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融资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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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市属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创新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宜居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市属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下称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实现对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的有效激励与约束,根据广州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穗府200839号,下称投融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投融资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融资企业是指根据投融资改革方案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承担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等特定任务

2、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 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由市国资委负责;未纳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负责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市国资监管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统称为经营业绩考核机构。非市国资委或市政府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燃气板块和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环保垃圾处理板块等投融资企业,由其出资人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考核。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融资企业负责人是指享受副职以上待遇的企业领导人。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结果考

3、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六条 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营运管理特点;(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三)落实经营责任,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持续发展;(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挂钩。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经营业绩考核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九条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

4、)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条 投融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指标:(一)项目(工程)投资建设和融资类指标1.项目(工程)投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指标:(1)项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以当年实际完成项(工程)总投资额(建设任务)与市发改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任务)之比作为考核依据。(2)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指当年竣工(交工)项目(工程)质量情况,以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作为考核依据。(3)项目(工程)建设成本控制。指当年竣工(交工)项目(工程)建设成本控制情况,以当年竣工(交工)项目(工程)的投

5、资结算、决算与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预算之比作为考核依据。2.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指标:(1)融资额度。以年度实际到账融资额(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贷款)与市发改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所需资金之比作为考核依据。(2)融资成本。以实际融资成本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比较作为考核指标。(二)营运管理服务类指标1.净利润。企业年度净利润的认定(不含少数股东损益),以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合并报表(不含托管企业和代管企业,下同)为基础,剔除客观非经营性因素,包括增加因素和减少因素计算。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

6、收入100%3.营运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三项费用率等指标。4.营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运管理、安全生产和顾客服务等指标。(三)个性化指标。指经营业绩考核机构根据需要和企业行业特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具体确定的个性化考核指标。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可根据投融资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任务,确定主要的考核指标。因企业经营任务重点发生变化的,业绩考核机构可根据投融资企业具体情况对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分值作出调整。年度考核具体指标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载明的指标为准。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每年12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经营

7、业绩考核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参照近三年经营实绩,结合企业年度计划及年度经营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不低于企业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经营业绩考核机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确定。(三)经营业绩考核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

8、营业绩责任书。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结束后5个月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二)经营业绩考核机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三)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

9、果和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反映。第三章 薪酬与奖惩第十四条 投融资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年金三部分构成。第十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内固定领取,按月平均发放的基本薪酬。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5倍)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由经营业绩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和投资金额等因素在11.5之间确定。业绩考核机构可根据我市社平工资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对基本年薪进行调整并予以布。第十六条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础,根

10、据完成政府或业绩考核机构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建设任务和经营管理绩效给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倍数绩效年薪基数等于企业负责人获得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

11、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 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投资建设、融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控制、营运管理服务和个性化指标等,各项考核指标计分参考办法附后。A、B、C、D四个考核级别起点分数由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公布确定。企业根据本年度投融资任务和营运管理预计完成等相关情况,绩效年薪可按预测数的50%按月平均预发,年度终了后,按业绩考核机构核定的数额清算发放。第十七条 特别年金。特别年金是解决企业负

12、责人退休后待遇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年金每年按企业负责人获得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之和的20%计提。当年计提的特别年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特别年金在企业负责人退休后逐年发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企业负责人如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构成犯罪,被执纪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则全额扣除其获得的特别年金。第四章 薪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在国有资本收益中支付,其他薪酬由企业支付。由企业支付部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获取的上述各项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获得上述薪酬后,不

13、得再领取企业自定的其他任何福利性补贴和购买商业性保险。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兼职取酬。第二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可对为企业发展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项奖励;并对因特殊原因造成经营者薪酬水平畸高或畸低的结果作出调整。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与廉政风险保证金制度。企业负责人获得的年度薪酬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经营与廉政风险保证金延期支付(每三年集中支付一次)。扣存的经营与廉政风险保证金由企业指定专业机构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

14、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以及本人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构成犯罪,被执纪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将视情节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获得的绩效年薪、奖励年薪、特别年金和经营与廉政风险保障基金。第二十三条 建立薪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企业应在经营业绩考核机构下达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核定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清算结果书面报告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监事会在收到企业抄送的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清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营业绩考核机构。经营业绩

15、考核机构定期对监管企业执行薪酬分配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企业负责人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经营业绩考核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企业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享受副职以上待遇的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企业董事会进行考核并确定其薪酬。企业董事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和相关制度。企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提交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董事会表决前应报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按产权隶属关系由其出资人负责,并由企业报经营业绩考核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会同业绩考核机构负责

16、解释。附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参考细则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绩效指标考核得分=(项目(工程)投资建设和融资类指标考核得分+营运管理服务类指标考核得分+个性化指标考核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绩效指标考核基本分为100分,业绩考核机构应根据投融资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任务,确定主要的考核指标,并且其考核权重分值应占50%以上。当企业的经营任务发生变化时,业绩考核机构可根据投融资企业具体情况对考核指标、权重分值比例和基本分值作出调整。每类指标原则上应选择2-4个具体指标。单个指标考核得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该指标设定基本分值的1.2倍。二、各项绩效考核参考指标及计分办法(一)项目

17、(工程)投资建设和融资类参考指标及计分办法1、项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指标考核计分参考办法基本分为20分。以当年实际完成项目(工程)总投资额(建设任务)与市发改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任务)比较,当两者之比在90%-110%时,得20分;高于110%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90%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4分。2、项目(工程)建设成本考核指标计分参考办法基本分为10分。将当年竣(交)工项目(工程)的投资结算、决算与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预算进行比较,当两者之比在90%-110%时,得10分,低于90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

18、;高于110时,每高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3、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指标计分参考办法基本分为10分。以当年交工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为依据,验收全部合格的,得10分,一个项目(工程)不合格的,扣1分,最多扣2分。获得市优工程的加1分;获得省优工程加1.5分;获得国优工程的加2分。4、融资考核指标(融资额度或融资成本)计分参考办法当选择融资额度为考核指标时,其计分参考办法:基本分为10分。完成市发改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所需的融资金额任务,得10分,不能完成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2分。当选择融资成本作为考核指标时,其计分参考办法:基本分10分。

19、实际融资成本等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得10分。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每低于0.25个百分点加2分。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每高于0.25个百分点扣2分。(二)营运管理服务类参考指标及其计分办法1、净利润或主营业务收入指标计分参考办法当选择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时,其参考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分。(1)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净利润考核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考核时从10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利润总额(净利润)指标的10%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10%扣0.5分,最多扣2分。(2)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介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之

20、间的,考核时从9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0%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0%扣0.5分,最多扣2分。(3)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考核时从8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高于考核目标值10%加0.5分,最多加2分; 完成值每低于10%扣0.5分,最多扣2分。当选择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时,其计分参考办法:基本分为10分。(1)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清算时从10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 完成值低每低

21、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2)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介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之间的,清算时从9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3)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清算时从8分开始计分,实际完成值每超过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指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2、营运成本费用控制指标(以主营业务成本费用率为例)计分参考办法基本分为10分。(1)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成本控制指标

22、(主营业务成本费用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考核时从10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2)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介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之间的,考核时从9分开始计分,实际完成值每低于年度考核指标的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 最多扣2分。(3)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考核时从6分开始计分,实际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

23、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 最多扣10分。3、营运服务指标(如客户满意度)考核计分参考办法基本分为10分。 (1)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考核时从10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的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 最多扣2分。(2)若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介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之间的,考核时从9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3)若经营业绩

24、责任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考核时从8分开始计分,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三)个性化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20分。具体指标和计分办法由业绩考核机构根据需要和企业行业特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三、奖惩计分(一)奖励计分。企业在承担城市建设投融资任务和营运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营业绩考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1-5分。(二)考核扣分。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扣分处理。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经营业绩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1-3分。 四、考核指标调整如因非正常经营因素导致企业考核指标出现异常波动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对相关指标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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