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建矿井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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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建矿井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的意见,国投新集公司“一井一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加强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安全、快速稳妥推进公司的基本建设,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一、 基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1、基建矿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安监局、基建部负责监督基建矿井的安全生产行为。2、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矿长负责制,由基建矿井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工作负总责。驻矿安监处负责基建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3、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由

2、公司质量监督站负责;4、项目矿井的竣工验收由公司基建部、生产部、安监局负责,联合组织验收;5、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由公司安监局负责审查。二、机构及人员配置基建矿井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基建矿井在井筒开工后,要设立矿级生产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矿级管理人员,安监局派驻一名安监处长。2、 矿机关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技术与安全管理科室,并配备相应素质的管理人员。人数应能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3、 生产科室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正常生产管理需要及作业现场跟班需要;安全科室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每小班对所有掘进头面巡视一遍,以及要害场所盯班的需

3、要。4、 其他管理与技术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能满足相应阶段建设需要,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运行。5、 基建矿井开工后,矿上要设置四级培训机构,负责日常的入井培训,转岗培训及业务培训计划、委托等,并负责检查考核施工单位培训落实情况,特殊工种持证情况。三、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基建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七部委2006116号文件,和国家基建项目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18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认真制订从矿长至基层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在行动上。2、根据公司安监局有关规定,制订各级安全会议制度。矿安全会议应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总结安全生产情况,落实

4、隐患整改,安排下步安全管理工作,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3、制订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每年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细化本矿的安全管理目标,并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制度与办法。4、根据矿井的不同建设阶段制订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责任主体及管理方法,并制定相应的奖罚办法。5、制订专门的培训制度,规范自身及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年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相应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规程、措施的学习贯彻。矿上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教育与培训。6、根据公司规定,制订符合本矿情况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制度。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按“

5、四定”原则落实治理、整改,并建档,实现闭环管理。7、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各类不同性质、不同情况的工程,要规定其检查频次或监督程度。对各类设备的进矿、入井及使用要规定检查监督方法及检验周期。8、制订专门的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每年根据矿井自身主要危险源制订专门的灾害预防制度(如水、火、瓦斯、顶板等)。灾害防范包括灾害的探查、预测预报、预防、治理,以及灾害发生后的避险、救援与恢复措施等。9、制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工程图纸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设计、施工单位人员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规程与措施的审批要规定编制与审批期限、参加审批人员的范围及相应职责。10、建立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明确哪些岗位

6、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及规程的制订人员;明确规程的传达方式与传达范围;明确操作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对规程的掌握程度与检查考核办法。四、基建矿井的安全检查责任1、 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照,证照不齐的,不准进点施工。2、 负责检查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机构不全或管理不完善的,应立即停止施工。3、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施工单位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切合现场实际的,应限期整改,在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进行处罚、直到取消施工资格。4、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改落实,负责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杜绝无证上岗。5、 负责现场反“三违”

7、,负责事故追查,并做到“四不放过”。6、 要严格按“一井一制”原则,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入井培训。培训过程中要做到精心备课,内容充实,保证课时,效果显著。职工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入井合格证,持证入井。7、 负责编制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审查现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在施工组织设计及规程、措施的审批过程中,要严细认真,守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8、 系统安全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前提,基建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组织者、管理者,对矿井系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基建矿井要保证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及压风、供水系统安全可靠,要设置必要的监控系统,保证监督检查到位。五、基建矿井的安全监理1、基建矿井必须

8、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聘请相关安全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监理。2、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和要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理。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对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应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六、基建矿井

9、的现场安全管理1、基建矿井要对施工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和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基建矿井要充分考虑建设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种安全问题,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务必做到工期服从安全,进度服从质量。3、基建矿井要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矿井建设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力争做到投产即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4、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带班、跟班制度,认真仔细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格实行施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坚决做到不安全不施工。5、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同时

10、,对重大隐蔽工程等要认真做好各项资料的测定、收集和分析工作,完善技术措施。6、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核定井下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采取优化劳动组织、发展机械化等手段提高劳动效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并建立科学的入井人员登记管理制度。七、基建矿井的安全准入管理。1、从事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所承

11、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资格。3、加强施工队伍培训,提高安全素质。施工单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基建施工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必须建立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4、建设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监察负责人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安全

12、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工作任职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5、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质条件,其资质必须与所承揽的煤矿建设工程相符。八、施工单位设备准入管理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设备及材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机电设备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确定的设备型号及数量进场。其中所选用主要或重要设备的状况和性能必须能满足整个承包工程使用期限。替代设备的规格、性能必须优于施工组织设计中选用设备。2矿建及井下工程所使用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所有入井设备、材料必须是煤矿许用产品并取得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电缆、皮带、钢丝绳等属强检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查报告需经公司及所在单位有关部门认可。3其它地面工程所使用的设备(如塔式起吊机、砼计量设备等)必须经所在区域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4施工设备必须性能完好,保护齐全、灵敏可靠,禁止国家淘汰产品或废旧设备入场使用。5施工设备安装前必须经基建矿井有关业务部门(必要时请公司职能部门)验收认可,并开具准入证明方可安装;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所在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检验,贴上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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