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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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依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自愿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在承办项目的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并取得志愿者资格,经组织安排参加岗位服务的个人称为项目志愿者。自愿通过基层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成为上级志愿者协会的成员,长期坚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称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参与具体志愿服务项目时也应按项目要求进行登记。第二章 登记及注册第三条 基本条件

2、(一)具有奉献精神;(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四)未成年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注册志愿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愿意长期参加志愿服务;(二)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 20 小时。 第四条 登记、注册机构(一)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二)各级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省部属企业的志愿服务组织经同级协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乡(镇、街道)的志愿服务组织,经上级志愿者协

3、会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三)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及社会的 NGO 组织,经所在地县级志愿者协会同意可以成为登记、注册单位,开展志愿者登记及注册工作。第五条 登记及注册程序(一)登记程序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志愿服务项目,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承办该项目的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志愿者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 1),经审核合格的发放项目志愿服务凭证,参加相关志愿服务。(二)注册程序1、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一个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该组织提出申

4、请,填写“江苏省注册志愿者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2、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3、注册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4、审核合格后由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向申请人发放“江苏省注册志愿者证”、“江苏志愿者”胸章(证、章由江苏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式样,参见附件 3)。志愿服务组织应在注册志愿者证上标注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第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和注册工作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七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志愿者

5、,由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其志愿者身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由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上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一年内无法完成志愿服务时数的注册志愿者,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依情况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批准,可保留其注册志愿者身份。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八)

6、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

7、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治安防范、心理咨询、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明确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第十五条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由活动举办者与有关志愿服务组织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承担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可以通过组织招募或者社会公开招募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实际情况

8、,确定社区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招募志愿者。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社区内的志愿服务对象签订长期志愿服务协议,安排志愿者提供长期服务。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志愿者协会、协会授权的注册审批机构及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一)省志愿者协会负责全省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二)市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推动本地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三)县级志愿者协会应积极发展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9、、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推动志愿者注册工作和志愿务活动的开展。(四)基层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理念培训、管理考核等制度。第十八条 各级志愿者协会和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应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为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努力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第十九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使用统一的标识,江苏志愿者主标识采用原中国青年志愿者的主标识(参考式样见附件 4)。志愿者应佩带统一胸章。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在重

10、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一般应由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签署意见,并由志愿服务组织予以确定后,为项目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为注册志愿者在注册志愿者证上予以标注。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服务证明由省志愿者协会提供规范格式(参考式样见附件 5)。第二十二条 各级志愿者协会和志愿服务组织都应依据江苏省志愿

11、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志愿者的权益。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进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第二十四条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服务。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第二十六条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

12、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 注册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第二十八条 项目志愿者依据业绩可以参加其志愿服务项目的专项评选表彰活动。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总时数累计达 400 小时的志愿者,可以凭志愿服务证明或注册志愿者证向所属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已累计的时间应予以标注。志愿服务荣誉卡,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印制(参加附件 6)。第三十条 各级注册审批机构应建立注册志愿者的星级认证制度,各级志愿者协会应建立奖章授予制度,依据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予以认证。第三十一条 星级认证制

13、度注册审批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30 小时的,认定其为“一星志愿者”;(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60 小时的,认定其为“二星志愿者”;(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的,认定其为“三星志愿者”;(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200 小时的,认定其为“四星志愿者”;(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300 小时的,认定其为“五星志愿者”;(六)注册审批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已累计的时间应予以标注;第三十二条 奖章授予制度各级志愿者

14、协会根据“五星志愿者”认证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200 小时的,由县级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县级授予的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300 小时的,由市级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市级授予的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800 小时的,由省级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 6 个月的,经组织认定可直接授予市级奖章;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 1 年以上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省级奖章。第三十三条 各级志愿者协会主要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在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做注册志愿者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江苏省志愿者协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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