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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时间:2011-12-27 来源: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218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nbs
2、p; 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根据通知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以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待遇低于地方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人员和事项,积极安排资金,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第四条 &
3、nbsp; 本办法所称生活补贴是指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第五条 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退休前所在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是国有企业举办;二、 在教师岗位退休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三
4、、 本人持有国家颁布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国家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前退休的教师提供相关证明。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发放到位,管理高效。第七条 相关部门在核定已退休教师养老待遇差额时,应当以原教育机构所在的县(区)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领取的退休金为参照标准确定,所在
5、县(区)无同类教育机构或同类人员时,可以同一地市的邻县或相邻地市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为参照标准,必要时可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标准。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在实施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过程中,如国家统一出台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涉及退休教师可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调整。第九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按照所属企业所在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准确,主动详细地提供经集团公司核实的本企业举
6、办职教幼教教育机构、已退休教师人员基本情况及退休待遇情况,并指定专门机构、人员与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第十条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其中:一、 中央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部门管理的未脱钩企业)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教育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二、 地方国
7、有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教育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中央财政分地区按下述比例对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 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补助20%;2、 中部地区中央财政补助50%;3、 西部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补助
8、80%。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应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原则。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经费申请报告,并汇总上报“ 省(区、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表”。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照“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及时拨付和清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有关部门提供的纳入补助范围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退休教师身份及养老金差额进行必要的核实认定,经核对无误后做出详细的支出预算。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按月发放,负责发放生活补贴的机构要按月制作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进行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六条 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定期实施监督监察,发现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