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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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火工品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出库、退库、销毁,强化火工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生产建设安全使用火工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的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办法、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二)适用范围物资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火工品管理所涉及的各部门。(三)权责单位1中心危化品管理部负责本细则相关内容的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中心综合部协办。2中心主任负责本细则的核准、颁布及废止。二、管理规定(一)工作职责第一条 全中

2、心火工品供应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具体运行程序详见附件一(火工品供应与管理业务流程。第二条 中心危化品管理部是中心唯一负责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危化品管理部要设专人具体负责全中心火工品供应管理全过程作业的组织实施,并主要负责火工品计划、采购及火工品仓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各站库主要负责火工品的验收、入库、仓储、出库、退库、销毁申报等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第四条 中心综合部及中心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供应范围第五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中心统一负责神东公司各矿及天隆公司部分矿井所使用的火工品供应。(三)计划管理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的火工品计划在执

3、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由中心各供应站在本月27日前,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以传真形式提报下月火工品月度需求计划。第七条 天隆公司在本月25日前,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以传真形式提报下月月度需求计划?在提报火工品使用计划时,公司各使用单位,及天隆公司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使用的特种火工品,各供应站必须提前十五天上报使用计划。各单位、各站未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民爆物品计划与需求的,或因中心管理人员采购、催货不及时而耽误生产的,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 第八条 天隆公司需要的火工品要一并将公安机关的审批手续提供中心危化品管理部。第九条 中心危化品管理部在接到各单位、各站月度计划后,要及时根据神华民爆器材公

4、司与供应商与各火工品生产厂家签订的火工品购买合同和与当地民爆公司签订的火工品购买合同,以及EAM系统中审批的供应链合同有关规定,制作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审批单(见附件二),并报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准运等审批手续。第十条 在月度计划上报后,各站火工库及各使用单位,需根据火工品需要量及库存情况,提前三日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上报火工品需求量,以便及时组织采购和送货。各单位、各站未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火工品计划与需求的,或因中心管理人员采购、催货不及时而耽误生产的,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 (四)采购管理第十一条 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对“雷管编号、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5、,组织与生产厂家或地方民爆部门签订具体的雷管供应协议,确保供应的数量、质量和及时性。第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是铁壳雷管,所有雷管上必须有13位激光打号编码,卡口三道压痕,采购使用固定颜色标识的专用雷管。包装箱上必须有“神东专用”的明显标识,雷管编号不得有漏码或错码。 (五)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交货时,应提供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及所供雷管的编号清单。 第十四条 火工品到货后,应由火工品保管员按照装箱单的内容及中心与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所签订协议的要求进行认真验收。 第十五条 保管员对火工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雷管编码、颜色标识、卡口压痕进行清点核实,确认无误后

6、,方可填写火工品入库验收台账(见附件三)。台账应详细记录爆炸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时间、每箱编码,并由验收入库人员签字。同时向供应商押运员出具火工品入库验收手续,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六)入库管理第十六条 保管员在入库时,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流程,根据电子信息卡中的“两证信息”,在手持机上扫描入库。第十七条 各供应站要依据各火工库反馈的接收数量及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有关入库信息,及时将所供雷管的编码数据录入中心网站雷管数据库中,做到信息共享,录入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中心危化品管理部负责所有入库雷管数据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天隆公司使用单位在接收新到雷管后,应及时将雷管的

7、编码数据录入物资供应中心信息网火工用品查询系统,并将数据以传真形式上报中心危化品管理部。第十九条 榆家梁站、锦界站两供应站收到民爆公司送到火工品后,必须于次日将单位卡送达危化品管理部指定地点,以便及时回缴运输证和再次审批火工品,推迟送卡造成锁卡和无法开证责任由供应站负责。(七)出库管理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火工品的领用和发放。各供应站火工库及使用火工品的供应站必须将使用单位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证等相关证件和照片备案,只有备案的专职爆破员方可到火工库或在配送车上领用火工品,领用时必须随身携带爆破员电子信息卡及爆破员证。同时,爆破员领用火工品时,必须另行安排火工品押运员。押运员

8、由各矿使用单位派遣。中心各火工库相互调拨时,由调入库保管员(必须持本人押运员证)负责押运。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申请领用火工品时,必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火工品领用审批单(见附件四),经使用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矿分管领导、驻矿安监处审批并同时加盖本单位或本部门公章后,由供应站负责人审核后办理领用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出库手续时,要严格按照火工品领用发放台账(见附件五)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仔细核实,并由领用人和发放人双方在台帐上签字。第二十三条 爆炸物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流程,在手持机中扫描出库。否则造成后果的,由当班保管负全部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民爆物品管理系统领用发放手

9、持机的各站,必须按时上报数据,不按时上报数据造成单位卡锁死,开锁时公安局罚款由站里全部承担,中心一并追究站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 对同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的原则。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各火工品库保管员应在领用雷管或炸药后的第二天上午将前一天的雷管发放编码清单(见附件六)以传真的方式传回所属供应站,由供应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第二十七条 各供应站应于三日内将本站雷管发放信息录入到中心雷管数据库中,且必须至少保留两个月时间。第二十八条 对无手续、手续不全、过期失效的、不导通的雷管、变质的火工品,要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卡、物”相符。手

10、续不全或不符合以上任何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八)运输配送第二十九条 中心所属各站火工库,配送火工品必须使用民爆物品专用车。配送火工品车辆调度由各站根据各矿提报的领用计划合理安排,中心危化品管理部负责总体协调。装卸由有关仓库负责。第三十条 石圪台矿、大柳塔矿、哈拉沟矿在哈拉沟火工品库领用民爆物品时,应于前一日下午将第二天领用计划报哈拉沟供应站,以便哈拉沟供应站合理安排民爆物品配送车辆。第三十一条 寸一矿、寸二矿、布尔台矿在布尔台火工品库领用。补连塔矿、乌兰木伦矿,上湾矿在上湾火工品库领用。上述供应站收到矿上提报的领用计划后,由站根据本矿生产需要合理安排民爆专用配送车。第三十二条 榆家梁矿、锦界矿

11、、柳塔矿、神山矿、昌汉沟矿、唐公沟矿在各矿所属供应站火工库领用民爆物品,由本站根据本矿生产需要自主安排民爆物品配送车。第三十三条 配送时,各火工库及三个中心火工库(哈拉沟、上湾火工库、布尔台火工库)要严格审核配送人员、领用人员、押运人员证件和领用手续。审核无误后合理安排配送车辆,及时配送。第三十四条 运输配送司机在运输配送前,要提前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接到运输配送任务后,要立即行动,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完成任务。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爆物品道路运输规定,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在装卸民爆物品时,按要求停放车辆。第三十五条 运输配送司机要优质服务,严禁刁难用户,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发

12、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要严禁民爆物品运输车跨省界拐道运输民爆物品,禁止民爆物品车辆搭载其他无关人员。第三十六条 运输配送时,搬运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民爆物品的包装箱;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野蛮装卸;不准穿戴铁钉子鞋、应穿防静电服装。第三十七条 车载量及运输要求:1、水胶炸药、乳化炸药、铵梯炸药、导爆索均属于炸药类产品,可以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炸药时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2、非电毫秒雷管、毫秒电雷管属于雷管类产品,可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厢高度的80%。3、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

13、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雷管必须装在防爆铁罐内,按要求拧紧罐口, 第三十八条 补连塔供应站、乌兰木伦站,上湾供应站收到矿上提报的领用计划后,于领用前一日下午与车管处马家塔队联系配送车。第三十九条 榆家梁站、锦界站、乌兰木伦站领用火工品时,由本站根据本矿生产需要自主安排火工品配送车。第四十条 配送时,各火工库及两中心火工库(哈拉沟、上湾火工库)要严格审核配送人员、领用人员、押运人员证件和领用手续。审核无误后合理安排配送车辆,及时配送。第四十一条 运输配送司机在运输配送前,要提前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接到运输配送任务后,要立即行动,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完成任务。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工品道路运输规

14、定,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在装卸火工品时,按要求停放车辆。第四十二条 运输配送司机要优质服务,严禁刁难用户,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要严禁火工品运输车跨省界拐道运输火工品,禁止火工品车辆搭载其他无关人员。第四十三条 运输配送时,搬运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野蛮装卸;不准穿戴铁钉子鞋、应穿防静电服装。第四十四条 车载量及运输要求:1、水胶炸药、乳化炸药、铵梯炸药、导爆索均属于炸药类产品,可以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炸药时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2、非电毫秒

15、雷管、毫秒电雷管属于雷管类产品,可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厢高度的80%。3、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雷管必须装在防爆铁罐内,按要求拧紧罐口,且每罐不得多于200发雷管。4、时速要求:白天运输时速不应超过40km/h,雨雪、夜间或雾天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而且要开灯行驶。两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5、运输路线:(1)哈矿至大柳塔矿,必须走一马路至储煤罐进入大柳塔矿至使用单位。(2)上湾矿、 补连塔矿调用炸药、雷管由乌兰木伦起经霍洛湾至补连塔、上湾矿至使用单位。第四十五条 配送时,押运员

16、要全程押运。其中,火工品押运员职责为: 1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要全程负责监督火工品运输车的装车、行进路线、行车速度。 2监督装载火工品数量、品种无误,监督装车是否符合要求,严禁超限、混装、乱放。 3货物运达使用单位后,车辆要熄火,并负责监督,按装卸规程要求进行卸车。 4禁止闲杂人员在装卸场地。 5要同收货单位办好货物清点、交付、签字等手续。(九)退库及销毁第四十六条 严格退库手续,当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有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退回仓库时,一定要将其品名、数量、规格、编码、生产日期等如实进行登记,认真办理火工品退库单(见附件七),并经生产办、安监处、使用单位负责人、爆破员等相关部门人员审核

17、签字后,由双方签字办理退库手续。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当天未用完的火工品,由火工库实行临时代保管。由使用单位详细填写火工品退库单并经相关部门审批,火工品保管员仔细核对退库单内容与实物相符后,双方在火工品临时代保管台帐(见附件八)上签字,方可储存在库内临设的保管箱内,在下次领用火工品时同时履行登记手续,将临时存放品优先发放。临时代保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否则,必须办理退库。第四十八条 对于因存放时间过长或因某种原因质量没有保证的火工品要进行销毁处理。销毁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由火工品库编制火工品申请销毁报告单(附件九),并通知危化品管理部经所辖区相应公安机关审批

18、并实施销毁。凭公安机关出具火工品销毁证明进行帐务处理。 (十)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 保管员应忠于职守、值班时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保持库区和库房内的清洁、整齐、注意防火。保管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巡回检查,检查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库区内设施和库区有无异常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汇报。 第五十条 保管员要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并在交接班时必须认真填写火工保管交接班台账(见附件十),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对于各火工品库,各站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进库人员须在库外进行相应检查,核对有关证件,相关人员及检查人员入库后应

19、在相应台账上签字。进入库区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枪支等易燃易爆品,带有移动通迅工具的要进行全电路关闭,并在门口处设临时寄存处。进入库房人员必须身穿防静电服装。 第五十二条 中心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已全面具备,中心危化品管理部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流程,办理审批、购买、运输等手续,确保爆炸物品实现安全管理。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按照中心统一的各类表单和台帐办理火工品供应管理的相关业务,各类表单和台帐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完整,不得简写、漏填等。如填写有误,应用红笔画道并签字,不得涂改。 三、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一律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附件一:火工品供应管理业务流程附件二: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审批单附件三:火工品入库验收台账附件四:火工品领用审批单附件五:火工品领用发放台账附件六:雷管发放编码清单附件七:火工品退库单附件八:火工品临时代保管台帐附件九:火工品申请销毁报告单附件十:火工保管交接班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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