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公司安全奖罚制度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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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员。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五条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

2、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安全奖励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立功者,嘉奖10006000元;2发现设备有重大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嘉奖5003000元; 3.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嘉奖10005000元;4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能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者,嘉奖100500元。第七条 一次性奖励,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主管核实验证,报公司或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

3、)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兑现奖金。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班组,并给予该单位和班组奖励,奖励额度由公司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班组)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2.能及时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3.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能及时整改。4.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第九条 单位、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4、,经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通报表扬,并给予10002000元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1.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规章制度;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不安全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4.在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5.本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第三章 安全处罚第十条 在生产作业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警告或处罚: 1.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佩戴不规范的,首先提出警告,对于不听劝阻的,罚款50/次元;2.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安全用具的,罚款100元;3.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装置的,罚款

5、500元;4.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标志的,罚款500元,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5.酒后上岗,罚款500元,并按旷工处理; 6.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7.工作中马虎草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罚款100元;8.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100元,对指派者罚款500元;9.班组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无故不参加的罚款100元;10.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整改不及时的责任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无故不进行整改的,罚部门责任人1001000元;11.主要工种或重要岗位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每缺一项,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各500元。12.不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

6、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责任人10002000元;13.对随意搭、挂、插接电源线的,罚款100元;14.施工现场的疏散通道或灭火器、消火栓、配电柜(箱)周围被货物、杂物等堵塞,不及时清除的,罚该场所负责人500元。15.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或无理取闹的,罚款200元。第十一条 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被处罚三次的,调离岗位,直至辞退。第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1.发生事故,要按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2.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未能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对部门负责

7、人罚款100500元。3.对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5000元(不含应赔偿款项);对触及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4.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处罚。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接受安全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合理化建议,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第十四条 罚款处理,由安全管理部门整理材料,由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经济处罚单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扣款。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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