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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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二、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三、台帐管理制度四、保健食品储存与养护制度五、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七、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八、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九、卫生管理制度一、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4、

2、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4、负责监

3、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

4、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8、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

5、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二、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一)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二)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三)购入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以备查。(四)索取和查验的相关证明文件、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整

6、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一年。三、台账管理制度(一)为规范保健食品购进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保健食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制定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和控制。(二)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客户需求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三)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应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四)

7、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购销人员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书,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五)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六)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产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四、保健食品储存与

8、养护制度(一)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二)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三)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四)应保持

9、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毒、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五)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六)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通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五、保健食品销售制度(一)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10、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四)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五)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六)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

11、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四)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12、(五)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七)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七、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

13、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七)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

14、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八、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召回定义)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召回,是指保健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保健食品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第四条(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包括:(一)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

15、健食品;(二) 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保健食品;(三)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四)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保健食品;(五)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第五条 (监管体制)召回保健食品的生产者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的有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全国保健食品召回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生产者第一责任人主体地位)保健食品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

16、安全负责。第七条 (召回信息报送和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健食品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信息和保健食品召回的情况。第二章 安全隐患调查与评估第八条 (生产者调查评估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产品信息,收集、记录保健食品的安全隐患信息,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者协助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配合保健食品生产者

17、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保健食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启动调查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和评估时,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调查内容)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一)保健食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三)其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因素。第十条(评估内容)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保健食品引发危害的可

18、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二)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三)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四)危害导致的后果。第三章 主动召回第十一条(生产者召回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进行调查,发现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将该保健食品信息告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者协助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通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县级

1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生产者提交召回计划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发现安全隐患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存在安全隐患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三)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消费使用的情况;(四)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五)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后的处理措施;(八)实施召回计划的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三条(变更计划报备制度)保健食品生产者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

20、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评估召回计划)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健食品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保健食品生产者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第十五条 (生产者报告召回进度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告知经营者、消费者和召回产品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召回情况,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定期报告召回进展情况。第十六条(生产者提交召回报告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在召回期限届满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自

21、召回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保健食品召回总结报告。第十七条(监管部门报送制度)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者主动召回计划备案、计划变更备案和召回总结报告之日起5日内报送所在地省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到召回情况报备的省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评估召回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

22、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过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第十九条(生产者召回产品处理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保健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处理情况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保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必须销毁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

23、,保健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四章 责令召回第二十条(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保健食品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保健食品生产者召回保健食品。必要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保健食品。第二十一条(责令召回通知内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保健食品生产者,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保健食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

24、称、批次、规格等基本信息;(二)实施召回的法律依据;(三)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第二十二条(被责令召回主体一般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保健食品经营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召回报告及审评)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健食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保健食品的后续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保健食品生产者提交的保健食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

25、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报送制度)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召回的,应当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到召回情况报备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卫生管理制度(一)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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