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论与实务【一份非常好的专业资料有很好的参考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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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础篇1.1 信托的基本含义 从信托的一般事例说起 信托对于中国的许多老百姓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茫茫然而不知其为何物。其实,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已经日益广泛地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下面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信托需求”:1. 如某人有一笔钱,他因从事科研工作而无暇经营这笔钱。但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收益以资助其在子女上学,他可以把这笔钱委托给可以信赖而又具有经营能力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去运用。在此期间内,他可以从受托人那里获得一定收益作为其子女上学的费用。2. 依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看,退休后仅靠养老金生活恐难以为继。因此在工作时期定期拿出一笔钱委托某一机构去

2、管理,到退休后便可以将积存的钱和收益作为补充的养老金提取。3. 个人不具备专业知识与能力或事务繁忙,自己无法管理财产,可以把财产托付给专业人员或机构管理。4. 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需要使用如大型电子计算机、楼房、船舶等,但经济上不合算或无资金购买,则可以委托某机构代为购买或租下后由自己使用。5. 为了公益目的,把财产托付给管理机构或出售。6. 先定下子女、配偶或其他人为自己死后财产的受益人,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按其遗嘱将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上述事例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而这些事例实际上就是信托或信托行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个人财产的不断积累,人们在日常消费之余开始追求财产的保值增值,并

3、考虑养老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和专业知识去管理自己的财产,即使有能力和专业知识,也不见得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这就需要托付一个值得信赖而又有具有经营能力的个人或专业的机构为他们提供理财服务,这就是信托。1.1.1 信托的定义 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对信托定义如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基本关系图:信托利益与信托财产之最终归宿转移财产信托行为 信托财产 受益人 受托人 委托人管理处分 信托的当事人有3个:一是委托人,也就是提供财产的一方;二是受托

4、人,也就是管理资产的一方,通常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三是受益人,也是就是最终的财产和收益的拥有者。以上对信托的定义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某个组织、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机构。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受托人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2. 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任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

5、给受托人。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3.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

6、民法上管理、处分的一般含义确定。4.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两个基本前提。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中取得个人利益。信托的基本特征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财产所有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的所有这,受托人才能接受这项信托,信托

7、行为才能成立;否则信托行为无效。第二, 信任是信托的基础。信托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委托人相信受托人又能力去管理运用其财产,才会委托他;如果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任,信托行为就不能发生。第三, 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享受信托的利益,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其信托财产,受托人不能占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只能从委托人或受益人那里得到信托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即手续费。为了保证受益人充分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必须信守信托合同,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第四, 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信托收益,受托人不承担信托损失的风险。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

8、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根据经营管理实际状况做出核算,其收益归受益人享有。如果无收益或发生亏损则均有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向委托人索取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补偿因非受托人过失所产生的损失。第五, 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信托行为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多边的经济关系。第六,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本身的财产在法律上区别对待;同时,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也要区别对待、分开核算。资料:某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计划(摘录)一 信托计划名称某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计划。二

9、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三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为三年,自2002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四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一) 委托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 受托人 受托人某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三)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即受益人。(四) 资金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受托人管理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资金。单笔信托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以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五) 信托

10、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五 信托计划的成立 200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为推介期,推介期的每个工作日均接受委托业务。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告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为2002年12月1日。六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由委托人集合运用,用于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人民币贷款。七 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一次,信托收益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受托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银行划付帐户。1.1.2 信托与相关范畴的联系与区别 1信托与银行业务 信托与银行信贷同属信用范畴,但二者有很大区别,不能混淆。二者

11、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体现的是多边的的信用关系,信贷是银行与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2) 基本职能不同。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银行信贷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3) 业务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与一体,除存款、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银行信贷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通资金,范围较小。(4) 融资方式不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信贷的主体银行是信用中介,起间接融资作用。(5) 资产核算不同。银行存款是银行的负债,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资产。银行破产时

12、,银行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受托人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受托人的负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资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6) 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而银行信贷是由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运营风险。(7) 收益分配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受托人收取的是手续费和佣金。受托人不能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银行的收益来自贷款利

13、差。(8) 意旨的主体不同。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意旨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9) 财产管理运用的目的不同。信托是依照委托人的旨意,按照委托契约提供服务,其目的是实现信托财产利益最大化;银行是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和要求从事资金运营,谋求银行利益最大化。2(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

14、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1) 两者之间的联系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特点出发,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依据公司章程运用资金。契约型基金则是按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基金证券形成证券投资资金组织(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资金法中对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加以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就是契约型证券投资的一种)。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或者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从信托中发展起来的并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金融产品。(2)

15、两者之间的区别l 募集方式不同。基金或资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墓和私募两种(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范了公墓基金),而对于信托,各国法律都有严格其私募性质。比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方法就严格规定,资金信托业务办理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私募的形式筹集资金。l 投资对象范围不同。证券投资资金规定的投资对象主要有股票、债券等各种可交易证券金融工具;而信托资金的投资对象却十分广泛,可从事资金拆借、贷款、购买国债、票据贴现、房地产投资、存放银行、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等等。l 投资量的控制不同。即便同是投资证券,各国监管当局一般对于证券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

16、股票都有基金投资量的限制;而信托资金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没有量的限制,必要时,信托公司还可将自有资金一起投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以求合法地获得最大的利益。l 契约的稳定性不同。基金划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中,投资人可随时撤回投资的灵活性特征与(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不能转移的法律特征具有明显区别。如在我国,除信托法第53条规定的终止原因外,信托财产能转移。如信托文件规定受益人可转让受益权的,信托公司也只是负责为其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并不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从这一区别可以看出开放式基金具有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需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供投资人随时提取。显然,

17、信托资金与之相比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l 投资的决策程序不同。基金的运作往往是先组合资金,然后再选择投资对象;而信托一般是先选择投资项目,让后再组合资金。另外,由于(资金)信托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信托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运作更灵活。3信托与委托代理信托和委托代理是非常近似的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运用于财产管理。但是,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的差异。简单来说,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1) 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 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 为

18、前提。(2) 名义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在一般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3) 财产性质不同。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4) 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令,代理人应当服从。1.2 信托的产生与发展1.2

19、.1 信托的起源1.“遗嘱托孤”和“信托遗赠”信托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发端于英国,但信托思想的起源与古埃及、古罗马的遗嘱执行、遗产继承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历史悠久的“遗嘱托孤”和“信托遗赠”是信托的起源。(1) 遗嘱托孤信托最初是从民间私有财产委托他人营运而开始的,主要以遗嘱信托的形式出现。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早在原始社会制度崩溃不久,私有制创立初期,信托就已有了萌芽。这种萌芽是以“遗嘱托孤”的形式出现的。据考证,早在公元前年,一名叫乌阿哈的埃及人立了一份遗嘱,上面写明自愿将其兄给他的一切财产全部归其妻继承,并授权其妻可以将该遗产任意分授给子女。其译

20、文是这样的:本人将我兄所给我的一切财产,授给我妻。我妻是的女儿,是叫做的的女人。她可将该财产送给她与我所生子女中她所愿意给的任何一个。充当我儿的监护人是代议士。本文件在见证人面前签订由此可见,该遗嘱明确指定了遗产赠与的对象以及接受遗产的人可以任意安排这笔财产,并确立了执行人与监护人。这种以遗嘱的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一种最早的原始信托行为,也是被认为迄今所发现的最早的“信托契约”之一。这份遗嘱的原件现存于英国伦敦大学博物馆。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份遗嘱已勾勒了信托的最初萌芽。在中国,“遗嘱托孤”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许是刘备托孤诸葛亮。诸葛亮在前出师表中说: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

21、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虑,恐托付不效,以伤先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甲兵已足,当奖帅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之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这里所托付的是一种政权,与平常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不同的是,诸葛亮是“受人之托,代人治国”。治国的意义远比理财要广泛得多,因为政权的内容就包括了财产权。因此,从广义上说,刘备托孤诸葛亮也是一种信托行为。另外,在台湾文献丛刊中也刊登了一份光绪十五年(年)的“遗嘱托孤”字据。字据内容如下:立遗嘱托孤字人王林氏。切念氏命蹇时乖,先夫早逝,孤苦零仃,只遗氏一身,告贷无门,不得已佣工度活,艰难万状。日积月累,俭存

22、微资,抱养一苗媳养婚配,收聘银元,再创一媳名唤炁娘,延请戚谊到场为证。该媳年幼,当立婚约字暂交黄海秀兄,并家器及年节坟忌暂为经理。嗣后炁娘欲招佳婿,应即席请各戚谊到场妥议,方可招配。其婚约字内生息银贰拾元,并前项家器检交炁娘夫妻承接。氏前螟蛉一子名唤英,原望朝夕供奉,不料该孽螟蛉祗知赌荡,不务正业,此非家后嗣,已经驱逐在外三十余年,生死未卜。现氏年届古稀,老病久缠,风烛不定,遗下一媳,并后进房屋一座,若不预先延请各戚谊人等,前立婚约字内有名,到场遗嘱恳托,诚恐旦夕不测之虞。伏望各仁人戚谊念及王门禋祀綦重,不弃嫌怨,出为鼎力关照,俾免禋祀废弛。倘氏故后,该孽螟蛉如敢藉端出首滋扰,希为联名签请究治

23、,氏在九泉衔草结报。各尽其心,功德齐天余,言尽叙。恐口无凭,合立遗嘱托孤字五纸,各执一纸,永远收执为照。批明:托孤字内,日后炁娘招有佳婿,系王家之后,希为时常查考,不得任其擅行费用。切切。此批。光绪十五年八月日代书人陈桑田立托孤字人王门林氏所以,“遗嘱托孤,为中外之古制。实为信托之起源”。(2) 信托遗赠在古罗马时代,遗嘱制度从法律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嘱”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罗马法条文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

24、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继承问题开始的(当时罗马法律规定罗马以外的人不得被指定为继承人),后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但这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成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来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如土地。学者们认为,罗马法创建了信托遗赠制度,即财产所有者以被继承人的地位,用遗嘱指定一个具有罗马法法律效力资格的继承人(罗马市民),先由其承受遗嘱指定的财产,然后再通过此人把财产转于或赠与自己真正欲赠之人,并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合法继承人继承财产的目的是

25、把遗产日后交付于欲赠与之人。罗马法规定的信托遗赠制度已具备了现代信托的主要特征,因而被认为是现代信托的雏形。其因由在于这个合法继承人承受财产,非为本人,而是为了转移给遗嘱指定的真正被赠与的人。正因为罗马法中信托遗赠制度的创建,才使信托作为一种观念和制度逐渐为人们所认同。伴随诺曼底公爵对大不列颠岛的入侵,信托观念导入英国,因此便促成了现代信托原型“尤斯制”的构建。2. 尤斯制尤斯制的创建与英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因素极具关联。在世纪的英国,信仰宗教的人占英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宗教神权在人们心目中具有极高威信。按照宗教教义的规定,宗教徒应当对宗教有所贡献,因而教徒们在生前分别将自己的私有土地捐赠给

26、教会,从而使教会土地不断扩张。根据当时英国法律的规定,对宗教团体土地国家不予征税,因而伴随教会土地的增多,教会与封建君主和诸侯的矛盾冲突日趋激化。为了维护皇室君主利益,当时的英王亨利三世颁行了没收条例,规定凡是把土地赠与教会者,非经君主或诸侯的同意不得进行,否则官府将没收其土地。这一条例的颁行无疑对教会势力是一个沉重打击,故而在由教会控制的衡平法庭中,同为教徒的法官们参照罗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形成所谓的“尤斯制”,旨在规避没收条例对教会获得土地的限制,以保障教会的利益。尤斯制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做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

27、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这样教会虽非自己直接掌握财产权,但可实际享受其利益,而且也实现了教徒要向教会多作贡献的目的。由于名义上教会并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而没收条例无其适用的余地,因此便达到了既维护宗教团体利益,满足教徒心愿,同时又不违反法律的双重目的。在这种土地间接遗赠中,赠与的一方被称为,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委托人地位;名义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第三者一方被称为,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受托人地位;实际享受收益的教堂一方被称为,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受益人地位。在这样一种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三方关系架构,初显了信托制度的大体架构。正是由于这种土地的间接遗赠,发生了三

28、方之间的财产联系,即是现代信托所称的一种信托关系。因此,现在认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尤斯制。这是最早具有信托制度雏形性质的一种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渐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出现,这种信托性质的尤斯制因为有利于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先进的资产阶级的欢迎与推崇,从而使尤斯制的运用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应用于宗教,而且应用到为社会公益、个人财产管理等方面,其对象也从原先的以土地为主,发展到商品、物资和货币等各种不同的财产。尤斯制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发展,到世纪逐渐形成了近代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1.2.2 现代信托的发展1.2.2.1 现代信托在英国的演变和发展1. 发展历程英国是世界上现

29、代信托的发源地。伴随着尤斯制数百年的演变,英国的信托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年,英国颁布了官设信托局条例和官设信托局收费章程。年,官立信托局宣告成立,标志着英国的信托从个人受托转向法人受托的时代开始。在英国信托业发展史上,关于官选受托人的规定和公办信托机构的创设,是英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一步。它标志着英国信托业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转变,从无偿信托向有偿信托的转变,从单纯个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向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转变。这几方面的转变使英国的信托业加快发展起来。后来,英国为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在全球又首创了投资信托业务,现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随着投资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英

30、国于年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协会,用以保障和提高会员的共同利益。全英有投资信托公司约家,其中取得信托投资公司联合委员会资格的超过家,且其资产约占投资信托总资产的。年英国又颁布了信托投资条例,使信托投资业务得以快速发展,投资信托总资产从年的不到亿英镑发展到目前的亿英镑。2. 现行信托的类型英国现行的信托业务可分为一般信托业务和投资信托业务。()一般信托业务。一般信托业务根据委托对象可划分为个人信托业务和法人信托业务。个人信托业务(或称民事信托业务)的种类主要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法人信托业务的种类主要有:股份注册和过户;年金基

31、金的管理,如对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投资证券的保管和发行等;公司债券的受托,如公司债券的认证、偿债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资本发行,如公司的筹设以及增加资本、收购股份与合并企业等。()投资信托业务。投资信托业务包括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和单位投资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法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投资信托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这些债券和股票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一旦成立,股本总额是固定的,除非新增股份,故新的投资者只有从原持有人那里购买股票才能拥有股权。投资信托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往往都是以企业发行的债

32、券和股票作为担保,发行债券和股票获得的资金又用于购买企业的担保债券和股票。单位投资信托业务是一种集合众多顾客的资金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的信托业务,吸收资金的方法是出售分单位信托券。分单位信托券的价值是按照构成总“单位”的那些有价证券的市价计算出来的,即分单位信托券价值的计算是将各种不同的有价证券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总“单位”,每个单位再分为数千个“分单位”,从而构成分单位信托券的价值。各种单位信托券的目的和投资方向不同,或为获取高额收入,或为稳定增值,或广泛投资于各种普通股票,或从事专业投资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与单位投资信托业务具有很多共同点:它们的营运有重大相似之处,即它们都使投资者能在一笔交

33、易中通过买进范围更广、种类更多的证券的权益来分散风险;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也有共同之处,即它们所持有的债券和它们所创造的债权要求是同一性质的。证券投资信托和单位投资信托在投资意义上则有所区别。证券投资信托的股份是不变的,股权只是在卖出者与买进者之间转移,不增不减,所以证券投资信托又被称为“封闭型基金”()。单位投资信托不是出售股份而是出售信托“单位”。单位总数不是固定的,其发行可以视需要增大或缩小,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卖出单位,单位信托的经理人也准备随时按反映其所持有的资产的现行价值的市场价格来买卖单位,所以单位投资信托又被称为“开放型基金”()。特点从英国信托业的发展来看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有:

34、()英国信托业的发展主要是以信托制度的确立来体现的。英国年的受托人条例、年的官设信托局条例、年的信托投资条例体现了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再向投资信托的发展。英国信托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英国信托业以个人信托为主。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表现为个人信托在信托中占较大比重,个人信托在全部信托业务量中占。()英国信托业中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目前,英国投资信托业的范围除了英国本土外,已发展到海外属地和其他国家。投资信托业务的开办和发展,对英国在国内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和发展海外其他国家的投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年末,英国投资信托业的投资结构为

35、:在英国国内的投资合计亿英镑。其中,英国政府证券(包括短、中、长期)为亿英镑,挂牌公司证券为亿英镑,未挂牌公司证券为亿英镑,单位投资信托为亿英镑,其他为亿英镑。海外的投资合计为亿英镑。其中,各级政府证券为亿英镑,公司证券为亿英镑。英国国内外信托投资总计为亿英镑。1.2.2.2 现代信托在美国的发展发展历程美国信托业脱胎于英国,但并没有囿于其观念。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个人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最早(即比英国早多年)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36、。美国的信托机构在创立初期是与保险业结合在一起的,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灾保险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祖。年又在纽约成立了美国联邦信托公司,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其业务比兼营的信托业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深化,在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世纪末到世纪年代是美国现代信托事业得到真正发展的时期。年美国内战结束后,为了适应战后重建经济的需要,政府放松了对信托公司的管制。这一方面使信托公司的数量剧增,另一方面也扩展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此后,信托公司开始涉足银行业务,银行也开始兼营信托业务。年,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国民银行正式获准兼营信托业务。后来,各州也相继修改州法,

37、陆续同意州立银行也可兼营信托业务。至此,商业银行兼营的信托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同时,由于美国政府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证券及在公司中参股,商业银行为了避开这种限制而纷纷设立信托部来办理证券业务。这样,信托业务随着银行的发展得到不断扩大。二战以后,美国政府加大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力度,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采取温和的通货膨胀政策,刺激经济的发展。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美国资本市场急速扩大,有价证券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信托投资业也大规模发展,业务活动从现金、有价证券经营直到房地产,业务范围、经营手段都时有翻新。信托业也获得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开拓空间,包括公司债券信托、企业偿付性利润分配信托、退休和养老基

38、金信托以及职工持股信托等多种新的业务、新的方式层出不穷,信托资产的规模迅速扩大。年,在美国银行中,信托财产为亿美元,至年增长倍,为亿美元,其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由年的上升至现在的。这说明,美国的金融信托业务已经成为美国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状如今在美国,信托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如证券投资信托就已经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据统计,年月,作为其主要形式的开放型投资公司的基金总数已经超过只,资产净值为亿美元;到年初,全美中等规模以上的投资基金已近只,资产净值超过亿美元。从目前现状看,美国的信托业务按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即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个人信托

39、包括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处理其财产上的事务和死后一切事务,具体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受托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或管理人以及私人代理账户。法人信托主要是代理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股票和债券(如发行公司债券信托),进行财产管理(如商务管理信托),代办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及清理手续等业务。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有职工持股信托、年金信托、公益金信托等。另外,美国还开发了许许多多新型的信托投资工具,如(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现金管理账户)、(共同信托基金)、融资租赁业务,以及把信托资金投资于(大额存单)、(商业汇票)和(国库券)等短期资金市场。伴随新技术革命的到来,美国的信托业为适应市场的变

40、化和满足投资者对资金运用的选择要求,其业务项目还在不断扩展。特点总之,在二战后,美国国内金融环境的变化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刺激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带动了信托业的大规模发展。美国信托业始终是服务于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美国是特色鲜明的金融业银、信兼营的代表国家,商业银行在以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又允许开办信托业务。据资料记载,美国现有的多家商业银行中,有多家设立了信托部,占。但同时,有关法律又规定,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必须严格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收益按实绩分红的原

41、则。同时,美国还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美国这种经营模式上的兼营制与业务独立分离管理方法体现了美国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反映了银行业务和专业信托业务的区别和联系。()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以民办私营经营为主。美国信托业发轫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早。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不定的现象。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理的业务量;如

42、果遇到经济回升,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因此,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业务的起伏变化上可以大致了解美国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专业信托公司很少。由于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而且可以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揽子金融服务,竞争的结果是社会信托财产都集中到大银行手中。目前,位居美国前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举例来讲,银行家信托公司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支柱之一,有分支机构约家,资产额达亿美元。摩根保证信托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有价证券,用持股的方式参与公司

43、董事会,控制了许多大企业和其他金融组织。制造商汉诺威信托银行除从事投资业务和信托业务外,还通过信托部控制了许多公司的股票。芝加哥大陆伊利诺斯国民银行和信托公司资产总额达到亿美元。此外,还有美洲国民信托储蓄银行等等。它们比其他商业银行承受的信托财产多得多。()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这是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美国,几乎各种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也称表决权信托),代理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美国年南北战争结束后兴起了建设的热潮,筑铁路、开矿山的公司纷纷成立,所需的巨额

44、资金大部分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来筹集,于是有价证券逐渐取代了原来以土地为主的信托对象。产业资本的发展使社会上涌现出大批富人,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量也日渐增多,客观上需要有更多的代理经营机构。信托公司不断增加,并扩大到以社团法人为对象,为生产企业代办有价证券的发行、流通以及付息还本等业务。金融信托和个人民事信托的内容日益丰富,许多大商业银行也纷纷成立信托部参与经营。直到现在,美国信托业仍是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在年全美信托财产中,普通股票投资占比高达,企业债券占比,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比,其他信托财产占比左右。()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美国十分重视企业的管理,从信托业务的特性出发,对信托从

45、业人员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和注意事项:禁止从业人员向银行客户购买或出售信托资产;禁止从业人员向顾客收受礼物或参与信托账户收入的分配;禁止从业人员谈论或泄露信托业务以及有关顾客的情况;任何一个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都不能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避免同银行进行业务上的竞争。1.2.2.3 现代信托在日本的发展发展历程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欧美引进的。日本法制意义上的“信托”始自年的日本兴业银行法。当时,日本为支持本国产业的发展,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新颁布的该法中首次正式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年东京信托公司成立,成为日本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在年根据日本公司法改组为股份组织,

46、其业务主要是经营不动产的管理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从此开始,日本的信托业务从证券的代理推进到为委托人承受财产管理的领域,因此该公司被认为是日本“最先纯粹的信托公司”。同时,该公司是民间筹股改组成立的,又被称为“日本民营信托公司的元祖”。之后,日本的信托公司和信托业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而获得迅速发展,日本全国各地纷纷设立了一些信托机构,如福岛信托公司(年)、横滨信托公司(年)、神户信托公司(年)、大阪市的关西信托公司(年)和济生信托公司(年)等。至年底,日本信托公司的数量增加至家,信托业务也发展到多个品种。年后欧美各国的经济衰退也波及日本。这场衰退使日本信托业初步发展时所形成的各种弊病暴露无遗,信托公司倒闭现象迭起。为保护民众利益,把信托业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日本政府于年制定了信托企业须遵守的信托法和监督信托经营的信托业法,并实现了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分离。上述法律颁布实施后,经过整顿、合并、改组、解散的处理,信托公司的数目由年的多家锐减到年的家。整顿后的信托公司资本雄厚,信誉良好,其业务量迅速攀升,经营的信托财产由年的亿日元猛增到年的亿元。与此同时,各信托公司结合日本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开创了“金钱信托”等种种独具日本特色的业务品种,并借此对铁路、矿产等行业进行中长期贷款或投资,信托公司开始执行长期金融的职能,使其地位仅次于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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