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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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戴岳明2008年6月21日,依法科学用地 确保可持续发展,新区土地资源概况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概述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理天人合一、和谐共生,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1992年11月成立,规划面积为5.45平方公里。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增加无锡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为8平方公里。1995年为了加大开发区建设力度,无锡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无锡新区,下辖2个镇(旺庄、硕放镇),辖区面积82.3平方公里;,2006年,将原滨湖区华庄部分划归新区,至此新区的辖区面积达到220平方公里。现辖有旺庄街道、硕放街道、江溪街道、新安街道、

2、梅村镇、鸿山镇。本地户籍人口30.82万人,外来暂住人口48.57万人。,2002年,为了适应开发区建设需要,将南站、坊前、梅村三个乡镇划归新区;2005年,无锡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又一次区划调整,将鸿山镇划归新区;,新区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面积伴随着GDP快速增长,0,100,200,300,400,500,600,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GDP,建设用地,亿元,公顷,新区土地资源状况,96年以来新区土地利用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无锡市新区经济

3、的迅猛发展,导致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急速上升,建设用地比重提高至49.24%,占用了相当数量的农用地,随着近年来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未利用地面积减少趋势趋于平缓;同时,导致了农用地比重一定程度的下降。,新区土地资源状况,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新区土地总面积220平方公里。人均土地面积仅为0.42亩,仅相当于全国人均土地面积的3%,世界平均水平的1%。人多地少,后备资源匮乏的土地资源压力十分紧迫。,新区土地资源概况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概述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理天人合一、和谐共生,一、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我国国土资源管

4、理体制1986年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业务领导,业务领导,管理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业务领导,管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一、国土资源管理机构,1993年 土地管理局开发区分局,1995年 新区国土规划局,1998年 新区国土房产管理局,2005年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新区国土分局的发展历程,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保护资源 严格规范保障发展 持续有力维护权益 切实有效服务社会 全面优质,二、国土资源

5、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文件,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二)监督检查辖区各镇(街道)地矿源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组织实施辖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二、国土资源管

6、理部门职责,(五)依法管理辖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关工作;承担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指导镇(街道)、村用地管理工作,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六)监督管理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七)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八)安排并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

7、各级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九)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辖区内测绘机构的资格审查(核)工作。(十)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新区土地资源概况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概述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理天人合一、和谐共生,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

8、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一、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一、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地方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一、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的责任(1)科学合理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确定本乡镇的耕地保护目标。(2)定期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3)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基本农田建

10、设规划,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种条件。(4)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一、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村民委员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1)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2)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3)依法维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4)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5)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6)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

11、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一、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小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宪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法律表现形式:国家土地所有权:

12、城市市区的土地及部分农村土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集体成员应为长期生活于该集体内的农村户口的村民。,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土地利用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土地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一定的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

13、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取得,开发取得,承包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依法确定,入股、联营取得,合法转移取得,承包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宅基地、非农经营用地和非农公益用地。不同的用途取得方式不同:农用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非农经营用地投资;非农公益用地拨付。其中,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力内容受到限制,其对土地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几乎不拥有收益权和处分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条件,土地法第43条规定:除农民集体办乡(镇)村企业和农民建住宅使用本农村集体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14、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只能使用国有土地,即不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三、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当前,有专家学者提出:土地政策调控体系可以概括为“四维一体”。“四维”是指土地“规划、计划、审批、执法”,“一体”是指“土地政策”。,三、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未通过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报批。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用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三、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

1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分配的原则:一是有保有压;二是区别对待;三是综合分析;四是占补平衡。,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土地供应,针对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加速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各地区提高投资效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目标实现的要求。,根据各地投资水平、资源状况、实际建设占用土地情况、历年计划实施情况、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内生产总值等,适当参照各地规划

16、实施和违法占地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三、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使用1、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没有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2、不得混用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计划和独立选址计划,分开使用。,四、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农用地转用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分为国有农用地转用和集体所有农用地转用两种类型。,四、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

17、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收土地。,四、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征收地块,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人口、土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拟征地村组进行征地预公告,告知拟征地用地、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

18、径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属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在公告期间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通常情况下,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一并办理。拟用地块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

19、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只需办理征收土地审批;只占有国有未利用地的,直接办理供地审批。,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五、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六、征地补偿及安置,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区土地资源概况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概述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理天人合一、和谐共生,一、土地违法行为

20、的种类,非法转让土地类非法占地类破坏耕地类非法批地类其它类型,1、非法转让土地类,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地类,1、未经批准或者采用各种欺骗

21、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8、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10、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3、破坏耕地类,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

22、种植条件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6、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非法批地类,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3、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农田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4、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

23、分审批的;5、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6、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7、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8、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9、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4、非法批地类,10、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11、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2、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3、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14、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24、权的;15、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16、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的,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登记等手续的;17、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3、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25、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纪律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处理,对地方政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理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26、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处理,对非法批地的处理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27、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处理,对违法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处理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

28、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处理,对违法土地登记规定的处理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

29、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处理,对用地人非法行为的处理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30、处分。,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处理,对违反征地补偿规定的处理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三、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理,关于土地犯罪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3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新区土地资源概况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概述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理天人合一、和谐共生,天人合一、和谐共生,太极图浓缩了阴阳的全部哲理。阴阳合抱:阴阳不是孤立的、分割的,而是互相联系着的。阴阳消长:阴阳不停地进行着消长转化,阳极必阴,阴极必阳,阴极一阳生,阳长阴消,阳极一阴生,阴长阳消。阴阳互根:阴中含阳,阳中含阴,阴阳互根。阴阳平衡:阴阳之间存在着相对的、动态的平衡。太极图阴阳之间不用直线划分,而用“S”线,意在表面阴阳的平衡是动态的、相对的平衡,而非静止的、绝对的平衡。,阴极一阳生,阳极,阳极一阴生,阴极,至阳,至阴,阳长阴消,阴长阳消,卯,子后则气生,午后则气降,午,子,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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