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股份的细分和分配.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术股份的细分和分配.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技术股份的细分和分配 proxy.html?id=75023 width=336 height=260 scrolling=no frameborder=0 技术股份的细分和分配 【英文标题】Detailed Divis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Technology Stock 【作 者】银路 【作者简介】银路,电子大学管理学院成都610054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 各产业的发展,调动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纷纷制订了对技术入股创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不少地方政府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占股的政策,并希望将这部分技术股恰如其分地在技术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希望能鼓励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其二,希望把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稳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积聚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层次的科技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留足后劲。另一
3、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人员对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越来越关心和重视。因此,讨论技术股的细分,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也必须看到,这部分技术股如果分配不当,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使企业很快分化瓦解。我们认为,在组建企业时设立技术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这些技术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真正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本文重点讨论技术股分配的思路和原则以及若干建议,而不讨论技术股股份分配的比例,这是因为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在较短的篇幅内一一罗列。 在股份制改造时,同样也涉及到股份的划分和细分问题,本文讨论的思路和原则,
4、对股份制改造应该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技术股细分形式 股份有多种划分或细分方式,这在各种文献中已多有叙述,而专门对技术股进行细分的文献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对技术股的细分形式作一论述。 1.按技术股股权所有者细分,可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 法人股:由企业或事业法人拥有的技术股;个人股:由自然人拥有的技术股。这两类股份在许多文献中已有很多讨论,这里不再重复。 2.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 所有权股这种股份的拥有者拥有该技术股的所有权益,即既拥有技术股的所有权,也拥有技术股的分红权,可以转让、馈赠等。所有权股包括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出资所取得的股份和干股。 分
5、红权股这种技术股的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分红权也不可转让,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权和分红权是分离的。分红权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3.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干股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且拥有所有权的股份。 这种股份又可分为技术干股和非技术干股。技术干股是直接由拥有技术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术作价入股所占的股份,称为法人技术干股和自然人技术干股;法人技术干股可馈赠给对作价入股之技术有贡献的自然人;非技术干股是由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和实物出资,馈赠给对企业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干股的特点是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可用技术作价出资)
6、,一般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大多不用资金承担企业的亏损。技术干股用所拥有的技术承担风险,非技术干股由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风险。 分红回填股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向该企业其他股东借款入股,用红利冲抵借款,未冲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红权,已冲抵借款部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 这种股份的拥有者个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时不出资,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实物或技术作价出资,借款给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入股。该股分红后,首先用全部红利回填原出资,即用红利冲抵借款,回填一部分,拥有这部分股份的所有权,未回填部分仍只有分红权,而且分红必须回填,全部回填完成,才可按股份领取红利。 分红回填股与干股的相同之处,主要是分红回填股和干股
7、的实际拥有者都不用在企业登记注册时用现金和实物出资。 分红回填股与干股的主要区别:一是干股不用回填,而分红回填股须先用红利冲抵借款回填原出资;二是获得干股时就拥有所有权(含分红权),而分红回填股未用红利冲抵部分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三是干股一般不用现金承担风险,而分红回填股未回填部分一般虽不用现金承担风险,但已回填部分是否用现金承担风险,可用合同约定。 分红回填股的拥有者还可以同时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此时,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就拥有由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和分红回填股。 分红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的分红回填股一
8、般是由法人拥有的技术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馈赠给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实物出资的股份的一部分。设立分红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在企业设立时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分红股由企业股东馈赠的只有分红权的股份。 设立这类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时或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而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特别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不拥有股份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核心技术人员。这种股份一般是按企业的岗位设立的,哪些人在这些岗位上工作,哪些人就拥有这部分分红股;一旦这些人离开了设有分红股的岗位,就不再拥有这部
9、分股份,这部分股份将转移给后续进入这些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 这种股份的特点,一是这种股份不用出资;二是一般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起码在设立初期没有所有权(也可考虑对在某一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确有突出贡献者,转移一部分分红股为拥有所有权的股份);三是按岗位设立,分红股的拥有者是某些固定的岗位而不是固定的人,也就是说,拥有股份的岗位是固定的,而拥有股份的人是变动的,这就为后续进入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核心技术人员留出了拥有这种分红股的空间,对于吸引高层次人才将有积极作用。 分红股与干股、分红回填股的相同之处,一是都不以现金和实物出资,获得股份的原因是在以前或现在付出了劳动(脑力劳动),是
10、这种劳动的报酬;二是个人一般不以现金形式承担亏损(已回填的分红回填股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一种机会损失,即在以前或现在付出了劳动而不能分到预期收入的风险。 分红股与干股、分红回填股的主要区别,一是分红股主要按岗位设立,而干股和分红回填股不按岗位设立,干股按出资设立,分红回填股按人头设立;二是拥有的权限不同,分红股一般只有分红权,干股拥有所有权,分红回填股介于这两者之间,先拥有分红权,而后拥有所有权;三是发挥作用的力度不同,针对不同的人,这三种股份发挥的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力度会有所不同。对于企业创业者,一般希望得到干股或分红回填股,分红股作用的力度可能不大;对于稳定企业创立后加入的经
11、营管理者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数量的分红股就可以了,给予干股或分红回填股是否略显力度大了点,这对企业创立者和技术拥有者似乎不够公平,会影响这些人的积极性;从企业留住人才的角度看,分红股的作用显得更好一些,得到分红股的人一旦离开企业,其股份也随之易主,而拥有干股的人离开企业后,其股份可能照样拥有。分红回填股在这方面的作用基本介于分红股与干股之间。 proxy.html?id=75023 width=336 height=260 scrolling=no frameborder=0 三、技术股分配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笔者认为,在技术股的分配问题上,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这几个因素考虑周全了,技
12、术股的分配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 1.确定技术股的所有者 技术股的股权大体可分为个人股权和企、事业法人(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股权两种情况。若技术为个人所有,则该技术股的股权可界定为个人股权,个人股权在公司设立时原则上应分配给拥有该技术的个人。若技术为单位集体所有,如为某公司所有,该公司用该项技术作价出资与其他出资方共同组建公司,则这部分技术股应为该公司所有。我们认为,该公司还应将这部分技术股的一部分分配给具体创造该项技术的技术人员,也就是说,由单位集体所有的技术股,其股份也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该单位所有,另一部分由技术人员持有,此项工作最好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完成。 2.使所有权和分红权
13、适当分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把技术股都作为长期永久性的具有所有权的股份,那么非技术入股的股东和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者大多会产生一种顾虑,这就是在与技术持有者一起创立企业后,担心企业创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掌握该技术的核心人员离开该企业,使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难以进行,或者使该企业的后续产品开发工作难以开展,即出现人已走但股仍在的状况(后面将提出一项避免此情况发生的建议)。出现这种情况后,技术持有者损失的只是一种获利的机会,而其他出资者损失的却是实实在在的资金,两者的损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虽然说技术人员持股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技术人员中途离开的问题,但并没有彻底解决。一种更为彻底的解决方法是将技术
14、股的所有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让技术人员持有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技术股,同时持有一部分具有分红权的技术股。这种将所有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的办法,对技术人员的收益并无影响,因此技术人员接受较为容易,但却有以下好处:一是如果技术人员离开该企业,那么将不再拥有这部分只有分红权的股份,技术人员在利益上会有一定损失,因此会慎重考虑;二是一旦那些拥有分红权的技术人员真的离开该企业,那么可以把这部分股份分给其他技术人员,这对于稳定其他技术人员将起到积极作用。这些只有分红权的股份,在条件成熟时或企业认为有必要时,可转换成拥有所有权的股份。 3.后续技术人员适当占有股份 在企业设立时拥有该技术的法人或个人已拥有了技术
15、股(法人拥有技术股会分配一部分给个人),那么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的技术人员,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也应该持有技术股呢?我们认为这些技术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应该拥有股份,原则上先拥有只有分红权的股份,而后视情况再转为拥有所有权的股份。这些条件包括:工作一定的年限,已成为技术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已开发出新产品,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等。后续技术人员的股份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现有企业股东,尤其是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东让出一部分股份的分红权给后续技术人员,因为稳定和激励这些技术人员对这类股东显得更为重要;二是在企业扩大股本时送配一定数量有分红权或所有权的股份给后续技术人员。 四、技术股细分的建议
16、 1.技术股最好不一次分完,留有余地 在进行技术股的分配时,应考虑留有一定的余地,即留出一部分技术股在适当时候进行再分配。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参与技术改进、中试及该技术进入批量生产时的主要技术人员也有获得技术股的可能,以调动后续加入该项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积极性。留下的这部分技术股在未再分配之前,可先由创造该技术的群体拥有,股份分红可作为企业积累、扩股时的转增股或配股资金使用等。 2.技术股不一定全由技术人员持有 如果技术是由一个群体共同创造的,那么在进行技术股的分配时,除了把技术股的大部分分配给创造这项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外,建议还应把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在创造这项技术时起主要作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以
17、调动这部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例如,某项技术为一家公司所拥有,那么在用这项技术作价入股时,除了公司和技术人员拥有一部分技术股份外,还应分配一部分技术股给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如公司经理、总工程师等。 3.在有条件时,应经常考虑扩股和配股 作为科技型企业,应坚持不懈以技术创新为己任。为了给技术创新注入活力,让参与创造新技术和参与技术改进的人员持有技术股,作为企业领导人在心中应时时想到,怎样不断为创造出的新技术或在改进技术中起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分配技术股。对于新创造的技术,可通过技术评估作价扩大企业的注册资本,扩大的注册资本(股本)的一部分可分配给创造这项新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对于改进技
18、术,若有实质性改进或改进内容较多,也一样可通过技术评估作价,用高于原作价的金额扩大注册资本,并把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在改进技术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若技术改进还不足以达到重新评估后有较大增值时,则可通过用企业积累来扩大注册资本,并把其中一部分分配给参与技术改进的有功人员。 4.分红回填股应与现金、实物出资入股相结合,以便更好地体现风险与利润共存 在给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分配分红回填股时,最好与这些人员用现金、实物出资入股相结合,即分红回填股与现金、实物出资入股保持一定的比例,其比例的大小由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要增强分红回填股股东的风险意识,使其利益和风险更好地与企业
19、捆绑在一起。 5.入股之技术归新公司所有,撤除技术应赔偿损失 用技术作价入股,在法律上入股的技术归新公司所有,这一点应向入股前拥有该项技术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充分讲清楚。技术入股后,相关的技术人员也应进入新组建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用该项技术生产相应的产品。用资金入股或实物入股的股东最为担心的是,技术虽然入了股,相应的技术人员未进入新公司,或者技术人员虽然进入了新公司,不久又撤出。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以及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时造成用资金、实物入股股东的损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技术入股方在撤出技术后应赔偿给其它股东的损失。对于拥有技术股的技术人员,则应按所持技术股的比例作出相应的分摊赔偿。否则,技术入股的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远远大于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上述做法的目的是不仅要用利益机制来稳定技术人员,而且要用风险机制来稳定和制约技术人员,使技术人员与其他股东一起,尽心尽力搞好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文献】 1银路主编韩轶副主编现代出版社,1996年 重要提示:文档由World Wide Web Crawling 生成并由 文档精灵 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