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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集团公司员工差旅管理制度与出差管理制度第一章 差旅费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的在职员工。第二节 差旅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 员工出差办理程序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人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四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 (1)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六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
2、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第五条 出差时间的规定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请示上级领导批准延时外,出差人员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第六条 出差期间的薪酬给付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可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作息时间,故享受公司正常的基本工资等薪酬待遇,但不得报支加班费。第三节 差旅费用的报销第七条 差旅费的分类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业务费等,其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差旅费的报销 (1)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业务费由领导按权限核
3、定,凭据报销。第四节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第二章 员工出差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对员工出差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第二节 国内出差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以下标准发给出差旅费: (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
4、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2)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出差旅费。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四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1)责任人和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按实际支出报销。 (2)主管及以上级:每日120元。 (3)一般级:每日80元。 第五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工作需要乘坐计程车,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 (2)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3)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
5、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六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部门的主管认真登记出差日期和返回时间,并在出差期间保持与出差人员的正常工作联系。 第七条 员工出差返回后,七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销单,送请各部门主管核实后到财务部审核票据的合法性,通过后有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销。 第八条 员工出差前,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九条 焦作市内及短程出差在外就餐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每餐 元。下午13时前和晚上8时前返回公司不得报销午餐费。第三节 国外出差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
6、其标准如下: (1)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3)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七折支给。 第十一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三条 如因公务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的,可以呈请董事长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四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
7、办理。第四节 附则 第十五条 下级员工与上级员工一起出差时,下级员工比照上级员工标准支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责任人和副总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七条 膳、宿、杂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十八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第三章 员工差旅费支给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的在职员工。第三条 出差
8、分类(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3)国外出差;赴国外出差者。第二节 当日出差 第四条 员工当日出差时由科长以及主管核准。 第五条 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10元。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 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 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第八条 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第三节 远途出差 第九条 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单(格式另定,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领导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
9、远途出差的员工可在出差申请单视需要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返回后7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报销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除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本单位责任人和集体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核准者才可乘飞机。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 第十四条 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日自出发日至回公司日计算,但晚上出发或早上回公司者减半支给。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每日必须作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十七条 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必
10、须取得住宿费凭证(发票),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公司业务办事处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不报销住宿费。第四节 国外出差 第十九条 本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1)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3)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七折支给。 第二十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二十二条 如因公务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的,可以呈请董事长核发特别津贴。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须需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