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778819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筑200622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

2、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代建单位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

4、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第四章项目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

5、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

6、自行约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

7、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七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

8、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第十九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活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