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金融ic卡多应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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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金融IC卡多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金融IC卡多应用工作,规范金融IC卡多应用的管理,鼓励金融机构等相关各方积极拓展金融IC卡应用领域,促进金融IC卡多行业应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IC卡应用是指基于金融标准智能卡技术(兼容其它金融标准),仅支持借、贷记、钱包或其组合应用功能的卡片、受理终端与支撑系统。金融IC卡多应用是指支持其它功能的金融IC卡应用。多应用金融IC卡是指具有多应用功能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多应用卡)。第三条 金融IC卡多应用包括金融应用和非金融应用。金融应用应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版)中借记、贷记、电子钱包等相关应用规范

2、。非金融应用包括市民卡应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及其它增值服务应用。第四条 金融IC卡多应用管理包括金融IC卡多应用项目备案、多应用卡发行、金融IC卡多应用的验收和停用、多应用卡信息转接清算、金融IC卡多应用的联网通用及相关的管理与配套服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金融IC卡多应用业务相关各方,包括:多应用卡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宁波银联、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合作行业及特约商户。第二章 各方职责第六条 具有金融IC卡发卡资质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负责多应用卡的发行。第七条 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机构及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参与多应用卡受理环境建设,包括金融IC卡受理机具与多应用卡受理机具布放

3、以及行业拓展。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经收单机构授权后开展金融IC卡受理机具与多应用卡受理机具布放的建设工作。金融机构负责柜面、ATM等自有设施的多应用卡受理环境建设。鼓励多应用合作单位开展原有机具金融标准改造建设。第八条 宁波银联负责多应用卡借、贷记及电子钱包信息的转接清算。多应用卡的其他信息,其转接由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第九条 宁波市民卡公司参与行业拓展以及金融IC卡多应用受理环境的建设。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是金融IC卡多应用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拟订有关宁波市金融IC卡多应用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宁波市金融IC卡多应用实施管理。(二)负责对宁波市

4、金融IC卡多应用的备案和验收。(三)对违反宁波市金融IC卡多应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本办法进行处理。第三章 金融IC卡多应用项目备案第十一条 金融IC卡多应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金融IC卡多应用项目前,应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案,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报请备案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报告。应对单位机构全称、协作单位全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特点、实施计划、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描述。(二)项目文档。包括多应用卡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项目功能需求说明书、技术方案及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接到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申

5、请备案项目的多应用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整合度、技术标准符合性、相关制度规章符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第十四条 金融IC卡多应用项目备案后,建设单位可以启动相关项目建设工作。未备案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验收,不得加入银联网。第十五条 对于在技术、制度、管理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创新的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第十六条 在项目评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备案单位承担。第四章 多应用卡的发行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联标准IC卡发卡业务规则、参照宁波市民卡金融IC卡多应用试点方案等宁波市金融IC卡相关规定进行系统IC卡改造。

6、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可按银联标准IC卡相关流程向宁波银联申请新发行多应用卡BIN和发卡行证书。第十九条 多应用卡应用区域分为金融应用区和行业应用区,发卡机构应根据PBOC2.0规范规划金融应用区,并预留一定容量的行业应用区空间。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无论是自行还是委托第三方制作多应用卡,应确保多应用卡个人化安全、准确,数据不被泄露。涉及行业应用的多应用卡,须确保金融应用和行业应用相互之间隔离。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发行多应用卡参照宁波市民卡金融IC卡发行流程。对需要回收的多应用卡,参照宁波市民卡(非实名制B卡)回收流程。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启用金融IC卡多应用时,应做好持卡人服务,切实保障持卡人利益,

7、确保持卡人在卡片申请、使用、退卡全过程中安全便捷。第五章 金融IC卡多应用项目验收和停用第二十三条 金融IC卡多应用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交卡片、受理机具(包括兼容该多应用的其他行业机具)和支撑系统的测试验收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参照宁波市民卡金融IC卡多应用试点项目测试验收规范的要求统一组织验收,多应用卡及受理机具必须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测试。验收通过的,颁发验收合格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凭验收合格报告向宁波银联申请入网,未通过测试验收的,宁波银联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停办金融IC卡多应用业务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交停止办理金融IC卡

8、多应用业务的书面备案报告,并说明原因和相关事项。停办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的金融IC卡多应用业务时,要妥善处置善后工作,确保持卡人权益不受损失。第六章 多应用卡信息转接及清算第二十五条 多应用卡借贷记及电子钱包信息的转接及清算由宁波银联负责,相关单位清算与账务处理按照银联标准IC卡业务规范执行。第二十六条 金融IC卡多应用业务定价与分润应符合宁波市金融IC卡跨行交易手续费实施方案和银联标准IC卡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多应用卡的金融应用差错按照银联标准IC卡相关业务规则执行。第七章 金融IC卡多应用的联网通用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联标准IC卡发卡及受理业务规则,确保所发行金融IC卡的联网通

9、用。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自行开发(或联合其它单位共同开发)的金融IC卡多应用受理终端投入使用后,应当对其它金融机构已发行的金融IC卡开放受理,相关手续费的收取通过市场化原则进行协商解决。第八章 金融IC卡多应用的投诉处理第三十条 相关单位开展金融IC卡多应用业务时,对发生的银行业务的投诉处理,按照宁波市金融IC卡银行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开展金融IC卡多应用业务时,对发生的非银行业务的投诉处理,应本着为民、便民,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做法另行制定办法。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相关单位开展金融IC卡多应用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开展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向上级机构推荐优秀项目评审。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金融IC卡银联入网资格。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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