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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丰镇卫生院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按照相关部门及主管局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请销假制度:一、作息时间 第一条 上班时间安排,1)夏季作息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2:00至3:00。逢我镇集会顺延30分钟。2)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2:00至3:00逢我镇集会顺延30分钟,综合班值班时间,下午3:00至次日08:00(下午3:00至晚上10:00必须穿工作服在收费室值班),各科室必须有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二、 职工考勤制度及处罚 第二条 单位
2、人员必须遵循上下班时间,凡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到岗者,计迟到一次,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计早退一次。凡迟到或早退30分钟,计旷工半天。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超过4次,计旷工1天,1月内旷工2次以上者,计减当月岗位考核工资。第三条 迟到和早退及旷工的处理:凡在规定上班时间内迟到一次,处罚10元,旷工半天处罚50元,旷工一天处罚100元,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20天,医院将予解聘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卫生局。第四条严格执行医院会议制度(除产、婚、丧、病假事外),缺席者处罚款50元。三、 职工请假范围及待遇 (一)婚假 第五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本县者,准婚假七日,如有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在外地结婚者,
3、可按规定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待遇,准假7天,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另享受10天晚婚假,假期工资照发。 (二)产假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按计生部门规定执行(正常产假为三个月:晚婚晚育加一个月,剖腹产增加半个月),产假期间照实发放岗位基本工资,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不发岗位考核工资。 (三)丧假第七条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在本地死亡,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七日的假期。异地奔丧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用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病假 第八条 职工患病并持有二级医院诊断书,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九条 一月内病假累计在3-10
4、天以内的,当月岗位考核奖扣除20%;累计达到10天以上的,当月岗位考核奖全部扣除(大病、住院除外)。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岗位考核奖全额发给。第十条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岗位基本工资。 (五)事假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原则上每月4天,一次不超过4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同时规定:逢我镇集会不得请假。 第十二条 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生病需要请假护理,要提供医生诊断书,并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六)学习第十三条 单位公派学习(半年以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基本工资和生活津贴照发,逾期不归者停发。第十四条 私自学习(
5、提供学习证明),经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半年以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学习视为无薪假。四、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五条 本院人员请假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1、 产假、婚假、丧假:由本人申请,由单位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备查。 2、 病假:本人(重患除外)持诊断书由单位领导批准,按规定执行,报办公室备案。 3、 事假:2天以内假期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职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岗都必须填写外出登记本,否则按矿工处理;包括公派,开会、考查学习、在职学习、正常休假等都必须按此条办理。第十七条 单位人员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之前向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电话请假、别人代请假一律无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未按本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而没有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虽上班但无故拒绝领导分配工作者,均以旷工论处,除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的假期,均含单位特殊安排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全年各类假期实行分别累计计算。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职工。永丰镇卫生院3年9月30日请销假制度永丰镇卫生院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