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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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 感谢到访: 本文档格式为WORD 最新最全的 企业 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 各行业 规章制度 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明确投资责任主体权限,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监督、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公共交通、城市路桥、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绿化、环保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

2、建设各方面进行的直接和间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五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先在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进行试点。先由政府授权设立代建单位,再逐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

3、、综合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对资金申请、帐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县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城投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城市规划要求,满足我县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对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我县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4、 第十条县住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 (三)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相关行政审批; (四)负责对代建单位代建过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生产、监理、拆迁、招标、城建档案等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评审; (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四)组织审核批复项目工程决算。 第十二条县城投公司的权利义务: (一)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参与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5、; (三)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资管理; (四)组织专家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 (五)与代建单位共同委托中介组织编制工程预算; (六)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七)参与项目招投标及相关合同的签订; (八)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 (九)根据合同与项目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按验收和县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和合同条款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与县城投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对施工、监理等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 (三)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四)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

6、五)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有关手续; (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 (七)及时向县政府及投资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十一)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县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确定。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和县规划执法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

7、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县住建局依据项目规划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县城投公司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投融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计划及投融资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下达当年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县发改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投资计划进行评审。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作为投资限额。 第

8、十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县城投公司按照县发改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单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投资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县城投公司组织专家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

9、投公司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决算,由县城投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按县审计局审计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10、。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县城投公司、使用单位和县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县城投公司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 政府设立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县城投公司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现行财政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政

11、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县城投公司比照现行财政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县城投公司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八条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县城投公司组织审计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12、,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三十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预算超过

13、10%以上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投资行为,追究有关主管单位及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在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或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推荐项目责任人的主管单位的领导责任。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欢迎到访:您还在到处查找企业管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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