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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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主扇运行管理制度2、巷道贯通管理制度3、定期测风管理制度4、局部通风机通风管理制度5、以风定产管理制度6、检查巡回瓦斯管理制度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8、盲巷管理制度9、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0、防治瓦斯爆炸制度(措施)11、井下爆破“一炮三检”管理制度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3、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4、防煤尘爆炸制度(措施)15、洒水防尘、定期冲洗清扫煤尘制度16、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17、火区密闭管理制度18、通风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制度19、粉尘测定管理制度20、巷道维修管理制度21、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2

2、2、石门揭煤管理制度23、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24、通风安全设施管理制度25、监测监控信息报告处理制度26、仪器调校管理制度27、“四位一体”防突措施28、瓦斯抽放管理制度29、瓦斯报表审批制度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一通三防” 管理工作责任制一、矿长对“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矿长每月要督促行政副职、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解决“一通三防”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分析生产管理、执行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措施确保“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二、矿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全面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经

3、常性做好以下工作:1、认真督促业务部门填报与审查“一通三防”日、旬、月、季报表;审查并组织实施系统调整、局部通风机安装、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石门揭煤、防治突出、瓦斯抽放等容易造成事故的薄弱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确保安全生产所急需解决的“一通三防”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有效处理。2、矿每月组织进供一次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具体分析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突、瓦斯抽放、瓦斯监测监控、防火与综合防尘存在的问题,并按业务保安要求明确职责,落实任务,限期解决。3、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合理安排采掘方案计划,做到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可靠,风流稳定有效,消灭不合理串联风、下行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微风、无风、

4、循环风和局部通风机送风回采。4、负责“通三防”安全技措项目计划的编制、落实和资金的使用,并按期组织兑现、竣工,发挥效益。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月要开展一次瓦斯地质研究活动,明确防突任务,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6、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总结布置“一通三防”工作,矿每旬要召开一次通风系统分析会,每天召开一次通风隐患排查碰头会,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7、矿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具体协助技术负责人做好“一通三防”工作。三、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责。1、副矿长(包括负责这方面工作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要按方案、计划组织采掘生产,并对其生产过程中的“一

5、通三防”所需岗位人员和“一通三防”问题及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任。2、矿机电副矿长,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长正常通风和消灭机电引爆火源负责。3、经营副矿长,对满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负责任。4、安全副矿长,对生产过程中执行“一通三防”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与及时组织分析“一通三防”中“三违”及事故处罚负责。四、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矿行政领导下,负责搞好本业务部门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1、生产技术部门,在进行方案设计、工程布置与施工程序安排上,要满足“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新采区与工作面投产前,要形成正常的通风系统、“三专”供电、瓦斯监测监控、防尘洒水以及按实际需要建立的防

6、火注浆、瓦斯抽放系统,并组织验收,凡是不合格的不得生产。2、通风、抽采部门,在加强“一通三防”工作中,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装备与仪表管理,及时测定和收集各种技术参数,及时检查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改进意见。经常性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升级活动,组织“一通三防”阶段性会战活动,实现“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目标。3、机电部门,要加强对主扇、局扇与供电系统的检查、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要严格执行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制度,对在用的防爆设备要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完好,杜绝失爆。4、调度部门对加强“一通三防”信息传递负责任,凡上情下达或下情上报,均要准确无误地做好记录。要

7、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措项的落煤情况,并及时做好排除安全隐患和落实处理责任的工作。5、经营各部门,要按文件、决议与计划的要求,及时满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器材与资金。6、安全科对业务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出现的隐患、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对有可能造成“一通三防”事故的作业场所,要立即停产、撤人。五、采掘区(队)长是本采掘区队生业管辖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在组织领导职工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同时,必须严格教育并带领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好各项安全措施,尤其是防瓦斯煤尘爆炸、自燃发火和突出事故的措施,及

8、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主扇运行管理制度一、主扇运行前的准备工作1、主要扇风机房应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扇风机装置 (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必须经省级有资质的部门对其性能测试和试运行检验合格后,主扇才能正式投入运行使用。2、通风、机电部门要组织员工检查或清除主扇内的杂物及防碍正常运行的障碍物,否则不准运行。3、启动后,机电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检查主扇及设备的完好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组织人员修理,做到无失爆,主扇正常运行。二、机电部门要经常组织主扇司机的安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在10分钟之内,主扇司机能够正确启动主扇的反风装置及备用风机,并且保证主扇的正常运行。三、机电部门

9、要建立健全主扇巡回检查制度,每周必须对主扇检查一次,对存在的机械故障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向矿、局调度室汇报。四、主扇司机每隔2小时必须检查主扇的轴承温度和定子绕组温度,如检查温度均大于110度。则按操作规定正确调换主扇,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机电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全面检修。五、若主扇在运转过程中,出现电机或开关烧坏,打烂叶片,断轴等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停机,按正常操作顺序将备用主扇启动,再向矿调度室汇报,采取处理措施。六、抽风机司机每班应及时填写本班主扇运行情况,对主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认真填写,以备查阅。七、每年的910月份,机电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应针对主扇的运行情况,认真编制

10、年度检修计划,并认真执行。八、如发现主扇的通风参数异常、突变,主扇司机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以便通风部门的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九、每年要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前机电部门必须对主扇设备和反风装置进行全面检查,要确保主扇及装置完好可靠;反风时主扇司机要按照反风演习计划,规范操作,确保反风设施的顺利操作;通风部门要对反风演习情况和结果进行评价。十、建立健全主扇运行,停、送电管理制度,对没有按规定措施擅自停止主扇运行者,实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贯通的两巷:相距20米前,生产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书,通知书必须送达矿调度室、通风科、安监处、施工单位

11、,并向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领导汇报。二、掘进两巷贯通:岩巷相距20米,煤巷相距30米前,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编制两巷贯通掘进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三、通风部门接到通知书后,通风技术员应立即制定巷道贯通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要绘制通风系统图,说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的安装位置及调整的风量。四、两巷贯通的掘进进度由工区技术员负责每班在图上填明,生产科的地测部门必须每天进行一次贯通测量并及时填图,将贯通距离报告矿调度室。五、贯通巷道相距小于20米时,必须停止一条巷道的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应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

12、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到对方(已停掘巷道)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六、放炮贯通两巷时,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在已停掘的工作面栅栏外全负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警戒。七、贯通时,必须有工区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领导在现场协助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施工工区必须加固好贯通点,小眼贯通,要求下地梁扛箱,平巷贯通必须扛箱加固。八、贯通已封闭的巷道,必须先

13、启封,按瓦斯排放有关规定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则按第五条要求进行贯通管理。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巷道贯通,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措施组织施工,否则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九、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与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米。贯通放炮时,必须通知上部平巷撤人。定期测风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主要进、回风巷,井筒的测风应在测风站进行,测风站应有明显的标志。二、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随着采掘工作面的变化随时进行测风,测风站应选在进、回风巷道中并且支护良好,无杂物、无障碍物,

14、断面规整前后10米的直线巷道中。三、每次测风的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四、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应根据测风结果,合理调整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调节及风量分配。五、每年应对矿井的外部漏风情况进行一次测定,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超过15%,如果超过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六、矿井一翼或一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测风。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局扇安装必须要有专门设计,报矿矿技术负责人批准,设计内容包括:局扇安装位置、回风线路、风筒规格、长度、其他通风设施安装位置,供风量要求及“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两闭锁:风电闭锁、瓦

15、斯电闭锁)安装要求等。二、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且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并要保证局扇安装地点至回风巷口这段巷道内,岩巷风速不低于0.15米/秒,煤巷风速不低于0.25米/秒。严禁局扇吸循环风。三、局扇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扇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米。井下所有使用的局扇都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扇管理牌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姓名、供风地点、局扇功率、送风距离、入风量、出口风量、周围瓦斯情况等,并注明填写时间。四、加强风筒管

16、理,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工作面及回风风流瓦斯不超限,并保证巷道回风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煤巷不超过5米,岩巷不超过10米。五、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六、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七、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盲巷口打好临时密闭。八

17、、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应按瓦斯排放制度执行。以风定产制度一、矿井在安排年度、季度和月采掘生产计划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认真计算各分区及全矿井需要风量,与矿井现有通风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当需要风量超过矿井现有实际通风能力时,必须重新安排采掘计划,减少采掘头面,合理布置,必须按矿井实际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做到以风定产。二、优化采掘方案,合理集中布置,简化通风系统,提高单产单进,并通过矿井瓦斯抽放,搞好综合防尘,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来实现提高单产、单进的目的。三、按规程进行矿

18、井通风阻力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状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措施。四、认真组织对矿井、井巷特别是采区内部巷道要进行维护与管理,制定井巷年度、月度维修计划和措施,保证回风系统的畅通,实现降阻增风的目的。五、严格巷道施工和采面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确保巷道规格质量满足要求。六、加强对矿井通风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减少矿井内部漏风,提高矿井风量利用率。七、按规程要求搞好矿井风量测定,掌握矿井通风状况,分析、查找外部漏风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八、绘制与填写矿井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络的变化情况,当矿井生产条件变化时要及时调整矿井一翼或采区通风系统。巡回瓦斯检查

19、制度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二、通风科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三、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并将所负责地点的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瓦斯检查牌板和检查手册上。四、

20、瓦斯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瓦检员对所负责检查片的监测装置,每小班检查不少于3次,发现监测装置损坏或传感器显示的数字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五、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瓦检员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应处理的问题和注意事项。若当班出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电而未处理完毕时,瓦检员必须在工作地点面对面交接班。六、通风科干部、班长下井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对瓦检员检查的时间、地点、填写的牌板、图表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帮助瓦检员处理问题,若重大隐患未消除,不得离开现场。七、通风科每日要填“矿井通风瓦斯调度日报”报矿长、矿总工

21、程师审阅,填写内容主要是当日各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自然发火等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隐患。矿技术负责人对当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室负责将矿技术负责人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一、凡给下列积聚瓦斯的地点供风,使积聚瓦斯地点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的全过程,都必须按瓦斯排放规定进行处理。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2、停工、停风的盲巷;3、其它瓦斯浓度达2%以上,体积大于0.5立方米以上的地点;4、采用局部通风机送风而临时停电、停风的采掘挡头和更换风筒,造成停风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二、瓦斯排放应由

22、通风科主管技术员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1、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巷道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在3%以下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2、恢复已封闭的停风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以及临时停电、停风造成巷道积聚瓦斯浓度在3%以上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3、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的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4、排放老火区、老空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报局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三、排放瓦斯由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值班

23、领导根据排放瓦斯措施,实行统一指挥。排放瓦斯现场由通风科领导、瓦检员、通风员、安监员、电工及所排区域施工单位的跟班区长等人员组成,且分工负责。组长由通风科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被排放地点的工区跟班区长担任。四、排放瓦斯前,应将瓦斯流经路线中的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并在措施指定地点设置警戒。同时,瓦检员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0.5%,才能启动局扇。五、排放临时停工区(巷道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对口的大小,或安设三通调节风量进行排放。排放已密闭区、老空区、火区的瓦斯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条加接风筒,控

24、制风量及瓦斯浓度进行排放。六、排放瓦斯必须控制排出的瓦斯浓度,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严禁采用“一风吹”,或利用局部通风机开关做间断启停的方式来排放瓦斯。七、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后一台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回风侧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八、当被排放瓦斯的地点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由现场排放瓦斯的组长或副组长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由瓦斯员负

25、责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排放瓦斯情况,由矿值班领导下令撤除警戒,按规程规定恢复送电、恢复工作等。九、建立排放瓦斯台帐,由通风科技术员负责,台帐内容包括:排放瓦斯地点、瓦斯浓度、有无措施、矿值班领导、现场负责人、参加现场排放人员、排放起止时间、排放结束后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等。盲巷管理制度一、矿生产技术部门要合理安排巷道的掘进顺序和进度,避免出现人为停掘或垮巷报废造成盲巷。严格巷道的开工、停工管理,严禁施工单位随意乱开头、乱停头、乱停风。巷道开门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下达开工通知单,否则,通风部门有权拒绝供风,对违章开门掘进,造成盲巷,要从重追究责任者的责任。二、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临时停工的地点

26、不得停风,如确需停风时,应打上牢固的栅栏,揭示警标牌,具体要求:1、栅栏距全负压风流巷道口距离不超过2米。2、在巷道的中部打好牢固的顶柱,然后用竹片或废旧铁(钢)丝打牢在巷道的栅柱上,编制成方格网,方格网的孔隙不超过20厘米。3、警示牌要求:用长40厘米,宽15厘米的木板制成,并写明“瓦斯严重,禁止入内”的字样,吊挂在栅栏前方醒目处。三、盲巷长度超过6米,停工时间较长或报废的旧巷、老空区、采空区都必须进行封闭,密闭距全负压风流处不超过2米,并且支护良好,在此可不设栏杆,超过2米,必须设置栏杆。四、采掘工作面停工区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

27、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五、井下所有的盲巷都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建立盲巷管理台帐,设立盲巷管理牌板。一块挂在矿调度室,另一块挂在通风科。六、各盲巷栅栏口,分片工作面瓦检员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含量。七、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贯通已停工停风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制订排放瓦斯的措施,排除其中的积聚瓦斯,排放瓦斯措施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交接班时排放,且在瓦斯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恢复正常工作。八、凡密闭或栅栏不符合要求,盲巷封闭或设栅栏不及时,要追究通风部门的责任,对损坏的密闭或栅栏,要及时修补处理,并按管辖责任追究,由通风、安全部门落实。瓦斯等级鉴定制

28、度一、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面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时间定在每年的8、9月份,十月初,各矿井必须上报详细的鉴定报告,矿务局审查汇总后于十月中旬上报集团公司。二、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矿井、采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正常生产,以保证鉴定的真实性。三、矿井必须编制瓦斯等级鉴定计划,成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搞好组织分工,合理选择测定地点,明确测定内容和要求,制定鉴定工作措施。四、做好鉴定前的仪器仪表准备工作,必须提前校准好高、中、微速风表,瓦斯检定器要进行校正并更新药品;要事先准备好秒表、温度计、气球、球胆等用具,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五、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

29、间隔时间10天)分三班进行。每班应分别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空气温度和风量,并分三次取样,气样必须在出班后2小时内送救护大队测试化验。六、测定地点:矿井、一翼、采区(测点设在回风测风站)、回采工作面(测点设在回风巷),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七、抽放瓦斯的矿井,在鉴定月内要认真测定相应的地质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按照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来确定。八、鉴定工作要严肃认真,如实测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含量,严禁弄虚作假,现场测定情况要与取样化验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照,并且二者结果同时填报。 防治瓦斯爆炸制度(措施)一、防止瓦斯积聚1、加强通风1)矿井风量及采

30、掘工作面的风量要根据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合理调配风量,使工作地点、峒室有足够的风量、瓦斯不超限又有良好的气候条件。2)加强局扇管理和风筒的维护,防止漏风,避免循环风,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稀释瓦斯。3)保证施工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并加强维护管理,防止矿内、外部大量漏风。4)选用正规的采煤方法,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2、严格瓦斯管理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他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2)在检查时,发现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超限时,要及时处理,各地点局部瓦斯积聚时要采取措施进

31、行处理。3)井下所有的旧巷、报废巷道、采空区、未通风的盲巷,均要及时予以封闭。3、及时处理超限和局部积存的瓦斯1)回采工作面及采面上隅角瓦斯超限,要加强瓦斯抽放,实施煤层预抽或在回风巷建立抽放钻场进行采空区抽放相结合的方法。2)采取引导风流带走瓦斯法,采空区瓦斯隔绝法,调节风压法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4、掘进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采用引导风流吹散瓦斯,堵塞涌出瓦斯裂隙和风流稀釋局部瓦斯等措施。5、盲巷瓦斯积聚的处理按规程规定,制订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时,应有安监员、瓦检员、电工及工作面班组长参加,在进入排放区域内放好警戒,排放时,要严格控制风量,逐段进行,并检查和确保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32、规程规定,严禁高浓度的瓦斯“一风吹”。二、防止瓦斯引燃引爆的措施1、严格井口检查检身制度,入井人员禁止携带烟火下井,在井下任何人严禁拆开或敲打矿灯。2、井下不准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3、严格执行放炮制度,瓦斯达到1%时,不准放炮。4、瓦斯矿井必须使用隔爆型、本质安全型并有煤安标志的电气设备,电缆接头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5、加强火药管理和严格管理火区,对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要定期检查火区密闭墙,严防防火墙漏风,并定期测定火区温度与瓦斯浓度,防止火区复燃和瓦斯积聚。6、井下电动机、局部

33、通风机等机电设备在启动前,必须在其附近20米内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启动电气设备。 井下爆破“一炮三检”管理制度一、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即打眼前、装药前、爆破后检查瓦斯。1、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打眼作业,采取措施将瓦斯降到1%以下时,才能进行作业。2、打眼前和装药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打眼、装药和爆破。3、爆破后,等炮烟吹散后,班(组)长、爆破员和瓦检员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

34、理。只有在采掘地点及其回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能解除警戒,恢复作业。二、爆破应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煤层爆破采用毫秒爆破,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三、装药连线和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并只有经过专门培训且持有爆破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爆破工作。四、爆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班组长、爆破员和瓦检员“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五、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的规定,并使用水炮泥,严禁明火爆破和放糊炮,否则瓦检员有权制止。六、瓦检员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

35、情况必须如实及时地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爆破员,严禁弄虚作假等违章行为。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不得由临时工担任),并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爆破资格证的人方可从事爆破工作。二、每个爆破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三、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四、爆破应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

36、爆。煤层放炮应使用毫秒爆破,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放炮。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打眼前、装药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严禁停风、瓦斯超限爆破。当发现炮眼内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爆破。六、严格执行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三个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有通道的地方担任警戒工作。撤出工作面作业人员到指定的安全地点。放炮员得到瓦检员和班组长的允许后,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等5秒钟后,方可

37、爆破。爆破后,等炮烟吹出巷道后,至少停5分钟(震动放炮后至少等30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才可同行进入工作面(震动放炮后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检查瓦斯,是否有瞎炮及顶板活矸及瓦斯等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才可解除警戒,恢复生产。七、必须使用合格的爆破母线放炮。爆破母线接头及与雷管脚线接头均要用绝缘胶布包好。爆破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具体确定,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须将人撤至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在避灾峒室内进行。八、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电器设备电源,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放炮,防突反向风门以内(包括回风流)电气设备全部停电

38、。九、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和充填黄泥,封泥长度按规程第329条要求执行。十、严禁明火爆破和放糊炮。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按规程第342条有关规定进行,并且应在当班处理完毕,若未处理完,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十一、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爆破,按规程有关规定报矿务局批准后按措施执行。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瓦斯监控技术管理制度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各矿在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铺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技

39、术负责人批准。2、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机电峒室、矿井运输巷、瓦斯抽放泵站等地点甲烷传感器及其它传感器(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和开关模拟量的设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设计布置。各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煤炭安全规程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3、斜切爆破采掘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必须按乐矿1993通字13号文件乐平矿务局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17条(3)(4)(5)(6)款项的规定要求设计布置。4、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应由通风科提出

40、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5、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由矿通风部门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申请单和安装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分送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机电部门、安全部门和使用单位;瓦斯探头的布设位置(包括断电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通风部门负责下达安装或变更通知单;由监测和机电部门共同实施,安全部门监督。6、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账卡、图纸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较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41、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11)每月必须绘制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设备布置系统图、安全监控设备与供电系统控制接线图;设备布置图上要标明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断电器、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和传输电缆敷设走向;控制接线图要标明电源、断电器的控制接线方式、断电控制范围及设备、报警门限、断电门限、复电门限、供电电缆、传输电缆去向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7、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监控机房管理制度;(2)交接班管理制度;(3)重大问题汇报和处理反馈制度;(4)设备巡检维护包机管理制度;(5)仪器调校维修管理制度;(6)入井设备验收制度;(7)各类维护人员工作责任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制度;

42、(8)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9)监控报表的呈报与存档制度;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制度。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不允许贮存与支持系统无关程序和软件,发现一次处罚100元。监控管理人员要经常掌握矿井通风系统和供电系统的变化情况,同时协助通风技术人员对矿井通风安全状况进行分析。9、有监控系统的矿井每班必须打印瓦斯监测报表,分送通风及矿调室值班领导,每天的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当天的日报表签署处理意见,并抓好落实工作;各矿每月5日前必须向局通风处填

43、报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10、各矿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局每月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凡少台账、记录每缺一项罚责任10元/次,凡少月、季报表罚通风科分管技术人员或主管监测单位20元/份,凡无审批手续和安装单罚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科长各50元/处;(无管理制度或无每月考核罚通风科100元,少一天日报表罚监控队长和当事人20元/天);数据不按规定保存,罚监控中心负责人100元,矿技术负责人2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瓦斯监控中心组织和监测系统现场管理制度1、瓦斯监控机构一定要配齐人员,井下维护人员按矿井在籍断电仪

44、台数配备人员,每56台配一人;地面中心站机房一定要24小时值班,配备人员不少于34人,不允许有漏岗或脱岗现象。2、每年要组织好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瓦检员、使用单位、监控,以及监控维护操作人员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以及监控维护操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3、地面监控中心站主机以及调度室、通风调度的监控机要24小时连续监测井下所有信号,不允许中途将监测机退出监控系统而运行其它程序(如办公、玩游戏或上网等);值班人员接到警报或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凡发现将工控监控机退出运行(如办公、玩游戏或上网等)罚当事人50元/次。4、矿井监控系统中

45、心必须对井下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变化及被控制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实施监控。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5、瓦斯遥测工每天必须巡回检查井下各使用点的瓦斯监测仪器装置和探头、瓦斯闭锁设施使用情况(包括断电仪断电控制范围、断电开关执行情况)和对瓦斯探头进行除尘维护。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62165条规定对瓦斯监控设备进行调校、维护,每隔7天要用(1%3%的甲烷与空气混合气体)对瓦斯探头进行调试和校验,且做好调校记录。每天巡检要用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中心;当两者读数误差较大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

46、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当气敏元件衰减后期,要减少调校周期重点加强调试和校验;对失效探头要及时更换不允许继续使用。6、当“监控设备”出现异常问题要及时处理或向矿调度室汇报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在井下处理“设备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出现小时以上信号中断故障;在井下无法处理时或遇重大问题要请示有关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不允许隐瞒故障或无故拖延故障和隐患的存在,凡因与监控有关而出现的事故,要追究责任。(凡断电仪断电控制范围不合格、断电开关失效并少汇报记录、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当事人

47、20元/台件)。7、每班瓦检员必须对分管片的瓦斯探头悬挂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班至少要用光学瓦检器核验三次,并将核验结果记入瓦检员手册中(瓦斯日报表中要反映出现),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向通风调度室汇报,由通风调度室报告监控中心;(凡少一次汇报或少一次记录罚当事人5元/次。探头位置不对不及时调整罚责任人10元/次);当瓦斯超限被控开关或断电仪电源断电时,应加强人工检测,当发现瓦斯超限时断电仪不能报警或断电时,则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切断电源停止作业(每制止一次隐患事故,应奖励当事人50元/次)。8、瓦斯探头的布设位置(包括断电范围)一旦确定和“装置”安装使用之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和停用,其变更需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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