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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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冀财综201014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04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

2、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 收第六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二)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居民家庭生活需要分散取水的;(三)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四)取用再生水、咸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第七条 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的取水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

3、费。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第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备案。第十一条 所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最大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或发电量)有关的资料。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河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的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

5、汇缴专户。河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式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三章 缴 库第十五条 各市、县(含直管县和非直管县,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65%的分配比例上缴省级财政,其余35%部分留市、县财政,涉及设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资金分配比例,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确定。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

6、,于每月28日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收入按前款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解缴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专户和市、县级国库。第十七条 各市、县汇缴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专户的水资源费收入,省财政在确保原省级水资源费留成的前提下,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收入于每月月底前缴入省级国库;上缴中央部分的基金收入,于每季末前上解中央国库。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缴入同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省非税收入管理局上缴中央部分的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

7、39项“南水北调基金收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

8、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

9、31项“水资源费支出”。第五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0、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水利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附件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单位:元/立方米项目设区市城市县级城市以以下备注1、直取地表水0.40.22、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0.40.2取用地下水0.60.43、自备井水1.30.84、地热水1.30.75、矿泉水1.30.76、矿井疏干水0.60.3此为回用水标准,未回用水按自备井水标准执行。7、地温空调0.60.3 注:1、表列水资源费标准不含农业用水和环境用水 2、设区市高级及以上所属企业取水均按“设区市城市”标准执行。 3、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标准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5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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