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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售后服务部岗位职责.1、 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公用部位维修保养、园区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队;3、 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活动,开展社区文化活动;4、 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2、等;三、 公共绿化养护管理公共绿化养护包括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区的养护与管理;四、 环境卫生1、 小区公共场所的清扫、道路保洁及垃圾的收集;2、 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洁;五、 秩序维护1、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门岗、巡逻等,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2、 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疏导和指挥,使本物业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有序,交通畅通。六、 房屋装修管理按照建设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业主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管理。七、 消防管理1、 消防器材管理2、 易燃品管理;3、 义务消防。八、 档案管理1、 业主资料档案;2、 共用设施设备资料管理九、 针对性专
3、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 房屋外观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2、控制安装有损房屋外立面得一切设施、设备。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运行正常;2、维护保养;三、公共绿化1、得当,定期修剪;2、树木正常生长。四、环境卫生1、整洁、无污染;2、垃圾日产日清。五、安全防范1、护卫人员按时巡查,有值班巡逻记录;2、交通车辆管理有序;3、协助公安机关力争减少和降低治安事件的发生。六、消防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2、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
5、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
6、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
7、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