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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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以下简称代收付业务)的处理,明确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建设、运行和维护江西境内集中代收付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代收付系统)并直接经营代收付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委托经营机构代理代收付业务的收付费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收、付款人。单位及个人办理代收付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

2、入网单位委托经营机构通过代收付系统向银行提交办理的批量代收业务和批量代付业务。批量代收业务是指入网单位委托经营机构向付款人银行账户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如收取电费、水费、通讯费等。其特点是某一收款人可以同时向多个且开户银行不同的付款人账户扣收款项,并将所扣收的款项划入收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批量代付业务是指入网单位委托经营机构向收款人账户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如发放工资、支付保险金等。其特点是某一付款人从任意一个银行账户可以同时向多个且开户银行不同的收款人账户支付款项。第四条 代收付系统接收入网单位发出的代收付业务指令后,应提交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处理,并由其完成资金清算。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

3、织向多个付款人批量扣收款项或向多个收款人批量支付款项,均可通过代收付业务办理。第六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的有关各方应签订协议以明晰权责,具体包括: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代理收付款协议以及委托扣款协议。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应使用统一规定的文本(见附件),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统一规定的文本为基础增加条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 已开办个人金融业务且与支付系统实现直联的银行机构均应与经营机构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入网单位应与经营机构签订代理收付款协议;同意采用代收业务方式支付费用款项的付款人应与经营机构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填写付款人信息登记表;付款人解除委托扣款协议,应向经营机构办理授权终止手续;付款人变更委托

4、扣款协议信息应先向经营机构办理授权终止手续,再重新签订授权付款委托扣款协议。第八条 经入网单位同意,经营机构可以委托入网单位与付款人签订委托扣款协议。接受经营机构委托的入网单位,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及时向经营机构传递付款人签署委托扣款协议和付款人信息登记表的相关信息。第九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核验代收付业务协议号(以下简称协议号)。代收付业务协议号的核验方式为集中核验,即由经营机构在接收入网单位的收付款指令时进行核验,各银行收到经营机构转发的收付款指令时不再对代收付业务协议号进行核验。代收付业务协议号数据库(以下简称协议号库)由经营机构统一建立和维护。第十条 中国

5、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向入网单位提交代收付业务电子明细清单(以下简称电子清单),电子清单由经营机构按照电子签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密、签名后,传送至入网单位。入网单位应允许使用电子清单作为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办理代收付业务而发生资金变动时的记账依据。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入网单位可以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文件两种方式与经营机构交换业务信息。第十三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的银行必须采取直联模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第十四条 收款银行在收到经营机构转发的代收业务信息后,应于当日(T日)向付款银行发起定期借记业务包,付款银行收到定期借记业务包后最迟在下一个工作

6、日(T+1日)内向收款银行返回业务回执包,收款银行收到后应于当日转发给经营机构。付款银行在收到经营机构转发的代付业务信息后,应于当日(T日)向收款银行发起定期贷记业务包,收款银行收到定期贷记业务包后应及时对收款人账户作入账处理,对无法入账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T+1日)的中午12:00以前办理退汇业务,付款银行应在退汇规定到期日的当日(T+1日)将代付业务处理结果返回给经营机构。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返回的业务处理结果后,应立即生成相关信息文件并及时返回给入网单位。第十六条 代收付系统运行时间与小额支付系统保持一致。如确有需要,经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批准后,经营机构可以对代收付系

7、统实施停运。第十七条 签署委托扣款协议的付款人应向经营机构交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签署委托扣款协议的个人付款人向经营机构交验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付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付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同时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个人付款人在委托扣款协议上的签章为付款人本人签名,委托他人代办的应为代办人本人签名。付款人留存入网单位的身份信息应与留存银行的身份信息一致。第十八条 签署委托扣款协议的单位付款人向经营机构交验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为以下证明文件之一,在委托扣款协议上的签章应为单位行政公章加法人代表章或法人代表签字。一、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营业执照;四、其他有权国家机

8、关签发的能够证明单位付款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第三章 协议号库管理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对代收付业务协议号库进行维护,包括协议号的新增、修改和删除。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必须为每个付款人编制一个协议号,协议号不得重复。协议号的构成为:入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种类编码付款人开户银行支付系统行号+付款人银行账号(或卡号)。业务种类编码由经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依据生效的委托扣款协议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或撤销代收业务协议号;依据生效的代理收付款协议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代付业务协议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依据付款人签署的委托扣款协议中的授权付款及授权终止内容,及时对协议号库进行删除和

9、变更处理并告知入网单位作相应变更。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收到代收付业务信息应确保其不被篡改,因代收付业务信息被篡改造成银行、入网单位及收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经营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收付款人以及入网单位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因编制协议号错误,造成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经营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银行收到代收付业务信息应确保其不被篡改,因代收付业务信息被篡改,造成入网单位及收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银行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入网单位对发送至经营机构的代收付信息的

10、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入网单位数据错误造成银行和收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入网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银行、经营机构以及入网单位有义务共同协商,相互协助、配合解决代收付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和异常问题。第二十九条 因收付款人自身原因造成资金损失或不能正常收付资金的,由收付款人依法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入网单位和收付款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由其双方协商解决,银行及经营机构不应介入。第三十一条 收到代收付业务信息,银行及经营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如因延误处理代收付业务信息给入网单位或收付款人造成损失的,由银行或经营机构依法承担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可以向办

11、理代收付业务的入网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入网单位与经营机构协商确定。经营机构收取的手续费应与代收付业务的收付款银行按照固定金额逐笔分润,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组织经营机构、各银行协商确定。第三十三条 代收付系统联机储存业务数据时间至少为30个系统工作日,业务数据脱机保存时间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执行。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及协议文本应长期保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甲 方:(银行机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 方:(经营机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协商,甲

12、乙双方就合作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二、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集中代收付业务报文必须接收并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拒收或无故拖延处理。甲方收到乙方转发的代收付业务指令,不再对协议号进行核验。三、在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甲、乙双方有义务相互协助配合查找原因,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四、乙方向入网单位收取的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统一规定的标准与甲方分润。五、甲方对集中代收付业务操作的准确性负责,乙方对入网收付费单位的真实性负责。六、如因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致使甲方客户存款账户内款项被错误扣划,乙方应在三日内协调入网单位

13、向甲方客户全额退赔,协调不成的,由乙方先行垫支。七、如因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而向甲方客户存款账户内错误划入款项,甲方应配合乙方和入网单位向甲方客户追回款项。八、本协议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集中代收付系统、协议号、入网单位等专属词汇的含义与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的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其的定义完全一致。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解或向人民

14、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日期: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日期:附件2:代理收付款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 址: 乙 方: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1、按照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章制度,分人分岗设置集中代收付业务各级操作人员,经办、授权人员不得兼岗。甲方集中代收付业务操作人员如果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调整,因甲方技术、内部管理或人员操作失误而

15、造成的资金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所提供的密钥密押进行妥善保管,如发现密钥密押泄露、损坏、丢失或其他导致交易安全失控的行为,均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早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协助甲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追回损失。对于故意泄露或篡改密钥,造成双方或国家资金损失,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甲方的各级操作人员在进行集中代收付业务处理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及审批,各级人员登录密码应绝对保密,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用户登录密码泄露,造成甲方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应协助甲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追回损失。4、甲方同意向乙方

16、交纳集中代收付业务手续费,由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标准和方式汇划相关款项到乙方账户。5、甲方负责设立专职岗位处理集中代收付业务中涉及乙方职能的业务处理和投诉工作。6、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收到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文本,并已经充分了解了内容。第二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开通手续。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系统接入技术接口,交易数据传输采用专线/internet方式操作,在双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提供24小时服务,具体业务处理流程按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4、如因上级主

17、管部门指示、其他商业银行系统升级等原因需暂停业务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当日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权对集中代收付系统版本进行升级及更新,乙方负责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新的客户端版本和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乙方处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过程中,将经通讯链路传输所收到的交易指令视为合法、有效及准确的交易,并以此发起代收付交易,承担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的各类风险、责任和损失,但属于不可抗力的除外。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依法承担保密义务。7、乙方按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进行业务处理,因乙方技术、内部管理或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收付款项错误或甲方账户资金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8、若甲方发现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收付款金额与集中

18、代收付业务处理数据不符时,乙方应于甲方告知日当天立即进行协调处理。9、乙方不介入甲方与收付款人之间的交易纠纷,乙方按收到甲方的收付款指令进行业务处理,一切由于甲方营运方式、管理或服务等引发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收付款人自行协商解决。10、乙方负责设立专职岗位处理代收付业务过程中涉及甲方职能的业务处理和投诉查询工作。第三条 关于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定义及服务范围1、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接入江西集中代收付系统向银行提交办理的批量代收业务和批量代付业务。批量代收业务是指入网单位通过乙方接入江西集中代收付系统向付款人银行存款账户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如收取电费、水费、通讯费等。其特点是收款人可以同时向多

19、个且开户银行不同的付款人账户扣收款项,并将所扣收的款项同步划入收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批量代付业务是指入网单位通过乙方接入江西集中代收付系统向收款人银行存款账户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如发放工资、支付保险金等。其特点是单个付款人从任意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可以同时向多个且开户银行不同的收款人账户支付款项。2、甲方向多个付款人批量扣收款项或向多个收款人批量支付款项,均可委托乙方通过集中代收付方式办理。3、集中代收付系统提供代收付业务接收、转发、报文格式转换、协议检查及设置参数等功能。第四条 集中代收付业务的交易方式1、甲方按规定接入集中代收付系统,交易数据采用专线/internet进行传输,并以此作为提

20、起收付款交易的合法申请。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集中代收付业务中采取加密加押等安全交易方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2、代收业务甲方按乙方设定的业务流程、权限设置及密钥管理等要求,发起代收交易指令,乙方即按此代收交易指令向各付款人银行存款账户发起扣款交易,并将所扣收的款项实时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乙方负责将付款成功清单、不成功清单及不成功原因反馈给甲方。3、代付业务甲方按乙方设定的业务流程、权限设置及密钥管理等要求,发送代付交易指令给乙方。乙方收到后即向甲方开户银行提交相应的代付交易指令,从甲方银行存款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收款人银行存款账户。乙方负责将付款成功清单、不成功清单及不成功原因

21、反馈给甲方。4、对于业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的交易发起、资金清算、对账、差错处理、应急处理、手工调账、协议库管理等业务程序,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执行。第五条 手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1、甲方在使用江西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后,应向乙方交纳相应的代理手续费。对按甲方收付款交易数据信息成功收付款的集中代收付业务,乙方按成功收付款笔数以 元/笔的标准向甲方收取集中代收付业务手续费。2、甲、乙双方按月结算费用,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将上月的各项代收付款金额、代收付笔数、应支付手续费等详细清单列表交甲方核对,甲方核对无误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

22、,由甲方每月汇划手续费到乙方账户。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代理手续费结算清单存有异议,应及时进行对等协商、核对。核对一致后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结算上月手续费。3、甲乙双方通过网络专线/internet传递业务信息,乙方负责乙方到各商业银行的通道费用,甲方负责由乙方到甲方的主通道费用,各端软硬件设备投入自行负责。4、在本协议正式履行前,双方应做好软、硬件设备准备、接口开发、人员培训、投产测试及入网登记等所有上线前的准备工作,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前本协议不履行,直至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自正式投产开始,本协议正式履行。第六条保密条款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组织

23、或个人提供本协议涉及委托业务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客户信息),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违约和赔偿责任条款1、协议各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在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过程中,因乙方的过错或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的过错或违约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八条法律适用条款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请求调解或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24、免责条款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非本协议任何一方责任所导致的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而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属于免责范畴。第十一条 有效期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2、协议期满后如果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3、任何一方如要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3个月后终止。在协议正式终止之前,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二条 其他1、一方发出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通知、文件、函件等均应采用书面方式,经专人递送、传真、挂号信件或快递服务送达至本协议记载的对方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如通讯资料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后

25、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外一方按原通讯资料发送通知等的,仍视为已经送达。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存两份。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日期: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日期:附件3: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委托扣款协议甲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乙方:经营机构经协商,甲乙双方就集中代收付业务委托扣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约定的扣款日期(具体以收费单位公布的扣款日期为准)发出指令从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详见付款人信息登记表)

26、中扣划款项,用于向入网收费单位支付费用。二、甲方在约定的扣款日期应在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内备足应扣划的款项,甲方因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不敷支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三、甲方银行存款账户如被错误扣划,乙方有义务查明原因并告知甲方。如系乙方原因造成错误扣划的,由乙方负责协调入网收费单位退赔,三日内协调不成的,由乙方先行向甲方赔偿;如系入网收费单位的原因造成错误扣划,由甲方与收费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四、付款人信息登记表为本协议之附件,甲方应如实填写并在付款人信息登记表所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登记信息有误或所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乙方办理变更手续,未能支付相关费

27、用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五、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的有关集中代收付业务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单位行政公章:个人签名:年月日乙方(业务公章)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附表:付款人信息登记表甲方(付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付款人身份证或单位代码委托类型授权付款 授权终止 (在中画)联系电话(手机)邮政编码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收费单位名称缴费项目缴费代码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填表说明1、本表有由甲方(付款人)填写。2、甲方需要修改资料时,应先授权终止原委托扣款协议,再重新进行授权付款。3、当委托类型为授权终止时,付款人账号必须与付款授权时登记的付款人账号一致。4、缴费代码为收费单位为便于识别而为付款人编制的一组数字或字母代码,甲方可洽收费单位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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