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监督各级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离任稽核实行下查一级的原则,对总行经营班子成员的离任原则上应采取委托独立的外部审计部门进行。第三条 稽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被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被离任人员作出公正、公平的综合评价。第四条 原则上对于升迁、异地任职的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先离职、后稽核、再任职的程序,特殊情况可实行先上岗、后稽核、再任职的程序。
2、第二章 稽核对象第五条 稽核对象为:(一)总行、支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二)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管业务的行级、副行级负责人、支行下设营业机构负责人;(三)重要岗位人员等。第三章 稽核时限第六条 原则上为任职期间,以离任前三年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系统内其他单位(或部门)。第四章 稽核内容第七条 离任稽核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三)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有无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等。(四)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及造成损失情况。(五)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经济效益等金融风险变化情况。(六)
3、其他有关内容。第五章 稽核程序第八条 人事部门根据本行研究决定,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通知书”,稽核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准备阶段。(一)成立稽核组。稽核组至少两人,指定稽核组长或主稽人。(二)收集资料。稽核前应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三)制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据;2.拟稽核的范围、内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3.稽核组人员组成及分工;4.编制日期。稽核方案要报领导审核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方案,要报原审批人批准。(四)发送稽核通知书。稽核前一周应将离任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进驻时下达。稽核通知书要经稽核部门负责人签批。(五)进
4、行公式。离任稽核实施公示制度,在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办公地点明显位置张贴,公示期为自送达稽核通知书之日起至离任稽核结束。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做好准备工作,提供下列资料:1.稽核对象述职报告。包括任期内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情况,内控制度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成绩和问题,移交事项,情况说明;2.账、表、簿、凭证等资料;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4.行业管理部门、本行管理部门和社会其他职能部门对该单位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5.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 实施阶段。稽核组在下发离任稽核通知书一周后,进驻稽核对象所在单位,实施现场稽核。(一)稽核组应召开一定范
5、围的会议,听取稽核对象的述职,并采取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调查了解。 (二)依据稽核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应取证并及时向领导汇报。现场稽核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拒绝签字的要注明原因。稽核结束时要统一汇总资料,并由稽核人员签名,统一管理。(三)稽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稽核所需的各种资料,接受质询并真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隐匿和阻挠。(四)对查出的问题及有关资料进行事实上认定。(五)稽核结束前,整理稽核工作资料,主要包括:1.在会谈、实地观察和检查中的工作记录,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依据; 2.对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
6、、分析、比较的依据及文字说明;3.对稽核出的问题归纳、整理后形成的书面材料;4.对稽核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报告阶段(一) 进行总结会谈1.总结会谈由稽核组长主持,稽核组成员和稽核对象参加;2.稽核组长或主稽人通报稽核情况,请稽核对象就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稽核结论提出意见,进行讨论;3.稽核对象如对稽核组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稽核组应进行核对,确有差错的应进行更正。稽核问题要经稽核对象确认,填制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由稽核对象签字。拒签的应注明原因。(二)撰写离任稽核报告。内容包括:情况概述、稽核事实(主要业绩、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稽核评价、稽核结论等。稽核评价
7、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必须明确。稽核报告应附稽核对象的述职报告、有关业务报表及重要证据的复印件。(三)稽核报告一式五份(根据需要可增加份数),由稽核组成员签字,交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如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向稽核派出单位提出复议。(四)发现稽核对象有下列问题,在未作结论前,对被稽核对象是否办理离任手续,由稽核部门与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行行长决定。1.主管的业务有重要问题责任不清的;2.在业务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嫌疑的;3.有贪污、挪用、私分公款嫌疑的;4.有严重以权谋私、以贷谋私行为的;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二条 终结阶段(一)向稽核对象及其单位通报离任稽核结果;(二)离任稽核报告分别送稽核对象、稽核对象所在单位、稽核派出单位的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归档,同时报上级稽核部门;(三)离任稽核档案要单独立卷,一人一卷。归档时不能与其他稽核卷宗混淆。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分支机构。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的任期稽核参照本办法进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