对押品现状和权证手续的实地核查,完成书面接收报告。书面接收报告应纳入客户信贷档案管理。具体操作要求参见不良贷款项下押品的管理(附件11)。第八章 押品的返还与处置第四十二条 押品的返还授信合同项下押品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经办行(机构)信贷经营人员应当在收回债权金额的5个工作日内,与抵押(出质)人一起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所保管的押品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返还抵押(出质)人。以汇票、本票、

45、仓单出质的,应在票据上记载“解除质押”字样后退还抵押(出质)人。第四十三条 押品的处置授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者发生与建设银行事先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的,应采取协议或诉讼方法实现抵(质)押权。对设定为押品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处置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处置押品的程序出现处置押品的情形后,在信贷经营人员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1个月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信贷人员经检查确认债务人难以偿还债务,应在5日内向所在经营部门负责人报告,申请采取实现抵(质)押权的措施。符合直接申请实现抵(质)押权的,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申请采取实现抵(质)押权的措施。对已

46、批准办理抵(质)押权实现手续的,应由经办行(机构)与抵押(出质)人协商处分押品。与抵押(出质)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押品进行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经协商,不能与抵押(出质)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办行(机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押品。第四十五条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经办行(机构)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第九章 押品信息录入和数据维护第四十六条 押品基本信息的记录在押品受理和审查环节,押品信息录入人员负责及时将押品类别、数量、所在地、产权证明编号等基本押品信息录入相关系统。第四十七条 押品评估信息的记录价值评估工作完成后,押品信息录入人员应及时将评估日期、外部评估结果、经认定后的评估价值等信息录入相关系统。第四十八条 押品信息更新重新评估后,押品信息录入人员应结合评估调查结果,及时更新系统中的押品基本信息和重估价值等评估信息。押品返还或处置后,押品信息录入人员应及时录入押品的返还信息或处置环节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回收金额等信息。第四十九条 押品数据质量管理信贷经营部门应会同信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押品数据质量管理规则,信贷经营部门应明确押品信息录入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责任。有条件的经办行(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押品信息的录入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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