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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明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中小学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构。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经费开支决算(含勤工俭学收入的管理、使用),并做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奖惩方法、教职工业务进修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2、,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的同意,民主推荐校长人选,或民主选举校长,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条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由教师、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不少于60%。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地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对干部任免、奖惩等提出建议。 四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 二认真执行学校行政作出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