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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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政发2014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大冶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8日大冶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冶

2、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如下:一、 考核对象1、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2、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二、考核内容及重点1、市政府与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和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2、按照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3、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检查情况;4、国家、省、市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部署的任务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和其它考核指标。三、考核方法及程序(一)半年检查。7月10日前,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和各安委

3、会成员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二)年终考评。12月30日前,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次年1月中旬前,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年终考评。(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评情况通报,报市政府审定。(四)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实施考核时,成立若干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逐项评分。(五

4、)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下发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2、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将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加分依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3、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其中在考核乡镇政府时,由考核组随机抽查2家辖区企业,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考核组实地考核结束前,应向被考核的乡镇政府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4、市安委会办公室在综合各考核组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市安委会审议;市安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5、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定最终目

5、标考核结果。四、考核等次评定(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原则上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60分,事故控制指标40分。评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直到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先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标准,科学量分。(二)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得分应当予以加分:1、本辖区内未发生一般事故的,或者一般事故起数低于前3年平均数的;2、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较上一年度明显增加的

6、;3、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级和省部级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或者在全国、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会议上介绍工作经验的;4、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创新,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推广的;5、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或抢险救援中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安监局通报表彰的。以上条款规定中的具体加分数值依据当年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确定。 (三)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得分应当予以扣分:1、一般事故起数高于前3年平均数的,但一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一年度均下降的除外;2、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或者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较上一年度减少的;3、乡镇(街办)没有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4、省

7、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整改到位的,但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除外;5、乡镇(街办)或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被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省安监局通报批评的。以上条款规定中的具体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确定。 (四)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1、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2、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打击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对有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制止不力,发生死亡事故的;3、对本辖区内进行或本部门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公众聚集场所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发生一般事故的;4、对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督促整改、排除,发生死亡事故的或对事故

8、隐患整改督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5、有谎报、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6、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7、发生较大事故,或者发生2起及以上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多个行业的主管部门较大事故起数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细则确定);8、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9、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10、当年目标考核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对年度考核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综合不得评定为“优秀”或“先进”等次:1、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经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2、突破当

9、年下达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或发生一般事故起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3、对一般及以上事故瞒报、谎报的;4、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救援,或组织救援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5、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6、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7、管辖区域、管理行业或单位发生大面积职业危害事故,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8、当年目标考核细则中规定的不得评定为“优秀”、“先进”等次的其他情形。被考核单位应当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追究

10、其相应责任。对被考核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五、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全市,并抄送市纪委、组织、人事、文明办、综治办等相关单位。2、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表彰奖励。对上级下达了事故控制指标的部门,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给予主管部门一定奖励,次年死亡人数少于上年实际数的,适当增加奖励金额;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优秀的干部,组织部门在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等过程中应予优先考虑;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先进”等次的,被考核单位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费用从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3、市政府对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被实行“一票否决”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且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了按照上述“一票否决”规定作出处理外,由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上一级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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