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人发[]18号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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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 泽 县 人 事 局洪 泽 县 财 政 局洪 泽 县 教 育 局洪人发200918号 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批复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绩效工资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1、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执行。2、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现基本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类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3、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工

2、作年限达到“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规定年限时,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岗位津贴标准。工作年限含未计算工龄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习时间(学龄)。4、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自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变动次月起,执行新任职称(职务、技术等级)的岗位津贴标准。5、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后,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6、义务教育学校校医等辅系列专技岗位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主系列专技岗位同条件人员标准执行。7、义务教育学校新招录或调任的工作人员

3、,按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新录用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只发放生活补贴;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工作人员按其岗位工资所对应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标准执行;按照学历享受助理级岗位工资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助理级标准执行。8、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如本人实际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低于本人学历定级标准所对应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可按其学历定级标准所对应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标准执行。9、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部门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确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学校在县教育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

4、基础上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二、义务教育学校病假人员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10、对长期病假人员(癌症、精神病人除外),参照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精神,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暂按以下规定发放:(1)生活补贴全额发放。(2)岗位津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3)奖励性

5、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对长期病假人员津补贴发放有新的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三、义务教育学校受处理人员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11、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自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岗位津贴。停发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发放。12、目前正在被立案或被停职审查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在被审查期间暂不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因受处分未参加工资套改领取生活费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不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上述人员现行各项待遇不变,待审查结论确定或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确定

6、其待遇。四、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有关问题处理办法13、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生活性补贴按“洪泽县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月标准表”发放,此次不再设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14、离休人员按其现执行离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称或职务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凡离休后享受提高职级待遇的,执行离休费对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生活补贴标准。15、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原发放的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参观休养费、烤火费和增发12个月离休费(计发基数调整为基本离休费国标部分加600元)予以保留;退休人员交通费(12元/月)、烤火费予以保留。16、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按领

7、取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和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标准按“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执行。实施绩效工资之后退休的人员,自领取退休费之月起执行退休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17、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并已按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的30年以上工龄的义务教育学校老科员,规范后可按“老人老办法”继续执行八级职员的生活补贴标准。1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义务教育学校人员,其生活补贴按同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工龄28年以下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70发放。19、1995年12月30日前退休,未有技术等级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人,工龄满30年的按高级工

8、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按中级工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工龄19年以下的按初级工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发放。20、1993年工改前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保留的原各项津贴补贴合计每人每月86元和1985年工改前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保留的原各项津贴补贴合计每人每月108元(含86元),予以保留,此次规范后统一归并到基本退休费(国标)。21、义务教育学校退职保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工龄10年以下人员生活补贴为620元,工龄10年以上人员生活补贴为640元。五、其它有关问题处理办法22、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部分少数民族职工享受的回民补贴可以继续执行。23、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财政、教育局解释。附表:1、洪泽县2009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 2、洪泽县2009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洪泽县人事局 洪泽县财政局 洪泽县教育局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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