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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 总 则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安全施工管理秩序,在企业安全施工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保证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电力工程建设管理特点,特制定本规定。1.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对工程管理、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1.3
2、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1.4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提交公司安全奖惩考核的初步意见,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后,综合计划部和财务部分别负责奖惩金额的核算和执行工作。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2 表彰和奖励2.1 奖励范围公司承担的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中评比出的安全施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受奖面,先进集体不超过30%,先进个人不超过20%。2.2 安全施工先进集体的评比条件2.2.1 基本条件(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电力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3、,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2) 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在公司规定的部门安全职责范围内和承担的安全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安全考核事故。(3) 部门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工作扎实、监督工作到位,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在公司组织的安全抽查、检查中未受到公司的通报批评。(4) 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2.2.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及时、彻底,并能够查找问题根源,制定出预防措施,且措施效果显著,能够控制现场整体安全状态。2.2.3 按时报送安全施工有关信息、总结,及时反馈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2.2.4 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在公司本年度内历次组织
4、的安全抽查、检查中,安全性综合评价排序居前列,受到公司通报表扬。2.2.5 所管辖的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状况符合规定,并能保持稳定,或给公司赢得荣誉。2.2.6 所管辖的工程能够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安全管理有力度、有创新性,并且效果显著。2.3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2.3.1 基本条件(1) 安全生产意识强,在自己的岗位上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2) 个人未发生安全事故,负责的工程项目年度内无安全考核事故发生。(3) 安全管理工作扎实、监督工作到位,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在公司组织的安全抽查、检查中未受到公司的通报批评。(4) 负责的工程
5、建设项目未发生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2.3.2 安全问题整改及时,监督到位,整改后问题不重复发生。2.3.3 按时报送安全施工有关信息、总结,对公司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为公司规范或创新安全管理做出贡献。2.3.4 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在公司本年度内历次组织的安全抽查、检查中,安全性综合评价排序居前列,受到公司通报表扬。2.3.5 所管辖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符合规定,在同期、同类项目中起到示范作用。2.3.6 爱岗敬业,注重安全。在本职岗位上,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工作上有创新,且创新效果显著。2.4 奖励评比与程序2.4.1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
6、年评比一次,于每年1 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比、兑现。2.4.2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部门和个人,由本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见附件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2),在规定期限内交到公司安全质量部。2.4.3 公司安全质量部根据评比条件和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2.4.4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奖励决定。2.5 奖励标准2.5.1 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表扬;2.5.2 对获得安全生产先进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安委会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余额决定。2.6 安全
7、施工奖励基金2.6.1 安全奖励基金由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计提,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奖惩台帐。2.6.2 基金的来源(1) 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具体数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2) 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罚金。2.6.3 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只能用于安全先进奖励。3 处罚3.1 公司企业内部安全事故处罚3.1.1 公司企业内部发生安全事故,行政处理标准参照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经济处罚标准按本规定3.2.23.2.7条给予处罚,其中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参照对项目经理的处罚标准。3.1.2 对于由政府部门或上级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
8、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按政府部门或上级公司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3.2 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处罚3.2.1 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事故性质,对于明确有建设管理单位责任的,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相应的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按本规定3.2.23.2.9 条给予经济处罚;对于没有明确有建设管理单位责任的,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安全管理的连带责任进行追究,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在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3.2.23.2.9 条给予经济处罚。3.2.2 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
9、亡事故,或发生因建设原因的重大及以上大电力事故,对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 对工程项目经理处以5000元罚款。(2)对公司工程管理部领导(正职及副职)、专责工程师处以4000元罚款。(3) 对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处以3000元罚款。3.2.3 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三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因建设原因造成的一般电力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则对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 对工程项目经理处以3000元罚款。(2) 对工程管理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处以2500元罚款。(3) 对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处以
10、2000元罚款。3.2.4 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或发生因建设原因造成的一般以下电力事故,或发生倒塔、倒跨越架、倒抱杆、跑线事故,则对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 对工程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2) 视事故的性质、影响,对工程管理部经理和副经理处以600元以下罚款。3.2.5 对工程事故相关人员没有按照公司岗位职责的规定尽到责任,则对相应的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加倍处罚。3.2.6 同类工程项目或同一区域年度内发生同类事故两次以上,在第二次处罚时参照以上标准对相关人员加倍处罚。3.2.7 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业主项目部相关人员加倍处罚。3.2.
11、8 对于项目经理的处罚,按处罚从严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罚。3.2.9 发生事故时,管理责任人员、部门要即时报告,人身事故、一般电力事故、重大以上的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 小时内提交出书面的初步事故报告,不得隐瞒或弱化事故影响。对瞒报、缓报的责任人员参照以上标准加倍处罚。3.2.10 对未提及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参照执行。3.2.11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4 附 则4.1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执行,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结论严于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按政府部门的调查结论。4.2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4.3 本规定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集体名称(盖章)申报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工程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考评小组意见年 月 日安委会评定意见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姓名性别政治面貌部门岗位申报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理由部门主要领导评鉴意见年 月 日考评小组意见年 月 日安委会评定意见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