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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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规定FSSH/WJ 011.543-20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抚顺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管理,准确报告、记录和统计事件,充分利用事件资源,有针对性地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事件,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经济轻微损失和没有任何伤害损失的事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承包商。第二章 事件定义和分级第四条 轻微伤害事件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致使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况,按受伤轻重可分为: (一)限工事件:伤员需要专业医护人员治疗,仅在下一个班次不能从事本岗位全部工

2、作,只能从事本岗位部分工作或其它岗位工作的情况;(二)医疗事件:伤员需要专业医护人员治疗,但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三)急救(箱)事件:伤员仅需现场一般性处理,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第五条 轻微损失事件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或物料损失等)1000元以下,但没有人员受伤的情况。第六条 未遂事件(虚惊事件)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但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主要为下列情况:(一)虽构成人员伤亡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故的;(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严重介质互窜,设备损害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三)虽构成易燃易爆物品、

3、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漏的条件,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的事故,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第三章 事件报告和处理第七条 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第八条 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事件由各直属单位进行处理,形成的事件材料由各单位存档,自事件发生7天内报公司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第十条 对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类。直属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事件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处分,

4、依据有关规定对事件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对存在瞒报、漏报、迟报事件现象的直属单位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对造成较大社会和舆论影响的事件,要升级管理和处罚。第四章 事件的分析第十三条 各厂每季度组织对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找出事件发生原因,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第十四条 公司每季度组织对全公司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进行安全经验分享。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各单位和员工发现并报告事件、虚惊事件,公司对上报事件、虚惊事件积极的员工和企业,事件原因分析准确和制定措施有针对性的企业进

5、行奖励。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轻微伤害事件报告(轻微损失事件报告)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轻微伤害事件报告(轻微损失事件报告)事件报告时间:事件发生单位或承包商名称:调查部门:受伤员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工种:从事目前工作年限:聘用日期:事件基本信息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地点:受伤部位:救治医院名称:治疗情况简述:事件的性质:限工 医疗急救(箱) 事件经过描述:事件的原因分析: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完成时间:基层单位负责人:措施效果: 验证时间: 质量安全环保部长:审核意见:主管厂长: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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