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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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乡义务教育阶段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 施 方 案根据自治县教育局【都安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都教字(2010)15】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全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编的公办教师和工勤人员二、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起(一)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1、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财政按月发放。2、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设有校长津贴、边远山区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奖等项目。由乡中心学校在自治县教育局实施方案意见的指导下,结合本乡的实际

2、情况制订永安乡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细则实行方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后,呈报教育局审批和自治县人事部门备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为每学期一次。三、实施原则按照教育局制订的坚持“绩效优先”、“统筹兼顾”、“适当倾斜”、“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合理”五项原则实施。四、实施办法1、校长津贴按教育局规定乡中心学校、中学校长每人每月70元发放,村级小学校长按每月60元,村级小学副校长每人每月50元发放,教导主任每人每月40元。校长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5%,岗位业绩奖励的30%由乡中心学校统一考核分配,余下的55%按考核后拨到各学校。2、教师津贴根据我乡的实际情况,全乡分为三类学校。一类学

3、校;永安小学二类学校:安化、安乐、永吉、八达、安福、安仁、安太等小学。三类学校:安业、安居、安兰、坡烟、仁业、吉良校点、加斋校点、一类学校教师津贴每人每月30元;二类学校每人每月40元;三类学校 每人每月50元。3、学校各类岗位津贴(1)按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班主任工作通知(教基【2009】12号文件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本校教师标准课时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2)学校中层领导岗位(教导主任)每周任课工作量按本校教师标准课时的二分之一计算。再按工作绩效再给予补助。(3)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按本校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计算。(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0%,按获得国

4、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奖励分别为5:4:3:2:1比例计算。五、考核项目及办法考核共计100分,其中考勤10分,履岗职责20分,工作量40分,岗位业绩30分,绩效工资按以上四项总分平均占绩效工资总金额。1、考勤(10分)学校实行教师签到制,出满勤,按考勤分值给予满分,如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包括政治、业务学习、学校教研活动等缺勤、缺席的则按本月出勤率给予扣分,直到扣完本月的出勤分为止。2、履行岗位职责(20分)(1)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占该项总分的40%。(2)教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情况占该项总分的20%。(3)教师在常规

5、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参与情况课堂教学效益,提高教学质量情况占该项总分的20%。(4)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工作表现及育人效果及学生合格率情况,包括备课、上课、作业设计、批改和复习检测情况占该项总分的10%。(5)班级的“四率”(即巩固率、及格率、优秀率、合格率)占5%。(6)班级的工作安全和卫生工作占该项总分的5%。3、工作量(40分)(1)专任教师按小学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授课节数,完成学校所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为满工作量。(2)教师任课超课时或不足课时数,按工作量分值中增分或减分。完成工作量的给予满分。(3)教学工作量和后勤工作量系数为1:0.8。(4)教导主任任课不低于本校教师人均

6、授课节数的二分之一。(5)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少先队辅导员在授课节数和班主任同等情况下,标准可优于班主任。4、岗位业绩(30分)(1)教师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和教育教学常规工作的实际效果。(2)突出教育教学质量、工作业绩、教学科研成果。在教研组的作用和工作效果,对学校的发展的贡献等。(3)教师获优秀论文、在刊物发表、班级管理、获得先进班级、竞赛指导、获得各级各类组织的知识或技能竞赛奖。(4)期末教学质量检测,达到乡级平均线或超出平均线或低于平均线的给予加分或减分。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具体分配办法是:教职工个人奖励性工资等于全校奖励性绩效

7、工资总额除以全校教职工考核得分总和乘上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全校奖励性工资总额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拨款程序: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学校将教师考核结果应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含校长津贴、农村边远教师津贴)金额造册报乡中心学校,乡中心学校审核后再上报县教育局,经教育局审定后报县人事局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县财政局直接核拨到教职工的个人账户。七、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一)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应对的岗位执行,完成岗位工作后,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 新的岗位津贴标准。(二)凡年度考核合格及

8、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合格的,按60%发给。(三)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四)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以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岗

9、位津贴照发。(七)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八)在编不在岗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1、经自治县教育局批准借调到系统内其他学校工作或外出进修学习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在编单位按平均数发给;借调到县内系统外工作或借调到外县工作的,不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2、不经自治县教育局批准,擅自借调和外出学习的教职工,在编单位不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上述1、2项规定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计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配。(九)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十)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十一)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十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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