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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双非”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责任书为预防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良行为,有效控制当前出现的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临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卫生系统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今年61号)与关于开展打击“两非”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行动的通知(临卫201172号)的要求,医院现与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科室(超、妇产科、检验科)(卫生院)签订责任书如下:一、工作岗位要求:、严格遵守浙江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与 台州市台州市卫
2、生局关于加强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按时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熟知上级有关政策与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B超及医学检验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对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者及时转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严格实行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医疗单位定点制度,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妊娠妇女,及时转介到市定点医院(台州医院、市一、市二、市妇幼保健院);、经超检查发现胎儿畸形者,出具报告单,并转到市妇幼保健院作进一步鉴定;、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在妇产科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详细登记,帐物相符;、严禁擅自施行已婚育龄妇女宫内取环手术,已婚育龄妇女
3、确需取环的,须出具相关证明。二、责任:对违法违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流、引产术及宫内取环术的科室和个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并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三、生效条件:、 本责任书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一份,有关责任人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医院负责人(盖章): 科室(卫生院)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打击“双非”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责任书为预防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良行为,有效控制当前出现的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临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卫生系统开
4、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今年61号)与关于开展打击“两非”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行动的通知(临卫201172号)的要求,科室(医院)现与你签订责任书如下:一、要求:、严格遵守浙江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与 台州市台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按时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培训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熟知上级有关政策与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B超及医学检验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对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者及时转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严
5、格实行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医疗单位定点制度,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妊娠妇女,及时转介到市定点医院(台州医院、市一、市二、市妇幼保健院);、经超检查发现胎儿畸形者,出具报告单,并转到市妇幼保健院作进一步鉴定;、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在妇产科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详细登记,帐物相符;、严禁擅自施行已婚育龄妇女宫内取环手术,已婚育龄妇女确需取环的,须出具相关证明。二、责任:对违法违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流、引产术及宫内取环术的个人,上报院办严肃查处。三、生效条件:、 本责任书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科室一份,有关责任人一份,中心卫生院备案一份。 科室(
6、卫生院)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打击“双非”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责任书为预防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良行为,有效控制当前出现的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临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卫生系统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今年61号)与关于开展打击“两非”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行动的通知(临卫201172号)的要求,中心卫生院现与你卫生院(室)签订责任书如下:一、要求:、严格遵守浙江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与 台州市台州市卫生局
7、关于加强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2、按时参加中心卫生院组织的培训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熟知上级有关政策与规定;、严禁为了营利目的擅自介绍孕妇到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4、严禁擅自经营终止妊娠的药物;5、严禁擅自介绍已婚育龄妇女到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宫内取环手术。二、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三、生效条件:、 本责任书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中心卫生院一份,卫生院(室)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中心卫生院负责人(盖章): 卫生院(室)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