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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质量奖惩考核实施细则为了更有效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奖惩考核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经项目部领导班子以及质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细则。并在此明确,经济奖励、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确保项目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是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和补充。1、奖励基金:根据公司及分局有关规定在项目部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由项目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2.考核范围2.1.项目部各职能部门、作业队、分包/协作单位。2.2.项目部各级质量责任人,质管、质控、质检人员,优秀施工技术人员。2.3.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质量改进做出重要贡献人
2、员。3、考核原则3.1.实行月考核。 3.2.奖励以是否完成工程进度目标和质量责任目标为考核依据。3.3.奖励以工程施工质量为具体考核条件,但应与项目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挂钩。既要讲质量,但也要考虑进度。一般情况下如当月计划完成75%90%,无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时,减半奖励;当月计划完成90%以上,无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的单位,全额奖励。特殊情况要实事求是地对待,但应以质量、安全为前提。4、质量奖励4.1.对集体的奖励4.1.1.承担开挖,砼工程施工的作业队,按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定质量。凡当月单元工程合格率达100%,一次验收合格率95%,优良品率达到85%以上的作业队,按其承担
3、工程量的多少分别给予500、1000、1500元的奖励。如月内有未完单元工程时,以有无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及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4.1.2.对风、水、电供应及排水工程的施工,以满足前方生产要求为奖励条件;若满足要求,视当月完成计划的情况奖励200500元。4.1.3.对水平、垂直运输的单位以能否满足生产条件,未发生机械故障或不影响质量要求为考核条件。若满足要求,则该月奖励5001000元。4.1.4.对修理等支持性服务的作业单位,以满足生产、质量要求、为考核条件。若满足则奖励200500元。4.2 对个人的奖励4.2.1.对质量管理、质检人员的奖励以承担质量责任、从事质检、质控工作量大小和对提
4、高质量管理的贡献大小作为奖励条件。4.2.2.对改进施工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且对改进施工方法,提高质量水平有突出贡献者,经考核核实后进行奖励。4.2.3.对在项目中积极采用并推广国内同期同行业先进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个人,经考核确实有效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工程质量的一经考核属实均应奖励,奖励标准为4.2.5条款的25倍。4.2.4.对施工准备过程中若能及时发现和识别图纸技术资料中等较大的失误和错误之处的,并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一经考核属实均应进行奖励。4.2.5.对个人的奖励50200元/月。5、质量处罚根据有奖有罚,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出现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质量问题的直接
5、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并取消相应月份的质量奖励。影响较大且后果较严重的按工程局及分局质量管理有关办法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5.1.出现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一次,停发责任单位及责任者24个季度的质量奖,并且对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的罚款。并且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有关领导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5.2.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停发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12季度的质量奖,并且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有关领导处以100元以上罚款。5.3.对出现较大或在某一时段经常出现类似的质量缺
6、陷的单位和有关领导,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和质量责任追溯的原则。对单位罚款5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对纠正措施和整改措施不认真执行的,从严处罚。5.4.过程处罚5.4.1.砼浇筑中有关事项的处罚仓内出现滚浇,罚款50元/次;防护不当造成生水流入浇筑仓内且排水不及时的单位,罚款50元/次;由于施工方法不当,被警告一次的单位罚款50元/次;由于防护不当或施工方法不当被停仓的单位罚款200元/次;较大仓位或重要仓位浇筑前技术交底措施未落实的单位罚款100元/仓,出现冷仓等加倍处罚;浇筑仓位出现麻面,麻面面积累计超过0.5%的单位罚款50100元/仓;蜂窝、狗洞单个面积小于0.1m2
7、的单位罚款100元/处;蜂窝、狗洞单个面积大于0.1m2的单位罚款100500元/处;浇筑仓位错台大于1cm时的单位罚款5001000元/处;模板维护不力造成较严重跑模(超过3cm)的单位罚款5002000元/处;不合格料已被入仓的单位罚款50元/次;砼在养护期养护不力的(砼面干燥超过半小时)单位罚款100元/次;管路、埋件保护不当的单位罚款50元/次;外露拉筋头未按照规定要求切除或切除方式不合理而影响到外观质量,对单位罚款50元/个。以上问题对责任人的罚款为50100元/人,如单个类似或相同问题在同一个作业队连续多次出现时加倍处罚。5.4.2.对挂帘未及时处理和重要部位的缺楞掉角,对单位处以
8、50元/单元的罚款,对质量责任人处以30元/单元的罚款。5.4.3.对主筋外露或部份箍筋、副筋外露现象,对单位罚款100元/单元,对施工质量责任人罚款50元/单元。5.4.4.层面渗水的单元工程,对单位视情况严重程度罚款3005000元/单元,对施工质量责任人罚款100元/单元。5.4.5.由于施工原因或养护不及时出现的跨层或长度超过50cm的裂缝,对单位处以罚款3005000元/单元,对施工质量责任人处以罚款100元单元。 砼缺陷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若处理不彻底或拒绝处理的,将从重处罚,经营部门不予结算。5.4.6 .连续三次终检不合格(以项目部的质检验收为终检)对单位每次罚款100元,
9、超过三次罚款200元次,并对单位领导罚款50100元。 对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90%的单位在相应施工月处以罚款100元/月,连续两月或两月以上出现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90%的单位处以罚款500元/月。(一次验收合格以监理验收通过为准,以质检部门统计为依据)。5.4.7.对砼拌和,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本办法严肃处理。5.4.7.1.造成不合格料未经处理入仓的,对单位处以300元次,单位质量责任人处以罚款100元/次;对人为因素造成的,则加倍严肃处理。5.4.7.2.不严格按配合比配料,不执行质检,质控人员意见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200元/次。5.4.7.3.因拌和料不合格而造成废品事故的,
10、对单位处以罚款200元/次,对个人处以罚款50元/次,对单位质量责任人罚款50元/次。5.4.7.4.因拌和物生产不稳定而造成冷仓现象的,对单位和责任人处以200元/次和50元/次的罚款。(当月内若二次以上(含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停发当月质量奖,并对该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质量责任人罚款100元。)5.5.质检部门有权对影响质量的各个生产环节要素或已发生的质量缺陷、事故进行检查和展开调查。如责任人拒绝或不配合,将给予50元/次的罚款,并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调查中改动原始记录、伪造资料的责任人要给予50100元/次的处罚,必要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5.6.不及时填报质量检查验收资料或
11、检查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经调查属实的,质检部门有权不予进行终检验收,并责令其重新填写检查验收资料。并扣发当月质量奖,对责任人处予50100元/次的罚款。5.7.施工中若发现与原设计有较大出入的意外情况,施工队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口头和将书面资料上报工程技术、质检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尽量给下道工序创造有利条件。对拖延时间给下道工序施工延误时间的,要对当班的负责人处罚50100元/次,对及时上报人员要给予50100元/次的奖励。5.8.购进不合格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对原材料的合格证及质量检查验收单等资料提供不全或无法提供的,对当事人将给予50100元/次
12、的罚款;对材料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的行政及法律责任。5.9.测量、试验人员检测到中间产品不合格应及时上报质检部门、工程部,及时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对未及时上报而造成隐患或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视造成损失大小,影响的程度罚款50200元。5.10.对潜在或已经存在不合格事实的整改措施实施不力,罚款50200元,对限期整改而没有落实整改的单位将加倍处罚。5.11.为确保工程质量,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加强对特殊过程进行连续监控,并填写连续监控记录(按有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执行),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按5.7有关规定罚款。5.12.对违反施工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13、的单位和个人,停发当月质量奖,并对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并通知经营部门暂停对其结算,且原材料费和返工费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对整改要求搪塞应付,在限期内未做出实质性进展的单位罚款100500元,责任人50元/人。5.13.对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限期纠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及其2000元以上罚款。特别是对后续不易或不能经济检验的特殊过程更要从严要求。5.14.对外包工程应从严控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施工,一经发现未按有关施工标准执行,则责令其改正并视造成的后果,对单位罚款20050000元,责任人50100元/次。
14、5.15.施工技术、质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弄虚作假,伪造记录,互相推诿,一经发现并核实后罚款50100元/人。5.16.作业单位应及时校核项目部测量人员的作业点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测量队采取措施及时改正;由于测量和施工原因已造成损失的部位,根据其造成的损失和造成的影响大小,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作业单位和测量队分别处以1000以上和100以上的罚款。5.17.在项目部技术支持保证的情况下,作业单位不得以质量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影响施工进度,拖延工期,如出现该类情况经查实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出现超标洪水、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因数除外)。5.18.对测量交
15、点、技术交底、质检验收等工作,作业单位必须有主管人员参加,积极配合,否则项目部有权拒绝对其进行交点、验收。6、以上罚款,由质检部门签发罚款通知单,送单位/个人、计经/财务和存档各一份,罚款纳入质量奖励基金。7、单位罚款由经营部在当月结算中扣除,个人罚款由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为保证奖励惩罚制度和质量意识的落实和提高,二级单位的工程量结算,应当在质检合格签认考核后,方可进行。8、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及项目部相关管理规定和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执行。9、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10、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