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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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分行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银行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银行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上级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共同领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分行的办公、营业场所,计算机房,金库、保管箱库及

2、其他凭证库、房产物业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物资的消防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及职责第四条 各级负责人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一、省分行、各二级分支行行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同对待,统筹安排。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本单位的

3、消防安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必需的经费支持。(三)确定所属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四)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措施。(五)组织防火检查、防火教育和防火演练,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发生重大火灾,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二、省分行本部、二级分支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办公区域及所属场地消防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完成上级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布置

4、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熟悉本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火重点要害部位,落实管理责任人,定期组织检查,负责向本单位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发现或出现防火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五)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六)组织扑救本部门初起火灾和指挥安全疏散。(七)协助上级和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三、各基层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级办公、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级办公、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负责,并接受上级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消防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上

5、级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布置的消防工作,及时报告、反映消防工作情况。(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四)做好本单位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应急灭火措施和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七)组织扑救本单位初起火灾和指挥安全疏散,协助上级和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第五条 各级保卫部门是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级行及其所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保卫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

6、实施消防管理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导和监理,以确保消防及使用管理依法合规。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负责协调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关系,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负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消防培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和管理消防档案资料。六、组织并监督有关单位、部门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实施消防演练。七、遇火灾时,组织指挥员工对初起火灾扑救并报警;火灾扑救后,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7、事后,组织整改,总结教训,提出对起火当事人、救火有功人的处理和奖励意见。八、负责对立项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方案审理,协助消防报建监理施工,组织验收。九、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承办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消防管理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十、负责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第六条 各分支行行政部门(总务部或办公室,下同)是分支行本部消防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分支行本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

8、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并上报审批。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兼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分支行所有办公、营业场所和库房及其他房产新建、改造、扩建和装修工程,其消防报建由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审批和验收手续,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有责任配合行政部门

9、工作。消防设计必须经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行政部门审理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后,由审理、审核单位、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 各分支行房产物业的消防管理职责分工。一、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房产物业,其消防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总负责。公共使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配置;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的消防管理和灭火器材的配置。使用部门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分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二、配有专职消防值班人员的房产物业的消防管理由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主管部门总负责,公共使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专职消防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和

10、灭火器材由专职消防值班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配置;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的消防管理和灭火器材的配置。使用部门应与物业专职消防值班人员的主管部门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分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三、没有物业管理公司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且多个部门共同使用的房产物业,其消防管理由行政部门总负责。公共使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配置;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的消防管理和灭火器材的配置。使用部门应与行政部门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分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大楼楼长和楼层兼职消防员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制度,楼长由行政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楼层兼职消防员由楼长指定。大楼

11、设置专兼职消防员,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大楼实行楼长、楼层兼职消防员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楼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大楼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二)监督检查各楼层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设施、设备以及灭火器材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督促整改。(三)定期抽查测试各楼层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及时通报大楼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四)严格存放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管理,落实定期检查、专人管理措施。二、楼层兼职消防员的主要职责。(一)楼层兼职消防员负责指定楼层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监督所负责楼层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向楼长或专兼职消防员报告,

12、并督促整改。(二)督促楼层安全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进入本楼层的外来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遇到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并组织保护现场,控制局面。(三)协助楼长和专兼职消防员开展工作,及时搜集反馈消防工作信息,保证大楼安全。三、专兼职消防员职责。(一)协助防火责任人制定有关防火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管理,每天对消防责任区的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巡逻。(二)督促大楼内员工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大楼员工违反消防规定。(三)对进入大楼的施工人员检查其操作安全性,对违反消防管理的施工人员及时予以制止。(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使每个员工清楚消防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发生火灾时自防自救知识。(五)定期检查大

13、楼辖区内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发现消防器材损坏和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六)接到火灾信号,即到着火楼层参加灭火战斗。(七)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第十条 各级行本部、各基层营业网点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组),担负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疏散物资等任务。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组)进行灭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护能力。义务消防队(组)的主要任务:一、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二、宣传消防知识。三、检查本岗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制度落实情况,查看有无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和制止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四、检查维护本岗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五、参加

14、火灾扑救,人员救护和抢救疏散物资等。六、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供有关线索。第三章 消防报建管理规范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所有办公、营业场所和库房及其他房产新建、改造、扩建和装修工程,其消防工程由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报建审批和验收手续。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对办公、营业场所、库房等建筑(装修)消防工程加强管理,严格按有关消防规定及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方案进行监督审理。一、建筑(装修)消防设计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一)按照消防法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二)与银行有密切关系的消防技术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5、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7、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9、银行计算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消防设计审理的主要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四)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九)火灾应急照明、应急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

16、计。(十一)灭火器材的配置及摆放位置。(十二)国家工程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等,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一、室内装修工程消防报建程序。(一)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报建表。(二)填写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三)附设计蓝图1套(平面布置图、天花布置图、电气设备、通风、空调平面图等),图纸须有设计、单位盖章。(四)附单位的申请报告。(五)报建表要经单位防火责任人和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六)办完以上手续,将申报表及图纸等资料送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

17、门报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和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审核申报程序按室内装修工程消防报建程序办理。二、消防验收程序。(一)消防验收前,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初步自查验收。(二)自查验收后,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由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上一级保卫部门加具验收意见。(三)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有关消防竣工图纸资料一并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由公安消防部门安排时间作最后验收。(四)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单位应及时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并作为资料存档保管。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及内部装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18、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意见、按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并要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需要变更的项目,必须重新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日常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三、组织员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制定防火检查制度,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五、落实消防控制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管理要求。七、落实

1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措施。八、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九、消防重点单位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十、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十一、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本行防火要求,确定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日常管理由该部位主管部门负责。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1、位置、平面布局、建筑材料等符合有关防火要求。2、建立安全防火制度、操作规程和措施。3、落实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管理。4、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和应急照明。5、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第

20、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系统设置必须满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消防系统正常运行;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无阻,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控制室,下同),消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章操作。一、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二)熟悉消防设施系统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检修、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三)

21、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拨打119向消防队报警,不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设备功能测试,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设备运行登记表和设备日检登记表。(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六)积极参与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消防控制中心值班管理职责。(一) 消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2、,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三)值班、操作人员严禁上岗前喝酒,值班期间严禁睡觉,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消防控制中心会客,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消防控制中心。(四)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五)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三、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处理程序。(一)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迅速到达报警点确认情况。(二)如未发现火

23、灾,应查明报警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认真做好记录。(三)如确有火灾发生,应立即用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中心反馈信息,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四)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有关消防设备,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灭火,报告单位值班领导,并拨打119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五)情况处理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营业场所等电器、电源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规范标准和防火要求。接装电源、电器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由持证电工作业,严禁超负荷用电。第二十条 办公区域用电实行一机一座制(每个办公位的插座只供一个工作位一套设备使用),不得采用一个插座多用和将电源接线板串连接线;办公

24、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非办公用的电器;严禁电器设备重叠摆放。第二十一条 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办公区域、营业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因特殊原因确需存放的,必须制订严格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动火。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操作规程,保持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三条 严格禁火区的动火管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二级(禁火区)动火、三级(非禁火区、无危险)动火。属一级动火的,要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

25、经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批准才能动火;属二级动火的,一般由动火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经本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动火;属三级动火的,一般由动火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动火。但在单位关键部门或部位、火灾危险性较大,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仍按一级动火要求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 动火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坚持做到动火前“六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动火前“六不”: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二、周围(或上下方)的易燃物品未清除不动火;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

26、火;四、凡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容器管道未清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液体、气体未清除,存在危险状态下不动火。五、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点,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六、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动火中的“四要”:一、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二、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四、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第二十五条 办公大楼、营业场所是否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灭火消防系统,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

27、部门根据安全防火技术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审核决定。第二十六条 办公大楼公用设施、通道、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配备轻便灭火器。灭火器配备标准: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配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不少于5瓶;100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0瓶;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比例相应增加。同时应配备灭火箱及相应的防毒面具。配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楼房,轻便灭火器的数量可适当减少。第二十七条 配置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须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和标准,并按要求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和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公

28、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改装和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必须委托有资质证书专业队伍定期检测,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第五章 防火检查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大楼专职消防人员为防火巡查员。防火巡查员应当做到:(一)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二)填写巡查记录,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确认。二、巡查的主要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

29、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闸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三、巡查的频次。白天办公期间,防火巡查至少每4个小时巡查一次,下班后必须对整幢大楼逐层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第三十条 办公、营业场所的安全员每天下班时,应对防火责任区内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县级支行每月防火检查不少于2次;二级分支行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次,每年全面检查不少于2次;省分行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第三十一条 防火安全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安全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人员应按银行分行基层营业网点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实施指南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 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30、。一、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手续办理情况。二、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三、防火责任区消防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五、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六、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基础知识普及情况。七、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八、消防中心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九、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电源电器的管理情况。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必须在安全检查登记本上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1、第三十三条 防火检查采用的方法。一、询问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操作情况等。第三十四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必须登记在案,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实行三定整改,并经常跟踪火险隐患整改情况,有关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各级行必须接受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

32、重点单位的抽样监督检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本部、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要根据防火责任、区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灭火指挥调度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保障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对外宣传接待组。二、报警和接警信号、处置程序。三、灭火和抢救人员集合地点和方式,处

33、置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四、抢救物资和疏散人员的方法和路线。五、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七、对外宣传、接待的要求和措施。第三十七条 处置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一、火灾发生时,要迅速判明情况,尽快报警,报警方法:(一)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二)使用消防报警系统向大楼发出报警信号。(三)使用有线广播系统向员工发出疏散警报信号。二、采取有效方式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控制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少或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初起火灾的基本扑救方法:(一)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快速将火苗扑灭。(二)使用消防栓水带直接向燃烧物喷水,控制火源蔓延。(三

34、)使用离着火点最近的水源迅速向燃烧物洒水。三、各灭火应急小组迅速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有关要求,在灭火指挥调度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义务消防队员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与扑救工作。四、灭火指挥调度组、疏散保障组、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组织安排人员的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并维持现场秩序等。通讯联络组负责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传达命令,上报信息。五、在火灾现场,首先要了解火场有无被困人员及其被困地点和抢救通道,指挥人员必须采取稳妥可靠的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六、疏散保障组要维持出入通道畅通,保护抢救出来的重要文件、档案、资料、物资等。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本部、基层营业网点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2次演练,

35、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第四十条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一、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严禁烟火、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加闸、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阻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闸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

36、。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对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消防管理责任部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落实整改。第四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 对上级行或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及整改意见,必须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逐条落实,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第八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

37、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不定期地利用集中办班培训、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消防安全竞赛、召开现场会、观看消防宣传录像以及墙报、广播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火灾案例和消防安全技能等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做到“四会”,即: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内容。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对新上岗和进入

38、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四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一、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各级保卫干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九章 消防档案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改。消防档案由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的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

39、使用前和使用后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料。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基本情况。六、义务消防队(组)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重点部位人员情况。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的内容。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电气设备检测记录。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第五十条 基层营业网点消防

40、安全责任人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工作有关的资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并报送上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章 奖惩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第五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省分行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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