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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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 国 县 招 标 投 标 中 心拍卖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兴国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标的的拍卖业务,加强招标投标业务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参与拍卖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转让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一切拍卖业务。在中心参与拍卖业务的出让人、竞买人及拍卖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拍卖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

2、,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如法律、法规对特殊标的的拍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中心的入围拍卖机构,面向本市及驻市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年对入围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适时予以调整补充。被淘汰出围的拍卖机构,一年内不得再入围;对因违法违纪而取消入围的拍卖机构,三年内不得再入围,并建立不良记录备案公示制度。 第四条中心对受委托而进行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拍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取消其入围拍卖机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拍卖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五条 中心是拍卖委托工作的管

3、理部门,负责入围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工作。 第六条 中心按发布公告、申请报名、评审打分、入围公示、签订承诺书等程序选定入围拍卖机构。(一)发布公告。中心在相关媒体发布选择拍卖机构公告,公告期为两天。(二)申请报名。拍卖机构向中心递交报名申请及下列相关资质材料,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拍卖机构的资质证书(含拍卖经营许可证、拍卖机构级别);(3)从业人员资质(注册拍卖师情况);(4)固定的经营场所;(5)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6)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拍卖机构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中心将取消其报名资格。(三)评审打分。由县监察局、县招标投

4、标中心联合进行评审打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入围名单。(四)入围公示。入围名单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可在两天内向中心反映。(五)签订承诺书。公示后无异议的拍卖机构确定为正式入围名单,入围拍卖机构须在接到中心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2)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工作人员;(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拍卖,接受中心的监督;(5)申请

5、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6)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对于违反上述承诺的拍卖机构,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第七条 入围拍卖机构须向中心缴纳一定金额的拍卖承诺押金(作为拍卖企业合规性操作押金)。第三章 拍卖标的委托第八条 需要委托拍卖的,由产权交易部填写委托拍卖登记表报中心审批。第九条 根据确定的交易方式,需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由县监察局、县招标投标中心及产权单位在入围的拍卖机构中随机抽取,如有特殊要求或标的特大的,可由县监察局、县招标投标中心及产权单位对入围拍卖机构的拍卖师就专项标的的拍卖设想进行评定,择优选定。第十条 拍卖机构选定后,由中心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书,并将

6、委托拍卖所需资料交拍卖机构。第十一条 拍卖委托书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拍卖底价、拍卖方式、拍卖时限、拍卖佣金率、拍卖定金及拍卖款的支付、违约条款等。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三天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中心将更换原选定拍卖机构并按程序进行重新选定委托,同时取消其在中心的入围拍卖机构资格。第十三条 由中心委托入围拍卖机构组织拍卖的,中心依照标的的实际情况,收取拍卖佣金总额20%-30的交易服务管理费,具体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拍卖佣金的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制定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

7、等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300号)等规定,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中心可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低于此规定标准的意见。具体标准为:1、标的2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5;标的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至50万元以下,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4;标的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3;标的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2.5:标的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2:标的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买受人支

8、付的佣金应不低于1;5000万元以上,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0.5。2、未成交的,委托方除支付公告费、资料费用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因拍卖机构违法或违反本规定而被委托方撤销委托的,不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拍卖机构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中心应监督拍卖机构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活动;(2)在举行拍卖之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要求,由拍卖机构制作拍卖文本及公告报中心审核,并在中心指定媒体上的显要位置刊登拍卖公告,不得刊登在报刊中缝的位置,并在拍卖会前将公告资料送交中心备案,有特殊情况,需刊登专业性报刊的,从其规定;(3)

9、入围拍卖机构的委托拍卖业务,拍卖机构必须派员在中心进行信息发布、报名、保证金缴纳、交易场地安排、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结算等事项,报名费、资料费、保证金、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等所有项目相关款项必须由中心指定帐户进行结算;(4)向竞买人如实展示拍卖标的及其有关资料;(5)按拍卖委托书约定的拍卖方式、底价和时限要求进行拍卖; (6)不得泄露拍卖保留价;(7)不得与竞买人或其他关系人恶意串通,压价拍卖;(8)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凡入围拍卖机构自行受理的我县范围内的拍卖业务必须进入中心发布信息,进入中心场所交易。中心只收取一定场所服务费,不收交易手续费,同时拍卖活动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9)对中心委托拍

10、卖业务具有招商义务,广泛吸收投资者,以使资产更好的发掘价格,最大限度增值;(10)中心要求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如发现拍卖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经中心调查属实的,取消其中心入围拍卖机构资格。已拍卖成交的,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前,中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中止或暂缓拍卖:(1)法院指令中止或依法定程序须中止出让的;(2)第三人对被出让资产提出异议的;(3)拍卖资产权属不清或共有人份额不清的;(4)出让资产的权属正处于诉讼或仲裁期间,其结果可能影响资产权属确定的;(5)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违法违规的;(6)其他需要中止或暂缓拍卖的。第十八条 中止或暂缓拍卖,应由中

11、心书面通知拍卖机构。中心决定终止拍卖的,撤销委托,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九条 拍卖机构在收到中止或暂缓拍卖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或暂缓相关拍卖活动。强行拍卖的,由拍卖机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中止或暂缓拍卖的原因消失后,由中心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须告知买受人将拍卖标的价款全部汇入中心指定的帐户。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按交易合同付清价款后,到中心办理产权交易凭证,凭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属土地交易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十三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在五日内向中心提交拍卖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告情况、竞买情况、拍卖结果(附拍卖笔录)等。经两次催办仍不按期提交报告的,取消其入围资格。第二十四条 拍卖佣金须在拍卖成交后,由中心先收取全部拍卖佣金,待拍卖机构提交拍卖报告后,中心再转付拍卖机构。拍卖机构不得预收拍卖佣金。第二十五条 拍卖结束后,中心相关业务部负责处理相关后期档案整理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兴国县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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