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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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的科技成果按知识产权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况:1、知识产权属于学院。凡学院或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或主要使用学院科研资源(设备、材料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2、知识产权属于个人。凡没有得到学院或政府资助,基本上不使用学院科研资源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本办法中“学院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指以下几种活动:1、科技成果所有权转

2、让。指将学院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学院取得转让收入。2、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如专利许可实施等)。指将学院的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学院取得转让收入。3、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指将科技成果作价后投入到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学院取得公司的部分产权(表现为有限公司中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公司中一定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本办法不涉及学院自主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第四条 科技成果产生后,首先要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保护。对可以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要积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或维护的有关费用可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对确有市场价值、可能得到迅速转化的科技成果,

3、学院将提供申请专利的有关费用。对科技成果中的非专利性的技术秘密,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程序:1、对确有市场价值的应用性科技成果进行必要的包装和宣传,包括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通过高交会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发布等。2、 经主管部门同意,课题组可积极与接受成果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进行前期谈判,探讨转化的可行性。3、 科技处与课题组负责人共同参加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事宜的谈判,制定转让或投资的初步方案。4、初步方案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或学院指定院内其他法人)与成果接受方或其他投资方签署合同。5、由课题组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属于我方

4、的责任,保障技术转让或技术投资的顺利实施,同时按合同保障学院的利益。第六条 科技成果产权或使用权的转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在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签署且转让收入到位后,学院将从转让收入中提取20%30%奖励该课题组。奖励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科技处依据成果形成及转化过程中课题组所起的作用以及学院对该成果的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若转让收入分期到位,奖励亦分期按比例提取。第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另一重要形式。在由学院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而形成的产权中,学院将提取20%40%的产权奖励该课题组。奖励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科技处依据成果形成及转化过程中课题组所起的作用以及学院对该

5、成果的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给予课题组的奖励性产权,可在公司注册时直接登记。因某种原因没有直接登记的,可在以后注册变更时予以登记。第八条 从科技成果转让收入中提取的奖金或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产权中提取的奖励产权,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课题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课题组负责人本人的奖金或奖励产权一般不低于可分配部分的50%。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起了较大作用的非课题组人员,科研处在确定课题组奖励比例时,将提出建议,另外提取一定比例(最高为10%)予以奖励。第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让收入中扣除各种奖励后,成果所在部门可提取30%作为科研基金。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情况下,属于学院

6、的产权(扣除奖励部分)将由学院或学院指定的法人持有。这些产权形成实际效益后,其中的30%由成果所在部门提取,作为科研基金。部门的科研基金可以用来建设实验室、为科研项目配套,进行学术交流与学术考察,也可作为外聘科研人员的经费,或作为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等。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余收益(扣除各种奖励或单位提成部分后)归学院,全部用来建立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补充学院计划内科研经费的不足。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课题组人员和课题组所在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应努力维护学院利益,严禁谋取规定以外的个人或部门利益。对将学院的科技成果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转化,或在实施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学院利益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处有权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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