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临河乡新农合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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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临河乡新农合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度1新农合经办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根据违规事实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辞退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2)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3)贪污、挪用、挤占、截留、转借、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4)有意拖延支付补助资金,向病人索取好处的;(5)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6)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比例的;(7)有其他违规行为的。2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追究相应责任:(1)未按新农合规定对参合农民

2、住院医疗进行身份核对、审批的,扣除每人每次50元风险抵押金;(2)参合农民住院医疗期间无明显标识的,扣除每人每次50元风险抵押金;(3)不执行诊疗常规或管理规定,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除退还所套取的款项外,并处扣除每人每次2000元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4)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超收费用外,另外扣除每人每次50元风险抵押金。(5)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单次平均费用超过规定的,按超过部分的比例进行扣除风险抵

3、押金。每月核算平均每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扣除风险抵押金500元。依此类推。(6)截留、卡扣农民合作医疗补助款(出院后3个工作日未补偿的)的,视情节轻重按所截留、卡扣金额的5-10倍进行处罚。款项先从医院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后由医疗机构按责任大小从责任人工资中扣还到风险抵押金中。 (7)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过程中,对医疗机构结算与实际住院日不相符,多收款项经核查属实的,除追缴多收款外,另按多收金额的5倍扣除医院风险抵押金。(8)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审核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对责任人按流失金额的5倍扣除风险抵押金。款项先从医疗机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然后由医疗机构从责任

4、人扣除返还。(9)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在慢性病补助、意外伤害鉴定中出具虚假证明的,视情节轻重按500-1000元/份扣除风险抵押金。款项先从医疗机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然后由医疗机构从责任人扣还。(10)定点医疗机构多次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合管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卫生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以下违规事实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理:(1)自己或强迫医生涂改、伪造病历,使用虚假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合作医疗补助的,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补助外,取消违规者年度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格;并视其情节,报请公安、检察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使用他人合作医疗卡就诊或将本人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的,当场收缴合作医疗卡,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年度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格。(3)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意外伤害无责任方鉴定工作中,实施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除按以上(1)执行外,还将视情节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追回被套取的新农合基金,全额返回市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奖励资金从扣除的风险抵押金中列支。扣除的风险抵押金返还按财政体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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