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效率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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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别公司工作效率考核暂行办法编号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第1页 共2页编制人更 改 纪 录修改版处数更改依据更改人更改日期 审核人批准人1 目的、适用范围与考核原则1.1 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是落实ISO9001管理体系,提高各项工作的执行力以及产品质量的必要前提。为此,特出台本暂行办法。1.2 公司领导及各中心与职能部门员工均适用本考核办法。1.3 本着端正工作作风、及时解决问题,促进公司各方面工作效率有序提高的原则进行考核。2 权利与义务2.1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员工有权按职责范围针对本部门以及公司其他部门的管理及生产提出询问和质询。2.2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员工有义务按职责范围

2、及时回复公司其他部门问询。2.3 公司内的各种问询可分为以下三类:2.3.1 咨询类:指受询问的领导或部门有可及时答复的参考资料,可以当场答复的;2.3.2 确认类:指受询问的领导或部门没有可及时答复的参考资料,需通过相关人员或部门了解情况后才可以答复的;2.3.3 审定类:指受询问的领导或部门可及时审查、确定并给予答复的;3 考核办法3.1 对公司领导的考核3.1.1 对公司各部门关于咨询类的询问,应当场答复。对确应特殊情况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告知询问方答复的时间。对既不当场答复,又不告知答复时间的,一经企管部落实,将上报总经理给予责任领导100元/次的罚款;3.1.2 对公司各部门关于确认类

3、的询问,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对无法给予准确答复的,应告知询问方给予准确答复的时间。对既不在24小时内答复,又不告知准确答复时间的,一经企管部落实,将上报总经理给予责任领导200元/次的罚款;3.1.3 对公司各部门关于审定类的询问,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无法立即给予答复的,应告知询问方给予准确答复的时间。对在24小时内没有给问询方答复的,视为默认问询方的要求。对此种默认的问询,一经企管部落实,将上报总经理给予责任领导300元/次的罚款;3.1.4 对由于公司领导没及时答复问询而造成生产或其他方面的工作的损失的,由企管部建议总经理办公会给予责任人追加处罚;3.2 对各部门及员工的考核3.2.1

4、对公司各部门关于咨询类的询问,应当场答复。对确应特殊情况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告知询问方答复的时间。对既不当场答复,又不告知答复时间的,一经企管部落实,将给予责任人50元/次的罚款;3.2.2 对公司各部门关于确认类的询问,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对无法给予准确答复的,应告知询问方给予准确答复的时间。对既不在24小时内答复,又不告知准确答复时间的,一经企管部落实,将给予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3.2.3 对公司各部门关于审定类的询问,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无法立即给予答复的,应告知询问方给予准确答复的时间。对在24小时内没有给问询方答复的,一经企管部落实,将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的罚款;3.2.4 对由于部门或员工没及时答复问询而造成生产或其他方面的工作的损失的,由企管部依据情况,建议总经理办公会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撤职的处罚;4 其它4.1 对于公司各领导和各部门没有按要求给予答复的,由企管部在年底将统计情况上报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4.2 公司内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的工作效率考核办法。4.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4.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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